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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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德意义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具体来说,它包括5类:(1)专利和技术秘密;(2)商标和商业秘密;(3)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4)与医药相关的著作权;(5)对外合作中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资料、产品信息等[1]。 入世后,我国必须履行TRIPS协议关于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义务,我国化学药原料及制剂行业面临着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压,生物药行业面临着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峻挑战,中药企业也面临着洋中药的大举进攻,以前不少企业所习惯采用的跟踪仿制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甚至不复存在。

近年来医药领域几件有重大影响的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已经和正在迫使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学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懂得在药品开发和投产之前必须认真地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被停止注册或被诉侵权的危险,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众所周知,专利保护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促进药品的创新和开发,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药,但同时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造成专利权人的垄断,抑制他人的自由竞争,造成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从而加重了患者治疗和公众保健的负担。

因此,2001年11月,WTO在亚洲国家卡塔尔首都多哈发表《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同意TRIPS协议不能够也不应该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此后,又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执行决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扩展到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在国内,当2003年的“非典”肆虐时,广大人民群众也曾面临过健康危机。

因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将会更多地考虑在促进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给真正的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以促进新药的不断产生;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合理的垄断和用专利进行“跑马圈地”,为公众合理地利用药品保证健康提供方便。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关系国家核心竞争能力培育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关键。

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药品,其知识产权当然重要。但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悬殊,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药品领域知识产权更是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发地带,成为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报》近年来公布的药品专利申请数据,我国药品专利申请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是化学药品专利申请极少。在化学合成药领域,外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91.6%,其中绝大多数为新化合物专利,而中国人申请的专利不但少,且大多数为制备方法或制剂专利。

二是中药专利申请多然而质量差。在中药领域,中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97.76%,但是许多中药专利申请仅是罗列处方,缺乏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即使被授权专利,其保护范围也很小。

三是生物技术产品专利缺乏创新性。在生物制药领域,中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48.46%,但其发明创造性和质量与国外相比,差距仍较大。

这表明,药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制药行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尽快开展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迫在眉睫。 卫生部有关人士在谈到我国药品研发的现状时,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我国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新药屈指可数,药品知识产权问题就是主要因素之一,因为药品知识产权对保护和激励新药研发起决定性的作用。

当前,我国制药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差,研究水平低,导致众多企业将有限的研发资源集中在低水平、低风险、低收益项目的重复研究上,创新没有成为药品研发的主流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及时启动药品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开展对这一领域的产权保护,确实是高瞻远瞩,利国利民。

不仅如此,开展药品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对推动我国中医药的发展也极为重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谈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引起大家的重视,而随着这几年汉方药的迅速发展,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在加快这一领域的产权保护与产品创新,当"洋中药"大举进入国内市场时,我们才惊呼"狼"来了。

但能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还为时不晚,毕竟我们在中药理论方面还占据着绝对优势,而且这也有利于我们重新认识和对待中药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的新药保护是保护国外在中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仿制的所谓新药,其目的是保护国内开发者的利益,防止重复开发,避免市场无序的竞争。既然新药有了行政保护的门槛,就必然阻止其他人的仿制,新药的转让利润就相当巨大。

品种开发的人越少,其利润越大;适应症越广的药品;其利润越大。举例说明,全国四类新药奥硝唑仅仅三家开发,任何一家的全部转让利润都不会小于1000万元。

假一类新药加替沙星(申报时美国已经上市,实际是二类),全国申报了接近20家,全部剂型(片、胶囊、输液、水针等)要超过60个,每一个研制者的利润都不会小于500万元,总毛利润接近一个亿。 新药开发的。

2.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德意义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

具体来说,它包括5类:(1)专利和技术秘密;(2)商标和商业秘密;(3)医药企业的计算机软件;(4)与医药相关的著作权;(5)对外合作中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技术资料、产品信息等[1]。 入世后,我国必须履行TRIPS协议关于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义务,我国化学药原料及制剂行业面临着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压,生物药行业面临着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峻挑战,中药企业也面临着洋中药的大举进攻,以前不少企业所习惯采用的跟踪仿制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甚至不复存在。

近年来医药领域几件有重大影响的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已经和正在迫使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学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懂得在药品开发和投产之前必须认真地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被停止注册或被诉侵权的危险,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众所周知,专利保护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促进药品的创新和开发,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药,但同时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造成专利权人的垄断,抑制他人的自由竞争,造成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从而加重了患者治疗和公众保健的负担。

因此,2001年11月,WTO在亚洲国家卡塔尔首都多哈发表《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同意TRIPS协议不能够也不应该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此后,又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执行决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扩展到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在国内,当2003年的“非典”肆虐时,广大人民群众也曾面临过健康危机。

因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将会更多地考虑在促进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给真正的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以促进新药的不断产生;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合理的垄断和用专利进行“跑马圈地”,为公众合理地利用药品保证健康提供方便。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成为关系国家核心竞争能力培育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关键。

