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已确定章莹颖已遇害,难道美国就这么不安全吗?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当地时间6月30日逮捕了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一名嫌疑人。美国执法人员认为章莹颖已经遇害。
痛心!看有关的介绍,可怜的章莹颖是个阳光、健康的女孩,而且是个学霸,去美国交流学习,听说她家境普通,在国外依然比较节约。她想的应该是学有所成回报祖国和家人。但是却刚到美国不久就遇害了!
痛心之余,一直在关注案情的发展,在思考为什么会遇害,起初我们考虑的包括美国的犯罪率、黑帮,总结美国在街头小心防范可能的犯罪分子的办法,并且似乎可以下结论:章姑娘太单纯,缺乏安全意识。但是现在嫌犯落网,案情已出现了初步方向的时候,我们却发现不是那么回事。这似乎是熟人作案。
据最近的了解,章莹颖十分谨慎,她还提醒过出门一定要“小心”,最好不要使用共享租车服务,“你永远不知道他是谁”。章莹颖的小姨叶丽钦回忆时说。从这些描述看,章莹颖不是没有安全意识。那辆土星车应该也不是共享租车。
现在公开信息显示的嫌犯身份是:这名男子名为勃兰特·克里斯滕森,是伊利诺伊大学的在读物理学博士,并在校作为助教已工作3年多。也就是可以说他是章莹颖同校学长兼老师,虽然现在不清楚章之前是否认识嫌犯,但基本可以想到,很可能是因为嫌犯的身份使章对其没有防备才上车的。如此被害简直让人怒火中烧:同是一个大学,而且是高学历的学者,美国还能让人相信谁?!
嫌犯身份
再看案情过程,根据公开信息,FBI的效率实在让人无语!9日中午失踪,10日正式立案,11日才到现场取证,6月18日FBI发消息称,悬赏1万美元寻找章莹颖;6月27日,FBI声明称已定位涉事的黑色车辆;30日逮捕嫌疑人。
我并不想拿国内案件去比,高效低效的都有。仅看案件本身,在以上的公开过程本后的进度很多让人质疑之处:
一份法院供词显示,调查人员6月12日发现克里斯滕森为一辆疑似涉事轿车车主,并对他进行了质询;随后的调查人员确认克里斯滕森的黑色土星轿车即为监控录像中章莹颖失踪前最后乘坐的车辆。
6月15日,克里斯滕森在尚佩恩接受联邦调查局人员质询时,否认了他12号的口供内容;(6月27日FBI才公布定位车辆)联邦调查局之后对其手机和住所进行搜查后发现,克里斯滕森今年4月曾在网站上搜索浏览关于实施绑架和诱拐的内容。调查人员还发现其轿车副驾一侧车门明显经过“非一般力度”的清洗,表明嫌疑人可能意图隐藏或销毁证据。
6月16日起,联邦调查局开始对克里斯滕森实施监控,最终于29日获取重要证据:克里斯滕森描述自己如何将章莹颖带回公寓并强制关押的一段话被监听设备录下。才下令逮捕。
虽然说破案需要确凿证据,但从逻辑上讲,最迟15日前就可以确认该犯具有重大嫌疑。如果从救人为第一要务而不是抓人,这个时候一定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显然,FBI已经预判章莹颖已遇害,重点在破案抓人了。
那么之前呢?一是立案第二天才取证?这是渎职吧?美国虽然这里暴露出监控系统可能比中国类似地区还差点,但终究还是有相关监控,12日就质询过嫌疑车主,却3天后才确认车辆。其后半个月才取得证据抓人,而且受害者(哪怕是遗体)尚未找到!
美剧《犯罪心理》海报
美剧《犯罪心理》是其本土热播剧集,至今已经延续了12季100多集,以其情节高效率、脑力爆炸而吸引人,曾经我也是这个剧的粉丝。通过这部剧我为美国犯罪形态而震惊,因为剧中案情无论是虚构与否,主要体现的都是极其变态和血腥、不可描述的,而且很多都是高智商犯罪。这次绑架谋害章莹颖的人也是博士高学历,还在网上搜索如何实施绑架诱拐,具有反侦察意识。按照《犯罪心理》式的走向,这类人也许可能是系列犯罪,之前是否还绑架过别人?如果没有中国访问学者相关亲友、大使馆的压力,FBI的破案速度还会更慢点吗?章莹颖案的FBI负责人之一据说就是《犯罪心理》的作者,在这部美剧中表现的高效率难道都是错觉?FBI的BIU(行为分析组)专业水准在哪?剧中表现的那么多肉麻到腻人的人性关怀又都算什么?
美国到底安不安全?我没去过美国,不敢说了解。只是曾经在美国工作过许久的同事的感受是:一般城市晚上大家都不怎么出去,不敢夜生活,所以在家追剧是主要的夜间休闲。现在白天案发,又是以熟人身份实施诱拐,美式生活看来是要真的提高警惕,全方位、全天候、不分对象吗?
美国的黑帮,贩毒非常猖獗,旅游者去大城市中心是感觉不了的。但是每个城市几乎都有贫民区,黑人区,那里是犯罪高发地,有人总结过,头顶电线上挂鞋子是毒贩和黑帮划分势力范围的标志。大街上陌生人用奇怪的手势跟你打招呼千万别乱回,那可能是黑帮暗语。墙头涂鸦也可能是黑帮标语。
美国的高犯罪率、枪支泛滥的现象虽然一直都了解,但没有亲身体会过。亲美派的朋友大概也总会来洗白。应该说大部分人的体会应该也会像章莹颖那样觉得“总体还是安全的”。只不过看过蓝可可、章莹颖还有其他德国、英国一些案例后会觉得,正确的认识应该是:这种“安全”是一种极其脆弱的动态,高风险的表像。因为美国犯罪类型中的心理变态程度和高致死率,还有其人性中的高度“冒险”精神。这些问题很大成分有政府治理问题,但其信仰又能补其不足吗?我是从来不相信“God bless America!”的。
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我在猜想就算以后确认章莹颖已经遇害且确系该嫌犯所为,也有很大可能性这人不会判死刑,而是在监狱中结婚、生子。。。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制”,不,准确的说是“律师治国”的国度,这个结果几乎可以预见。
法律首先是要为正义的,而不是服务于法律条文。警察也是如此。另一部美剧《芝加哥警局》中有个重案队长,经常蔑视那些条条框框来不惜一切打击犯罪,这个形象比较讨我喜欢,也许也代表了一部分美国人的心理期待。
哦,对不起,不能再从美剧读美国了,美粉们看到大片中响起美国国歌或者升起星条旗的时候也不要激动了。可是我们这些域外人士又能如何?只能为逝去的同胞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