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学术资源的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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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学者的看法、官员的看法以及记者的分析,基本上概括了国内人们看待网络学术资源引用问题的种种看法。这一看法的核心价值是,学者没有一致意见,政府没有规定。这是问题,需要解决,解决的方法是通过有关部门,制定适当的规范,并给予正式的认可。我们先来探讨一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是否一定需要政府来规定。
在中国,有关网络学术资源是否可以引用,没有政府规定,但非网络学术资源是否可以引用,却是有规定的。大致是,正式出版物可以引用,但是非正式出版物,不许引用,如果引用,则属于出版物的“错误”。这项规定一般由出版社的编辑来执行,一旦发现著作或者论文有不符合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注释,编者一般都会要求作者改正。根据这一规定,即将出版的著作或者论文,是不可以引用的;未正式出版但基本已经定型且作者可以允许引用的讨论稿(工作论文),是不可以引用的;未正式成为出版物的学术会议论文,自然也不在引用之列,除非已经作为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在此,所谓正式出版,就是有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内部出版物也不在正式出版物之列,因此有出版社内部出版译著,一般都注明,此为内部出版物,引用请注原版页码。
对于正常的学术交流和发展来说,有关部门制定的引文管制制度是有害的。首先,它阻碍了学术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之前提前进入学术交流领域。一般来说,学术研究成果,无论是著作或者论文,从正式定稿到正式为出版社或杂志接受、正式出版,都有一定的周期,短则数个月,长则需要数年,在某些情况下,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学术成果还因为种种具体原因长期难以出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术交流只能局限于正式出版物,那么不仅学术交流本身受到局限,而且还延缓了重要学术成果进入学术交流的日程表,这是不利于学术进步的。
其次,它实际上起到了强制“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消极作用。因为某些未正式出版的学术研究成果,除非作者在正式出版之前秘不示人,否则或多或少都会有人看到这些研究成果。明明参考了现有的未出版的研究成果,但在行文中不能注明参考了什么未正式出版的学术研究成果,否则就算错误,这实际上是“强制”抄袭。强制抄袭鼓励“大胆抄袭”,而且还鼓励学者怕自己的作品被强制抄袭而在正式出版之前“秘不示人”。或许出于这些考虑,在先进的国家,非正式出版物,如即将出版的著作或论文的样稿,或者工作论文,除非作者特别注明,不得引用,或者引用,必须征得作者的许可,否则在可以允许引用之列。并没有特别的规定,非得正式出版物才有被引用的资格。
政府规定什么没有资格被引用,不利于学术进步,政府规定什么可以引用,是否就有利于学术进步了呢?实际情况是,政府即使有了规定,学者们也不会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定,来引用学术成果。因为每一个学者对于正式出版物都是有鉴别的,对于没有什么学术价值的著作和论文、对于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文字垃圾”,学者们是不会引用的。什么东西有学术价值,值得引用,只有某个领域的专家,只有进行学术研究的学者自己,才真正明白。
因此,可以说,由政府来规定什么可以引用、什么不可以引用,这样的制度安排虽然表面上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实际上却还需要学者自己来确定到底引用什么出版物,而过于狭窄的否定规定,则起到了阻碍学术进步的作用。结论就是,政府有否定的规定,不利于学术发展;政府有肯定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作用。因此,学术资源,是否可以引用,不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定。有规定,不如无规定。
对于传统学术资源是如此,对于网络学术资源也应该如此。假定政府规定什么网络资源可以引用,什么网络资源不可以引用,其结果也是一样的:规定什么网络资源可以引用,学者们并不一定能够自由放心地引用,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鉴别;如果政府规定什么网络资源不可以引用,那么一旦规定不能被引用的网络资源本身对于某些学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那么其作用不是鼓励抄袭,就是阻碍学术交流,从而阻碍学术发展。如果说,传统学术资源还有简单的区分标准,那么网络学术资源,要进行区分,就不那么容易。在网络学术资源问题上,在政府缺乏清晰的标准可以区分可以引用和不可以引用的情况下,一定要求政府作出统一的规定,其消极的后果可能会更大一些。
