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的知识图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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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包括哪些内容

应该是问的 我国的吧 我国司法系统的只能是

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

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

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2.关于法律手抄报的资料 内容要有:法律知识、案例导入、法律心得关于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4、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5、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防止“引狼入室”

3.司法保护的内容简介

⑴有权实施司法保护的机关有哪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政法机关。

⑵“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

⑶司法机关在保护的角度讲,它包括:

①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依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对诉讼权以及检举,控告权的行使。从特殊司法角度讲,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为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

⑷“专门保护措施”的含义是什么 ?

指有别于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行政保护措施。从司法保护涵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司法保护,虽然涉及一般的司法保护,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护。

4.有关司法考试的内容

你好,民刑最多的了!

司法考试其实不难,只不过知识量多,需要你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只要坚持住每天看书复习,多背多做真题肯定没问题的!

对于司考,有几点:

1、很多非法律专业的通过了司考,而恰恰是法律专业的人考很多次还不过,法本专业的并非比非法本有天然优势。

2、司法考试的题不是很难,只是考试的题很广,因此要全面复习。

3、司法考试考得很细,看书时要一字一句弄清搞懂,切忌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不然在考试时会发现,题目都看过,答案不知道是什么,等于白看。

4、关于课件,如果打算用课件复习的,最好报个网络班;如果自己找,是可以找到一大堆,但真正系统而的,那可能有点难道,而且这个时间成本太高了,特别到了后期,患得患失的,总觉得自己资料比别人少,浪费大部分时间在找资料上面,那就更得不偿失的。

5、另外一个,在学习过程中,最好能有前辈的帮忙,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前辈们讨点经验,有什么学术上的问题,也好请教。

6、关于资料,真题、重点讲座、法条、辅导课件,这几样是已必不可缺的了。

7、学习平台推荐【 法考联盟论坛】,百度下“ 法考联盟论坛”那里会有相应的课件,并且有很多去年通过的高分学员在线答疑,值得重点推荐。

哦,说得有点多了,最后祝你司考马到成功,思考必胜!

5.司法认知的作用有哪些内容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内容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确定案件事实,二是确定法律适用。这也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与此相对应,审理过程划分为法庭调查——确定案件事实,以及法庭辩论——主要解决在事实确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即法律评价问题。确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可概括为确定诉讼事项。诉讼事项确定了裁判依据也就确定了,裁判自然就产生了。上述内容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认知的前提基础。 就案件事实确定而言,不明或有争议的通过证明方式确定,明确、无争议、显而易见的确定事实(主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没必要证明而由法官直接认知;就法律适用而言,不明或有争议的通过辩论解决,明白、无争议或显而易见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辩论的必要而由法官直接认知。不需要证明、不需要辩论的诉讼事项可概括为具有显著性的诉讼事项,显著性即司法认知的标准,凡具有显著性而达到司法认知标准的诉讼事项均应当予以司法认知。 根据上述内容,司法认知概念的基本界定应为:裁判者依职权对因具有显著性而无证明与辩论必要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诉讼事项直接确定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制度。 司法认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裁判依据确定除证明与辩论方式外,还包括省去证明与辩论的裁判者的直接认知方式。司法认知是裁判者的职权行为,表现为裁判者对裁判依据确定的必要干预,其基本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实际效果上,司法认知可以减轻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证明与辩论负担,也可合理划分诉讼中裁判者职权与当事人证明与辩论权利、义务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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