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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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如何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策略的现状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十五”时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经具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十五”时期,我国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保护、软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数量大幅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末期的发明专利国内外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年申请总量位居世界第四。

——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宏观管理职能,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职能部门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总体上得到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蓬勃开展。

——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十五”时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建立了跨部门、跨地区执法机制,联合查处侵权假冒行为;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市场环节,打击盗版音像制品;加大了网络及信息传播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系,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力度。

——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五”时期,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了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提高。各行业积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研讨和高峰论坛活动。

从2004年开始,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研讨会、知识竞赛以及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初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取得新成绩。

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变革中努力发挥作用,妥善应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格局,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

我国与许多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统筹协调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2.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渠道有哪些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

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另外,1995年6月,中国海关总署设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全国各海关也指定了本地区内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联系人。 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救济手段。 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3.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渠道有哪些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

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另外,1995年6月,中国海关总署设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全国各海关也指定了本地区内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救济手段。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4.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部门法还是竞争法的部门法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部门法。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因此属于民法部门法。

知识产权法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扩展资料

具体分类

1、按照权利的内容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2、按照智力活动成果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法

5.知识产权法所有部门法律是哪些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行政法规::::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 专利代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出版管理条例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解说《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

::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 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

::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 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

::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

::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国际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 专利合作条约

::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知识产权法属于哪一法律部门

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扩展资料

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国内立法: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知识产权法

7.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国际战略是什么

对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人员来讲,一门法律学科的性质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学也是如此。

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均承认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已明确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与知识产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的是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在此问题上学者们存有争议,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商法部门,或者属于民法部门。

但笔者以为这个问题还没有彻底搞清楚,有探讨之必要,尤其是在诸多国家纷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探讨此问题,意义更为重要。 一、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地位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在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上,存在一定争议,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国际公法。

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郑教授认为,国际间的多边公约及双边条约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重大影响。国际公法已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渊源,因此知识产权应属于国际公法领域。

1 (二)民商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为吴汉东教授,吴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应属司法领域,但其保护制度多设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的规范,具有公法与私法结合的特点,实为保护私权之民事特别法。

2 这也是国内绝大部分学者的观点。 (三)单独法律部门。

此种观点代表人物为张平副教授,张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都有所反映,归类很勉强,应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 张教授的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惜张教授的观点未受到充分重视,且理由有待进一步加强。

另有学者持知识产权应归属于经济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观点。 还有的学者企图回避该问题,“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经济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

4 笔者以为此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学术上的观点存有争议,那就说明在某些问题上还存有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澄清。 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归属于国际公法、民商法的观点仅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过分突出了问题的某个方面,而知识产权归属于单独法律部门的观点缺乏足够理由,难以服众,这也许就是张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经提出知识产权应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而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

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法学应当脱离现行附属法律地位,成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言在于“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人的解放,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伟大实践表明,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创造。 2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3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 法律部门或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征就是客体的非物质性。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传统知识光辉灿烂,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接不暇,知识产权法学是否可以进而应该成为一独立法律部门呢? (一)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角度可对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做出不同的概括。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三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原则。

5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有六个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重点论原则;辩证法展原则; 6 笔者以为,之所以划分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便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势必创造出也来越多的精神产品,换言之,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越来越宽,同时也就需要越来越多的规范进行调整。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到各个法律部门之间适当比例之保持,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

知识产权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很多,知识产权摆脱附属地位从而实现部门化,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同时我们要拿出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据此笔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目的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原则; (二)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在明确了划分法律部门所应该坚持的原则之后,我们就需要谈到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了。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法律调整方法为次要(辅助性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

7 张文显教授、。

知识产权法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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