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害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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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水害要如何防治方法

煤矿水害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同自然灾 害作斗争的科学实践,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既要抓全 面,乂要抓重点;既要治标,更要治本。

煤矿水害防治要遵 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老窑水水害和采空区积水水害防治 应用综合水文地质分析方法,以井田为水文地质单位, 对井田单元内可能存在的老窑积水要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 析,结合井田单元内的采掘情况,对老窑积水区边界范围和 积水量进行分析预测,编制出井田单元内老窑水灾害预测 图,为防治老窑水害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依据; 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时,要制订安全措施,要坚持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应用钻探 和先进的物探仪器进行全方位探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可利用引水上山排除老窑或采空区积水的方法,当老窑 有大量积水难以排除时,必须根据开采地段的地质和水文 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留设防水煤柱,同时,还要加强防 水煤柱下帮的永久支护。 。

2.水灾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对不同类型的水灾,采取不同的防治原则和措施。

防治洪涝灾害一般会采取控制调蓄和疏导排泄相结合的措施,例如,修建蓄洪、滞洪工程,疏浚整治河道以及修建堤防等。除了上述工程措施外,还要加强受灾区的管理,加强监测力度,健全山区的预警系统,加大灾区人民的水灾防御知识等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减少灾区的损失。相对于潮灾来说,不但要加强预警系统,更要加强海堤、水闸等防潮建筑的强度。

随着世界各国的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对于水灾的防治,从主要依靠工程措施,逐步向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密切结合的方向发展。

3.矿井水害要如何防治

矿井水害的防治措施主要有探放水、疏放排水、注浆堵水、防水煤柱的留设、防止地表水涌入矿井、水闸门和水闸 墙的设置使用、建立防治水保障制度、加强水文地质工作, 做好矿井涌水、积水预报等。

由于各个煤矿的自然情况各 不相同,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防治 矿井一旦发生突水事故,事故地点人员应该按照《矿 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规定及时汇报调度室,并通知、组 织受灾影响范围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离灾区。 矿调度室在 接到事故电话后应该向矿领导汇报,通知救护队及相关部 门。

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截水的技术措施。 如果是老窑积水,积水量受老窑井巷空间的限制,可以 选择排水方法处理涌水;如果是地表水透人井下,往往有充 足的补给水源,应该首先采取措施拦截地面补给水通道,然 后加强井下涌水的排放。

当然,井下突水情况十分复杂,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某一种或者几种措施同时并用。如果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尽快恢复灾区的通风,防止瓦斯 和其他有害气体积聚和发生熏人事故。

排水后,进行侦察 抢险,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

4.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5.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6.防范水灾的措施有哪些

1、城乡居民要养成关注天气预报的习惯,随时掌握天气变化,做好家庭防护准备;特别要密切关注汛期的洪水预警,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安排。

2、地处洼地的居民要准备好沙袋、挡水板等物品,或砌好防水门槛,设置挡水土坝,以防止洪水进屋。

3、在农村,家中最好常备船只、木筏、救生衣等可以安全逃生的物品,汛期到来前检查是否可以随时使用。

扩展资料

遇到水灾的办法:

首先,迅速有序迁到地势较高的场所,或选择距家最近、楼层较高、较方便的建筑物和楼房进行躲避,同时准备好饮用水、食品、药品等物品,以及救生设备。

其次,要保存好各种尚能使用的通信设备,与外界保持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发现高压线铁塔倾倒、电线低垂或断折时,切不可触摸或接近,防止触电。对于落入水中的人,要保持镇定和体力,尽量抓住水中漂浮物,并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暴雨洪水来袭时该如何自救?——江西省减灾办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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