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期间届满的
1.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1、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专利权《专利权法》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商标权《商标权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什么不同
三种知识产权不同的保护期限:
1、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专利权
根据专利权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根据专利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3、商标权
根据商标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3.三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期限有什么不同
“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有三种,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0年。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允许延长。
“商标法”中规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10年,期限届满时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保护期限是10年,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著作权法”,一般情况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至作者身后50年,如果多名作者,就是到最后一个去世的作者的去世之日起50年。
4.知识产权的时限是多少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是什么
作为一种财产利益,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后并不是无条件、无限 制地永远有效。
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即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存在时间限制,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有效,一旦 保护期限届满,该权利就自行终止,该知识产品随之进人公有领域,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目前,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 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这也是知 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之一。
有形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以其标的 物的存在为前提,具有永久性,即法律不会对所有权设定一个保护期 限,所有权可以因为客体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原因消灭,但却绝 不会因为一定期间的届满而终止。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则是法定的。
之 所以对知识产权规定法定保护期限,是为了在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 合法利益的同时,更有效地推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的发展,并考虑 到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兼顾和平衡,这被称之 为知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的终止、失效,只是其标的(权利)的丧失,而作为 其客体的智力财产只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是依然存 在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
例如,一辆好的汽车,只要保养得当,可 能经历多年依然具有使用价值,但终究要随着其物理形态的毁坏而导 致所有权的消灭。 但一部好的作品,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哈姆雷特》等经典名著,可能历经数百年仍然盛行不衰并深受大众喜爱。
对于这些作品,法律规定一个有限的保护期,对整个社会文化的传 播、创作的繁荣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知识产权的期限一般分为绝对期限和相对期限。
绝对期限如专利 权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 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专利权即告终止;而著作权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则是相对的,公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通常是作品 创作完成后,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 期是十年,但是权利人可以依法通过“续展”程序使之无限期延长。
从理论上讲,假如权利人一直续展,一些百年老字号注册的商标是具 备“永续性”可能的。因此,商标权受到法定时间性的限制相对较 弱,但也并不能否定其具有时间限制性这一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