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有
1.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
《专利法条约》(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专利合作条约》(1970)。
2.我国参加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及缔约国分别是: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
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缔约国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 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 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 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
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74个国家(1994年8月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
8.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44个国家(1996年9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9.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1997年6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10.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缔结于1977年,缔约方总数为60个国家(1995年7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11.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缔结于1981年缔约方总数为43个国家。
12.《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缔结于1958年,缔约方总数为22个国家。 1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
该协定签定于1925年,并进行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伦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前4种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31个国家;日内瓦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16个国家。
14.《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9个国家,将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15、《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1989年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6、维也纳协定(保护铅字字样和国际寄存)。 17、日内瓦协定(关于科学发现国际注册)。
18、商标注册条约,在维也纳缔结。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条约的缔约方 1.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达到79个国家(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中国已参加)。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缔结于1996年。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
5、布鲁塞尔公约(关于分配卫星传送信号)1974年缔结。 6、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1971年通过。
7、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1996年通过。 二、其他知识产权公约 1、《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公约)缔结于1961年,缔约方总数为59个国家(1999年4月2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缔结于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组织都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的形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发端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在此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任何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了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国一地的疆界为限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PO )正式成立。W IPO 所管理的国际条约, 构成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
但W IPO在执法能力上的缺陷使发达国家不满,由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冲突也时有发生。于是,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实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便成功地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有关知识产权获得、维持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作了具体的新规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PS) 。
TR IPS本身便是一个全球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它为所有成员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也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极大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至此,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层层叠叠,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防止倒转的棘齿机制已经形成: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形成的基础是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
以TR IPS 协议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域内法中实施比本协议的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议。”
这可以被认为是“最低标准”的典型表述。事实上,从巴黎公约开始,每一个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包含了一个类似的条款。
4.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为例,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第一类条约包括:(以条约通过日期的次序排列)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是该联盟第96个成员国。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通过。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
根据本协定,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该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他行动和制裁手段。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通过。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我国于1993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1993年4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卫星公约》,1974签订。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1981年通过。
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或《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5月26日订于华盛顿,未生效,但TRIPS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我国于1990年5月1日签署了该条约。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缔结,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
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缔结,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12、Patent Law Treaty《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通过,宗旨是协调并简化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形式程序,使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简称《新加坡条约》,2006年缔结。《新加坡条约》以1994年《商标法条约》为基础,但适用范围更广,而且还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
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签署了该条约。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
5.我国加入了多少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我国加入了15个有关知识保护的国际公约。 答案补充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7、《世界版权公约》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9、《专利合作条约》
10、《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
1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
13、《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6.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使用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使用的国际条约有《保护丈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大主要国际公约和实体规范。
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涉外纠纷时,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一外方当事人依据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理部分,应首先将该条约予以明确,最好能说明我国及该外方当事人分别参加该国际条约的时间。此为该外方当事人在我国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在判决的主文中便无需引用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而直接引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但在我国法律与该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对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的、对材料的选取或编排有独创性的外国作品,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故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依据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该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我国法律与该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国又未声明保留,在此情况下,若该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所在国亦是《保护丈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对该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在著作权法领域,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与相关的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之处,我国已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故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仍不用引用相关的国际著作权条约,而仅引用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的相应法条即可。但在其他领域,如工业产权领域中的企业名称的保护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一企业名称只有在我国登记后方受保护,此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不同,我国也没有颁布专门的法规,规定对外方企业名称或商号在我国不履行登记手续,同样在我国可受保护,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则应引用上述国际公约。
7.知识产权都有哪些国际保护协定啊
关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为缔约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致性标准,其功用在于克服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以保证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有效性。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一体化产生的基础。
所谓国际化、一体化,实际上寓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从19世纪下半叶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到20世纪来的《知识产权协定》、《互联网条约》20都提供了各缔约国普遍适用的最低保护标准,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现象的发生。
但是,当代法律的一体化潮流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其一,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是适用最低保护标准的基本要求。19世纪下半叶签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并在强调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承认国内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先地位。
在这一时期,法律的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影响。而在当代,国际公约特别是《知识产权协定》拟定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并以此作为各缔约国国内立法的原则和依据。
这一时期法律的一体化,则表现为国内法遵从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致性;其二,从实体规则到程序规则,是现今最低保护标准的崭新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实体内容,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实施程序的规定,尤其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以至于一些条约成为没有足够法律约束力的“软法”。
在知识产权实施方面,上述公约并无统一的国际规则可供遵循,主要是由各缔约方通过国内立法采取种种不同措施,制裁侵权行为。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往往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因国而异即不是一体的保护。
与上述情形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经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超越各国立法者的主权管辖,成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新的主导者和制订者。其管辖的《知识产权协定》改变了以往国际公约注重协调的传统,从实体到程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一体化。
在实体性规范方面,《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标准,主要表现为(1)拓展权利范围;(2)延长保护期限;(3)对权利限制进行限制。在程序性规范方面,《知识产权协定》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主要内容有:(1)司法复审制度;(2)民事程序;(3)损害赔偿;(4)临时措施;(5)边境措施。
21总之,《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原来属于国内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转化成为公约规定的国际规则,从而使它们与实体规范一起成为各缔约国必须严格遵循的国际标准。其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是当代最低保护标准的显著特点。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其实质意义在于各缔约国在保护标准上的一致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并无绝对的关联性。由于国际公约的类型不同,所处的历史背景不同,在一致性标准的基础上,有的保护水平较低,有的保护水平很高。
例如,1886年欧洲国家倡导的《伯尔尼公约》与1952年美国主导的《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有最低保护标准,但就著作权保护水平而言,前者明显高于后者。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草创阶段不同,现有的国际公约包括《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因特网条约》等所确认的最低保护标准,体现了权利范围的高度扩张和权利内容的高水平保护,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
换言之,现今的最低保护标准即一致性标准,决不是低水平,它在很多方面超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阶段。从国际保护领域来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即最低保护标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由发达国家积极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
8.我国参加了哪些与著作权相关的国际条约
我国参加了以下与著作权相关的国际条约: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
我国政府于1992年7月10日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伯尔尼公约》加入书,并于同年10 月15日起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2)《世界版权公约》。
我国政府 于1992年7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世界《版权公约》的加 入书,并于同年1〇月起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3)《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的国际公约》。(5)《保护唱片制作者复制唱片被擅自复制公 约》。
(6)《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复制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 约》。(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8)《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