在中国,人们常常有这样一个习惯,当社会中有一些潜在的或者正在发生的公共问题时,总是呼吁政府需要管一管。比如,最近出现了人体写真热,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大家就以可能出问题为由,呼吁有关部门出来管一管,制定统一的规定,最好有统一的立法。这种思路的特色是,凡事都要有规矩,要有统一的规定,尤其是政府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政府往往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技术或信息来给所有事务制定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在政府能力、技术或者信息不足的条件下,要求政府做过多的事情,政府只能以简单的方式来武断地禁止或者允许,只能使事情变得更糟,而不是变得更好。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也有必要改变一下思路,不要过早地呼吁政府管一管,而是要呼吁,学者自己行动起来,自己来判断是否可以引用。而政府的职责,充其量就在于:给予学者以自由选择权,让学者自己确定,自己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被引用,自己的研究需要引用什么样的研究成果。 在过去,人们之所以认为,只有正式出版物才可以被引用,其基础可能在于:学术研究成果的表现方式除了正式出版物能够印成文字并成批发行之外,人们只有依靠手抄本来交流学术成果。后来,随着打印技术和复印技术的发展,学者个人和研究机构也可以有能力超越手写,用廉价的打印设备打印学术成果,可以做到与正式出版物一样漂亮,而且可以在形成定稿后在出版之前立即送给同行,以进行学术交流。这时,许多学者开始逐渐认识到,学术交流,不必在正式出版之后,提前进行,也有助于学术交流,并促进学术发展。于是,清样、工作论文等,只要作者认为已经定型,并允许引用,那么就可以像正式出版物那样被引用。在网络时代,出版前的学术成果,不仅可以以打印稿的形式进行学术交流,还可以直接放置在网上,以电子文本方式,提前发表学术成果,以进行学术交流,并征求意见,范围大大突破了学者的熟人圈子,突破了国界。在这种情况下,认可学术网络资源的学术价值,并在学术成果中把网站网址作为参考文献的出处,已经成为一个习惯性的规则。比如,2000年6月初国际公共财产组织研究学会在美国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市召开第八届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有英国苏塞客斯(Sussex)大学发展研究中心的学者提交论文,其论文参考文献中除了大量的正规出版的著作和论文之外,还有未出版的会议论文1篇,工作论文1篇,即将发表的论文1篇。其中有4条,涉及到学术网站上的参考文献。其他论文中,也有许多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网络上的学术资源。在这一进程中,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意见,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越来越重视互联网络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互联网络上的学术资源之学术价值,并在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中注明来自互联网络学术成果的出处,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学术惯例。可以想像,如果由政府来统一规定,这一变革的进程将大大延缓。而如果由学者进行自主选择,自主确定,可以引用什么网络学术资源,那么这一转变就会快得多。
因此,网络学术资源是否可以引用,不由政府权力来规定,而是由学者的权利来进行取舍,可以说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研究的规范。这不仅仅是正在发生的事实,而且也是有利于学术进步和发展的适当的制度安排。在前网络时代,学者自己确定引用什么样的出版物,在网络时代,学者们可以选择引用网络学术资源,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当然,可以放心地说,即使在网络时代,学者们也并不会见什么引用什么,一是他们寻找网络资源,一般都会在一些学术网站上或者可信度很高的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网站上寻找自己所需要的学术资源,这些学术资源所在的网站一般都比较稳定,来源也比较可靠。二是一旦找到网络资源后,学者们还会进一步像对待传统出版物那样来对待他们,鉴别其学术价值和资料价值,并决定是否引用。
