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发布调查说明:确认翟天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对此你怎么看?
感谢邀请。首先申明三点:一、本人无意发泄私愤,因为我不认识他们,他们也不认识我,锕本人与任何人、任何院校均毫无瓜葛。二、本人所述观点不代表任何人,只能算一孔之见,所以不必较真。三、本人文化有限,可能措辞有欠妥之处,观点也可能存在谬误,恳请大家原谅。好了,闲言少叙,言归正传。从翟天临发布录取通知书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从翟天临发布检讨书到学院公布调查结果,连贯起来只有6天。这6天要弄清楚原委,坐实相关证据,并将所有责任人处理到位,显然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此结束,还需要加大查处力度,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是对当事人、学院负责,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绝不能出现“护短”行为,给学生添堵,给学院添堵,给社会添堵,也绝不能遮遮掩掩,避重就轻,不了了之,必须挖疮补肉,放浓消毒,清除一切毒瘤,以正试听。作为学院和纪检部门,要彻底清查,厘清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管机制,唯有如此,学院才能健康稳定发展。我们期盼继续公布处理结果。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法律依据?
尽管禁止剽窃、篡改、假冒等行为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之中。但从本质上看这些规定都不是关于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针对性规范,因而其既不可能给学术不端行为一个明确的界定,也无法在事实上构成法律规制所需要的完整的类型化体系。
而具有普遍效力、并明确界定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类型的,则是有关以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为目的的部门规章。如科技部在2007年开始施行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将学术(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指出其5种主要表现:(1)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4)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5)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等。而教育部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很显然,上述部门规章都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违反科学共同体规则的行为,并认为抄袭、剽窃、捏造、篡改等为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类型。但从学术不端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的构建来看,这些规定尚存在两个需要完善的问题。一方面,是具体类型的界定标准问题。虽然大多数文件中都涉及到抄袭、剽窃、捏造、篡改等行为,但是没有文件对这些行为的界定提供法定标准,因而也无法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精确的适用标准。另一方面,是学术不端行为类型的统一化问题。虽然教育部和科技部的规定中都涉及到几类主要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是对学术不端行为还应包括哪些方面的规定则尚存在许多不同,这种不一致无疑很难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明确适用的范围。因而,我国现有规定尚不能明确给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