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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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保护的我国古代

中国的版权保护“盗版”是自宋代开始。

宋代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印刷业的繁荣是版权保护的技术前提;宋代版权保护出现的直接诱因;宋代版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宋代版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也很强,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对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业标准:宋代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对版权进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注重作者权益的保护、无关王朝政治利益的书籍很难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同时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宋代版权保护的内容(一)宋代版权(著作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作者是版权中第一和最基本的主体。

在宋代,随着印刷业的发展,政府更多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但是《书林清话》中引述的《丛桂毛诗集解》上所载宋代国子监有关禁止翻版的“公据”,更值得重视,“公据”中提到:该书刻印者的叔父当年在讲解“毛诗”时,投入了自己大量的精神创作成果,可以说是“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刻印者把这个事实当作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主要理由。

这就说明:此时受保护的主体已不限于刻印延出版者本人,而且延及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在宋代还出现了职业的职业作家和艺术家,宋代一些不能或不愿走上仕途的文人,因生活的需要和其它原因组成一定的群体,被称之为“书会”,这个群体的文人以创作为职业,“书会”的文人就是职业作家。

流传至今的宋元话本和戏剧有不少出自他们之手。除了“书会”之外,宋代还出了文人与艺人组成的“社会”,如表演杂剧的绯绿社、表演清乐的清音社、影戏艺人的绘草社、表演吟唱的律华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艺人都是专门化的职业作家和表演艺术家。

在远古的宋代,不管是统治者还是出版商及作者,已经拥有了对作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意识和一定的法律规定,不仅仅是滞停在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上,而且延及到了保护作者的利益方面,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重要的一笔。(二)宋代版权(著作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宋代作品的类型众多,保护客体广泛。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古人信奉的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的价值观,将政治价值作为至上的人生价值,学子们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寒窗苦读、悬梁刺股。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文学艺术作品也被逐渐商品化,传统的官本位价值观开始发生动摇,作品的商品化激发了文人的创作热情,文人的艺术价值能够在创作中获得实现并为社会所承认,其作品能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文学艺术作品的商品化,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审美观、价值观和文艺观的变化。

有不少在科举场上失败的文人和一些不醉心于功名的文人,大量地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创作出众多的作品,使宋代版权保护的客体广泛。主要有:第一,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小说、话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宋代的宋词、宋元话本、散曲、戏剧、小说等。

北宋著名词人柳永是我国文学史上第一个专业词人,他的词深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获得了“天下咏之”的社会效果。第二,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散曲等。

随着宋代文化业的发展,下层民众的审美能力不断提高,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评书等口头作品应运而生。第三,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如地方剧、地方戏等,文学艺术作品的商品化,使得篇幅短小的文艺作品已不能满足民众的审美要求,鸿篇钜制的戏剧等文艺作品成为主导的文学艺术样式。

第四,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如评书、快书、大鼓、弹词等。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艺不断兴盛,弹词、评书、时调俗曲等文艺样式相继出现,成了中国古代文学的一道靓丽的风景。

第五,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宋代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这一美术作品,不仅是宋代“市肆画”中首屈一指的杰作,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不可多得的优秀作品,该作品兴起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土壤上,是商品经济文化哺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美术品种。

除此之外,宋代还出现了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杂技艺术作品……宋代版权保护的客体广泛,也反映出我国宋代已经有了最早的对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和进行保护的事实。(三)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加强,规定出版审查宋代盗印翻版的客观存在,使作者和出版者保护版权的意识逐渐提高,观念逐渐形成,政府也适应社会的客观需要规定出版审查。

例如朱熹所写的《四书问答》,因其无暇订正重编而“未尝出以示人”,而“书肆有窃刊行者”,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版”,可以说朱熹当时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很强的,他是通过“诉讼”主张其版权,说明宋代的版权保护意识与保护版权的实际行动已经产生,这是将印刷书籍的经济利益与精神权益的保护,从意识、观念走向具体操作的过程。宋政府还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

宋朝于绍兴十五年(公元1146年)诏令:“自今。

2.言为公器:古人有知识产权观念吗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知识产权的制度构建和保护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展示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是很健全,有很多不足之处。