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药品,其知识产权当然重要。但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悬殊,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药品领域知识产权更是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发地带,成为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报》近年来公布的药品专利申请数据,我国药品专利申请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是化学药品专利申请极少。在化学合成药领域,外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91.6%,其中绝大多数为新化合物专利,而中国人申请的专利不但少,且大多数为制备方法或制剂专利。

二是中药专利申请多然而质量差。在中药领域,中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97.76%,但是许多中药专利申请仅是罗列处方,缺乏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即使被授权专利,其保护范围也很小。

三是生物技术产品专利缺乏创新性。在生物制药领域,中国人申请的专利约占专利总数的48.46%,但其发明创造性和质量与国外相比,差距仍较大。

这表明,药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制药行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尽快开展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迫在眉睫。 卫生部有关人士在谈到我国药品研发的现状时,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我国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新药屈指可数,药品知识产权问题就是主要因素之一,因为药品知识产权对保护和激励新药研发起决定性的作用。

当前,我国制药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差,研究水平低,导致众多企业将有限的研发资源集中在低水平、低风险、低收益项目的重复研究上,创新没有成为药品研发的主流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及时启动药品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开展对这一领域的产权保护,确实是高瞻远瞩,利国利民。

不仅如此,开展药品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对推动我国中医药的发展也极为重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谈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引起大家的重视,而随着这几年汉方药的迅速发展,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在加快这一领域的产权保护与产品创新,当"洋中药"大举进入国内市场时,我们才惊呼"狼"来了。

但能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还为时不晚,毕竟我们在中药理论方面还占据着绝对优势,而且这也有利于我们重新认识和对待中药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的新药保护是保护国外在中国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仿制的所谓新药,其目的是保护国内开发者的利益,防止重复开发,避免市场无序的竞争。既然新药有了行政保护的门槛,就必然阻止其他人的仿制,新药的转让利润就相当巨大。

品种开发的人越少,其利润越大;适应症越广的药品;其利润越大。举例说明,全国四类新药奥硝唑仅仅三家开发,任何一家的全部转让利润都不会小于1000万元。

假一类新药加替沙星(申报时美国已经上市,实际是二类),全国申报了接近20家,全部剂型(片、胶囊、输液、水针等)要超过60个,每一个研制者的利润都不会小于500万元,总毛利润接近一个亿。 新药开发的巨额。

3.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什么

医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在医药领域中所创造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 利的统称。

按照知识产权的范围划分,医药知识产权大致有以下几类。 (1) 发明创造类 ① 医药专利。

包括依法取得专利权的新医药产品、生产工艺、配方、生产方 法,以及新剂型、制药装备、医疗器具和新颖的药品包装、药品造型等。 ② 未申请专利的新药及其他产品。

主要指依据新药保护有关规定和中药品种 保护有关规定取得行政保护的新药和中药品种等。 (2) 商标类 主要是已注册或已经依法取得认定的药品商标、原产地名称、计算机网络域 名等。

(3) 版权类 医药领域涉及的版权主要是由医药企业或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 件或承担责任的医药类百科全书、年鉴、辞书、教材、摄影、录像等作品的著作 权,以及医药计算机软件或多媒体软件,如药物信息咨询系统、药厂GMP管理系统等。

4.谈谈“知识产权”的看法和认识

1)从国家角度考虑,知识产权可以促进社会发展速度;从企业角度来讲,可以保护自己的技术,促进行业发展,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还可以申报一些科技企业项目,还可以将研发投入资金抵扣企业所得税等等;

2)有这么多好处,就是为什么要有知识产权的原因了;

3)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从技术的根本上,从申请时的文字描述上下功夫的,全面不全面,看你案子写的怎么样,将自己的技术,商标,著作权之类的以法律的手段申请保护起来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

5.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哪四种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四种: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法保护、保密法保护。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专利权保护方法:

1、协商、谈判。

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个人协商无法解决,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若再三谈判均无效,则采取法律措施,强行撤销被侵权的内容同时要求经济赔偿等。

专利保护的目的:

1、鼓励发明创造。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扩展资料:

1、保护的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保护的目的及作用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研开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概括地讲,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作用:

一是、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二是、促进技术情报交流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

三是、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作用。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专利保护

6.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哪四种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有以下四种: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法保护、保密法保护。

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专利权保护方法:1、协商、谈判。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个人协商无法解决,向有关部门请求帮助,要求撤销被侵权内容。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若再三谈判均无效,则采取法律措施,强行撤销被侵权的内容同时要求经济赔偿等。

专利保护的目的:1、鼓励发明创造。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扩展资料: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有利于激发医药科技创新的积极性。2、有利于推动医药科技产业化发展。

3、有利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4、有利于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药品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可以被许多主体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而不降低其质量。2、专有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家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时间性:法律所确认的药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就丧失了法律效力。4、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获得保护的某项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国家不受法律保护。

药品专利的分类:1、药品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新药物,新制备方法,药物新用途。2、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保护。

7.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的论文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

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

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

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

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

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

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

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

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

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

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

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

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

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

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

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

对药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