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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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含以下内容: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哪几方面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而成为世界各国对智力成果权的通用名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KNOW-HOW)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九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近年来,欧美国家对计算机软件也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保护。对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学者提出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它们的智力创造的表现比较明显,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是确定工业品外表的美学创作,完成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为识别性标记权利。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或作者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著作;讲课、演讲、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许多国家视为编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上仅是对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这两类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客体内容的简要介绍与分类。有少数智力成果可以同时成为这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和实用艺术品属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如果计算机软件自身包含技术构成,软件又能实现某方面的技术效果,如工业自动化控制等,则不应排除专利保护。科学发现,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被列为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了科学发现权的法律地位,但很难将其归属工业产权或版权。可见新产生的一些知识产权不一定就归为这两个类别,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依赖于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特别是高科技创新产业迸发出的呈现千态百姿的知识财产。它们都属人类的智力劳动的成果,法律都赋予它们以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外壳。

3.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

“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是GBT29490-2013。?2012年7月15日到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召集北京、河北、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等六个省市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部分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企业,在北京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培训班》。

此次会议标志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正式开始。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编制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已经报送国标办审批,在此次会议之前,江苏省已经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在本省开展了两年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贯彻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得到的大幅度提升。

4.什么是标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

标准是为某一产品或者流程提供或旨在提供一个共同构思的技术规范。

标准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些标准极其复杂,技术性极强。例如,界定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兼容性的应用编程界面就是一个行业标准。

了解并恰当的应用该标准,其产品将能够跟微软操作系统交互运行。但是标准并不一定都这样复杂。

例如,许多国家的电源插座和插头都是根据特定的电压、电阻和插头形状等标准生产的,以方便日常使用。现代经济使得电话服务、计算机调制解调器通讯协议、汽车点火及传输系统、以及无数其他产品都实现了标准化。

这些例子说明,标准化在许多市场里都能为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利益。 虽然标准化在许多市场上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但是,标准的制定本身也对竞争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多家公司为提供不同种类的产品相互竞争时获益最大。然而,某一产品的标准化则多少缩小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在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中,不必要的标准会通过竞争被排挤出市场。 但标准制定者可能会阻止这种竞争,从而起到了排除某些产品的卡特尔效果。

此外,由于标准制定者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滥用这种地位就会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这样,调查机关必须在标准制定所具有的促进竞争的优点及其易于合谋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之间进行权衡。

本文中,笔者将通过介绍美国的MPEG-2标准案,将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应用于该案件,进而进行简要分析。 一、MPEG-2标准案概述 根据美国司法部1995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南”,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归纳了专利组合安排(patent pool arrangements)的分析方法。

为避免出现问题,几个专利组合已经向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署申请了企业审查信函(business review letter)。最知名的案例是MPEG LA向MPEG-2提供的信函。

MPEG-2是视频和音频数据存储压缩标准。视频与音频压缩技术可以节省存储和传输空间。

参与人员提议将许多不同专利权人持有的27项专利合并为一个专利组合。该专利组合计划按照许可人认可的许可费实行非独占性一揽子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当事方提供的对专利组合的描述,美国司法部拒绝进行执法措施。 美国司法部做出此项决定是基于以下六点原因。

第一,该专利组合仅包含互补而不构成竞争的专利,而这些专利又是构成MPEG-2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专利组合许可协议对“核心专利”的界定特别值得关注,因为该定义要求 (1)该专利组合中的每项专利都是任何其他专利无法取代的; (2)专利组合中的任何一个专利都只有和其他专利相互结合才能对MPEG-2产品发生功效。

专利持有人不会将竞争性的专利技术合并为专利组合,而只会将一项单一技术的各互补性要素进行组合。 第二,该使用许可是非独占性的。

每项专利都可以被许可人所获得。因此,专利组合不会要求被许可人必须获得他们所不需要的一揽子多重许可。

在反垄断分析中,多重许可有时被称为“搭售规定”,而对许可的“搭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会损害竞争。 第三,将由独立专家选定专利组合中的“核心专利”以及确定能否被并入专利组合。

这样,该专利组合就得以避免涵盖面过宽或者纳入对该专利组合中其他专利构成竞争的替代品。联合许可人,作为一个自身并不持有知识产权的单独实体,将负责雇佣专利专家并支付费用。

此外,由于每个成员的许可费都是以其所提供的核心专利数量为基础的,这种缴费机制对于该专利组合成员排除其他公司的非核心专利起到了很大的激励作用。 第四,该专利组合保证公平授予。

该专利组合将以相同的条件和条款提供给所有潜在的被许可人。这种“公平授予”的要求将消除一切该专利组合被不利竞争对手用于损害组合成员的潜在可能。

第五,允许单方竞争,即许可人之间的协议并未限制许可人开发任何其他替代技术,因此专利组合不会阻碍创新。 最后,专利组合大大促进了效率。

该组合许可安排降低了用于收集不同许可制造MPEG-2产品的时间和费用。通过推动这些产品的制成,专利组合将有利于促进竞争。

二、《反垄断法》分析 MPEG-2标准包含一个专利组合。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专利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其权利所有人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草案。

但是,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限制竞争、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都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南》,知识产权既不特别地脱离反垄断法的管制,也不受反垄断法的特别质疑。

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也将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适用范围,为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草案第54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 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 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由于《反垄断法》草案并未对什么是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更多的将依赖于《反垄断法》草案第15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滥用知。

5.知识产权包括哪几部法

一、知识产权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知识产权法在我国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三、知识产权特征: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6.知识产权包括( )

商标权 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是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显著标志。

种类:1、根据构图形式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2、根据用途和作用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3、根据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射阳大米、库尔勒香梨)4、根据管理分类: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5、根据使用动机分类: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6、根据商标的表现方式及构成要素不同分类: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7、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分类: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商标的构成条件:一、标志的可视性。商标的区分功能和象征作用要求作商标的标志可为人们所感知,进而藉以识别和选择产品。

二、标志的显著性。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来源,保护商标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防止混淆。

三、非冲突性。1、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1)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使用:①缺乏显著特征的;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③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

④以三维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混同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在上述三个要素中,如有一个以上的要素形同或近似,即构成近似商标。商品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某一方面相同之处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

判断商品类似或者类似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认识;2、参考商品分类表。 商标权包括的权利内容:一、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二、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三、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四、续展权。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五、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六、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给与保护的条件:一、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知名度上未达到驰名商标,但它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消费者所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应当是实际使用,及商标附着于行销市面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2、公开使用,即普通消费者可以接触到、可感知的方式使用3、持续使用,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连续销售一段时间,如至少6个月。

商标注册的无效:商标注册无效,是指商标注册完成取得商标权之后,由于商标注册时或者注册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由专门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该商标无效,从而使该商标归于消灭的制度。一、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1、违反禁止性规定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二、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

1、他人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

7.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工业产权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主要类型: 1、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2、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

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3、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版权)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著作权: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

标准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