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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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明确的方向是什么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7日正式对外公布。

《意见》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 作为顶层设计,《意见》逐条明确了各个任务的具体负责部门,相关配套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

五个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十大任务 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八大产权问题及解决方向 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 坚持平等保护 现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出现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现象。

《意见》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

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2.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 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修改后,在这方面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此条我们可以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帮助权利人实现著作权或权利人著作权受侵犯后代行救济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众多的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在西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有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经验。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就有专家提出将集体管理组织写进,鉴于当时许多人对这个组织不够了解,且我国又缺少相关实践经验,故未写入。

但在实践领域,相继出现一些对某一方面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均在各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体系完善的著作权,体现于著作权法第十条。

这些权利中,有些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如发行权、改编权、展览权等;但有些权利著作权人无法或很难控制,如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等形式的作品使用制度,一旦作品在大范围内被多次转载,其作者获得稿酬权利是很难得以有效保护的;再如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作者不可能知悉所有播放其作品的电台、电视台,其相应的财产权也难以实现,等等。

对此,在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国家,作者往往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去履行义务许可、收取费用,已成为行之有效的管理作者权利的手段。在这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

通过专业性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可节约权利实现或救济的成本,使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对国家而言,也便于实施著作权管理,同时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接轨;从整个社会来看,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激发创造性,促进科技文化进步。 二、扩大行政处罚范围和行政处罚种类,强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力度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2〕。

有人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强化司法保护,淡化行政保护,以防止行政力量对知识产权的过多干预〔3〕。但是,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多、影响大、专业性强,全通过司法解决是困难的,而行政保护具有速度快、程序简便的特点,能及时处理纠纷,节约成本;并且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对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再者,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也承认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故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规定了行政保护,并且予以强化,在著作权法修改中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1、扩大行政处罚范围 与原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比较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新增了以下行政处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可给予行政处罚,并且这种传播方式不限于复制、发行,还包括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或者未经录音录像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3)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或者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且不限于美术作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在著作权领域所涉程度和广度均得以加强,这一方面是基于著作权客体范围的发展变化,新的权利客体需要行政救济;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当前盗版活动猖獗,虽经多年整治,仍未遏制其泛滥势头,且这越来越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不利于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的交流,需要发挥行政机关主动、迅速的执法作用。 2、扩大行政处罚范围 原著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修改后,新增了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即除侵权所得外,侵权制品及实施侵权行为的。

3.请问如何完善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要全面落实和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 护制度。

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 实施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为“创业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知 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创业爆发的金钥匙,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 创新创业的火种。

国家已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知 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 大财税、金融、场地等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力度。

在财税支持 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以通过 设立创业基金等形式加大财政支出。在金融支持方要更多 通过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解决 风险投资不足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不畅的问题,使大量潜在 的资金敢于和愿意投资创业企业。

在场地支持方面,有条件的 地方应对创业者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或通过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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