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非物质的信息
1.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2、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
2.为什么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吴汉东先生称这种信息为知识产品。这种信息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它和物质财产的区别在于其非物质性。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可无限传播性永久存续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内同时或先后被许多人利用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特殊的调整方法和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特点,这些特点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分地域行使、可分授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法定时间性。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和一般物质财产都属于财产,都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利用,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于交换,因此,知识产权又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所以,知识产权又被称为准物权。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与一般物权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与一般物权的相同之处,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都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信息载体是在信息传播中携带信息的媒介,是信息赖以附载的物质基础。即用于记录、传输、积累和保存信息的实体。包括以能源和介质为特征,运用声波、光波、电波传递信息的无形载体和以实物形态记录为特征,运用纸张、胶卷、胶片、磁带、磁盘传递和贮存信息的有形载体信息例子:说的话,各种文字,图像,标志,常见的广告定义:信息是物质、能量、信息及其属性的标示。
3.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有何不同
两者基本都是由人创造出的产物。
但区别很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看重的是历史的传承;
知识产权看重的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有期限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权是社会共有的;
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某个人或者某企业或者某组织或者小型集体所持有,并非社会所共有。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