回望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不难看出知识产权思想在中国古代就已有萌芽,只是受到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未形成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学古通今,分析研究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思想,可以对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作出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思想 英国学者李约瑟博士( J. Needham 1900 - 1995) 在1954年出版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一卷中提出了一个问题: 在近代以前的十四个世纪里,中国对于自然现象的认识和用以造福人类的知识和技术远胜欧洲,但是为什么在近代科学,经得起世界考验并得到普遍赞扬的伽利略、哈维、维萨笛斯、格斯纳、牛顿的思想都产生于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而在中国或亚洲任何其他地方没有发展起来? 这一问题随后被学术界命名为李约瑟难题。对于这一难题,科技界、经济界、教育界等国内外的学者从各种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

但是,法律界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最近,有部分学者开始从法律角度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史来说,这也是有研究必要的。 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在其2003 年出版的《知识产权论》一书中,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起源,作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古代即存在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认为国家对观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产生知识产权保护,此外,虽然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商品经济。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就客观存在。

统治阶级本身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兴趣,但是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以保护知识产权为达到其他政治目可能是其一种手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通过对中国古代历史数据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发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特别是在版权保护方面。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诚然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我国古代时期交通闭塞,资讯匮乏,信息流通极度不畅,发明创造没有保护的客观条件,也没有必要。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才衍生发明创造,虽然集中的王权并不认可私人创造的独占性,在我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什么都是皇帝的,但并不表示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者行为并不存在,也许其所体现的保护并不符合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定义,但是并不说明它们就不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这种保护不完全,较为片面而已。

二、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 一) 版权制度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已发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非经同意,他们不得出版或者更改,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七百多年,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传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很少见。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一件作品可以印制多册出售,作品载体的复制品──图书成为印刷商谋取利润的商品。

为了垄断某些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印刷商将待印的作品送请官府审查,请求准许其独家经营。中国南宋期间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东都事略》,目录页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

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在历史上一直没有建立通行全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直至1903 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修订条约》,从而在中文里使用版权一词之前,光绪皇帝仍为保护《九通分类总纂》的翻印专有权下过敕令。

我国晚清时,受西方文化影响,清王朝仿欧洲大陆法系立法体系,编纂新律。1910 年,《大清著作权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从历史书籍或者非正统的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文人很早就有了支付稿酬的现象,大家耳熟能详的有陈皇后千金买赋,复得幸,一篇《长门赋》价值一千金,这一千金放在现代就是所谓的稿酬。据有关史料记载,春秋战国以来大量的古典文献作品都会有作者的署名,比如流传至今的《老子》、《孟子》等,这说明古代的文人已经意识到作者署名权等权利的重要性,而对于剽窃抄袭的,会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

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古代民间人们对文人的知识产权也普遍持尊重态度。之所以版权权利在民间广泛存在,而法律上未对其做一定的规定,没有将其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这和封建社会重农抑商,思想帝王控制,不尊重个体的思潮有直接关系。

( 二) 商标权制度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是使用于商品上的专用标记,用来区分生产者和产地。 据史诗记载,我国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现在两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比如龙门镖局,这就是有标记识别作用的店牌。

宋代时我国的商标已较为完整,名牌和商号。

3.古代中国为何没有产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首先,知识产权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古代时期交通闭塞,资讯匮乏,信息流通极度不畅,发明创造没有保护的客观条件,也没有必要。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慢慢才衍生发明创造,但是集中的王权并不认可私人创造的独占性,从本质上来看,那个时期,所有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天下之大,莫非王土,什么都是皇帝的,那还何谈保护私权?

再后来衍生出了保护私权,但知产的保护也不是完全有利的,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来说,过度保护知产是一场灾难。打个比方,在落后的A国强调完全开放市场并与国际接轨保护知识产权,那么其他国家的专利、发明、现代化的科技只会一拥而入,实际上A国的发展只是农耕化的水平,既消费不起,自身的发展也受到了约束,因为别人把这些初级简单的发明都注册了,民族工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再比如药品方面,国际药厂对药品的收取的专利费都是巨额的,专利费都付不起,还谈治病救人吗?没药没器械,只靠医生,怎么救?

4.在古代,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吗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

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中国古代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