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在实务中的作用
1.法律知识与法律实务谁更重要
法律知识是法律实务的基础。但是由于法律知识是死的,所以在法律事务中遇到到问题可能是法律知识无法解决的,比如法律存在有漏洞的地方,这时候就只能靠人们发挥自主能动性按照办事原则和法律原则去灵活的处理实际问题。
至于提问人说的哪个比较重要是比较不出来的,因为它们二者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如果只有法律知识没有法律实务,法律知识就没有它存在的价值,法律就像一纸空文。如果只有法律实务没有法律知识,那法律实务就无章可循,就像断了线的风筝,没有了线的牵引不知道要飘向何处。
所以我认为在实践中应该也是讲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相结合,二者不可偏废,这才是科学的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
不知道我这样说有没有错,请诸位多指教了。
2.法律文书写作在法律实务中有哪些作用
内容的法定性。
主要体现在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两方面。做到内容的合法性有两点: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履行法定手续。
大量的法律文书要解决实体问题,因而在制作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叙述事实、论证理由、得出结论都应坚持与实体法相适应的原则。另外制作法律文书都有一定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依诉讼法而行,尤其是某些重要的法律文书更离不开程序法的规定。
有关履行法定手续,主要是为了保证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些手续有的是在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有的是法律机关内部规定的。
3.学习法律基础与实务教学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什么
人类社会是群体性社会,秩序作为一种规则是群体社会必要的手段。
法律是秩序的精华,是维护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公平作为法律的第一要务,是法律的首要精神。
学习一点法律常识,是我们了解社会,学会遵守秩序的必要前提:学会与人打交道的方式方法,并且不破坏、不触碰法律的底线,是我们走向社会的一种准备。知识的累积与传承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基石,而法律知识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
学习法律基础及法律知识在各个时代的变迁有助于我们了解人类的历史、人类社会现存秩序的必要以及由来,以及对未来社会前进方向的探索,以及所存问题的探讨与解决。
4.试举例说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5.学习基础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基础法律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理学的内容。
法理学是每一个法律学习者入门所必须掌握的知识。法律有很多种类,学每一门最开始,都会学习做基本的例如概念,原则,渊源一类的,如果法理学掌握了,那么就是说你可以偷下下懒,直接将法理学的内容套过来 就好。
对于非法律学习者,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很多的时候都是可以知道你的日常生活的。这个知道不像什么什么主义一类的思想教育,法理学给你的知道是十分的有用的。
社会如果是要进行法律扫盲活动,主要宣传的就是法理学的一些内容。当然法理学不能完全等于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主要是学术上的一些内容。
6.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应用
如今,在文明人道的鼓噪和法律制度喧嚣下的时代,在大致上看来人类的意识形态似乎已脱离了野蛮与原始,区分了像性冲动这样的人类本性跟分析事态的理性。不用再奔跑在纯自然的施舍中,进行血腥猎杀。就人类之间而言,所谓的文明社会到处流言着秩序法律组织政府管理,鼓吹俨然有序依法治理。
代替吼怒石器撕杀的,已然成为当今人类的公认,那就是社会法律制度。对于此,人类给了他一个光荣的称号--那就是文明。全人类就在这看似保护伞的制度下过着他们自以为满意的文明生活。没有了兽性本欲的赤裸暴露,人们露出了得意的神情。相比那些仍在单纯自然处境中整日为食而奔亡的兽群,人类毫无演示的张显出对其物种的轻蔑以及无比的优越感。
然而,改变的只是形式,转换不了的是本质。人类比兽类高明之处就在于能够改变自身生存环境,从简单的石器工具开始到建立较稳固的社会群落然后是利用起使之更加稳固的社会文明制度。而这些在“文明“光环环绕下的社会制度,使人们都安分于社会给予的身份地位,就此而言,大多数者都是如此,而后,学者给了他一个很好掩盖事实的称呼:社会分工。而对由此产生的不公平--出生阶层身份决定了工作内容的高尚低劣,却没人能给他一个信服的诠释。
统治者是法律规范的缔造者,那必定是利于其管理治理的。而被统治者,就是按照别人给定的游戏规则在穿梭忙碌着,而游戏规则指定者,始终站在更高处,俯视微笑,那种表情同样的轻蔑以及具有无比的优越感--兽啊,我们玩弄的是意识,不再需要血腥的对食物的争抢了。特别是对于我们,在食物争抢的范围之外,却是食物最终的拥有者。
而由此可见,法律规范存在的现实意义,只是对于弱者。因为在这个范畴里,他们都是在执行他人给予的游戏规则的。在此,他们之间就是平等的。比较永远只是在同等级范围内,我想象不出下层的农民会因为财富没有BILL GATES多而终日闷闷寡欢,忧愁到死。
有人会提出,君子犯法不是与民同罪吗。罪是人定的,这个世界就是个感性的世界,敢问历史上那件事情是理性的。由此,像911这种罪行,以BUSH为首的美国政府为何还可以在历史舞台上耀武,贼喊抓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