学者有自由确定引用什么网络学术资源,这是学者的权利,实际上也是学者的责任。他从中取得了收益,但也因此而承担了责任。具体地说,如果学者认真地进行了选择,引用那些很有学术价值、资料可靠的网络学术资源,就会有利于提高其学术成果的质量,人们也比较容易接受其学术研究。如果学者任意引用任何资料,不管其是否真实,是否有学术价值,则其学术成果的价值将会因所引用的资料缺乏真实性、可靠性而大大下降,其研究成果就会被其他学者所否定,并不被引用。所以,可以说,学术发展本身就有自动的审查性机制,来鼓励学者确定什么资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并惩罚学者不严格确定就随便引用的行为。这一点对传统学术资源或者网络学术资源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没有规定,并不会意味着学者引用学术资源没有规则;而政府有了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学者不需要进一步创造适合于自己专业和研究领域的规则。因此,学者是否有自由,才是问题的关键。
当然,有人说,给学者以自由选择权,每一个学者都有自己的看法,并且每一个学者相互之间都有争议,这时,学术界还不成了一锅粥,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学术规范如何才能严格起来呢?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因为每一个学者的确都会有自己的看法,的确难以形成共识。但是,如果有了政府的统一规定,是否学者就会有一致意见了呢?我们可以认为,学者也同样不会有统一的意见,学者们还会各自引用各自所需要的参考文献,而不会根据政府的统一口径来确定自己的学术参考文献。这说明,这一问题的提法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的缺陷在于,把不同层次的问题,放在同一层次来探讨。
制度分析学者认为,每一个人的选择,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操作层次的选择。在这一层次,每一个学者根据各自课题研究的需要,并根据现有的学术成果,不管是传统出版物、非正式出版物,还是互联网络出版物,来确定自己的参考文献,以及引文。同一学者的不同课题的引文会不一样,不同学者的引文会不一样,每个学科学者的引文会不一样,不同国家、不同语言的学者引文会不一样。在这一层次,不会有任何共识,如果有共识,也只是一定意义上的类似性,否则就会是“抄袭”。在这一领域也会有一些共识,比如某一领域的学者,比如研究贫困问题的学者,会认为世界银行网站反贫困主页上的文献是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治道变革的学者,会认为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网站上的治道变革文献是有学术价值的;制度分析学者会认为,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北大经济研究中心、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等网站上的学术文献是有学术价值的,可以引用。学者们也会有这样的共识,在一些论坛上所看到的信息或者文献,难辩真伪,而且不可靠,一般不宜引以为据。但这一共识不是规定导致的,而是学者在进行自由选择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判断。
第二个层次,是集体选择层次的选择。这一选择不涉及具体的判断,但涉及学者进行操作性选择的具体的规则。这些规则可以保证学者比较经济地进行操作性的选择。比如,学者做网络文献的注释时,需要注明网址,就是一个集体选择层次的规则。它不规定学者选择什么,但规定学者如何进行选择。集体选择还可能涉及到网络文献的供给规则,比如为了学者更加方便地引用网络文献,不仅网站的网址需要稳定,在浏览时有明确的网络地址之外,最好文献本身还需要注明网址,以方便查询。这些集体性的选择规则,会随着互联网络文献的逐渐发展而逐渐通过网络学术文献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个人选择和集体互动得以演进。网络出版新技术也会因此而发展,比如过去人们常常用文本形式在网络上出版文献,这在过去主要是考虑到网络速度比较慢,硬盘价格昂贵,文本形式占用的空间少,浏览速度快;现在网络速度提高了,硬盘价格便宜了,多媒体的html文本成为网上出版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html出版的网络文献,其格式和页码一旦卸载后,难以保持原有格式,所以适合于网络出版的PDF格式就得到了发展。PDF格式的特色是,它是一种打印文本,与书本一样,有固定的页码,并且可以有多媒体文件,比图像文本占用的空间小,最大的特点是,它不能进行编辑,一旦成型,就像是书一样,必须完整地进行传播。网络出版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改善了网络学术文献的稳定性,从而为集体选择规则的形成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基础。
第三个层次,是立宪层次的选择。立宪层次的选择,是集体选择的基础。它确定学者在互联网络资源问题上确立集体选择规则的规则。在这一选择领域,它要求所有参与立宪选择的学者都能够一致同意。比如学者一致同意互联网络资源可以或者不可以用作当作学术文献进行引用。它表明,只有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有共识的情况下,才能相互承认各自的集体选择层次上作出的选择,也相互承认各自的在操作层次上作出的选择。如果在立宪层次上不存在共识,那么任何集体层次上的、操作层次上的选择都是难以形成的。立宪层次的选择,也是基于学者的努力、互联网络文献的发展逐渐形成的。比如,就网络学术资源可以用作学术文献这一规则来说,这一规则开始时可能只有若干学者或者少数学者认可,只有某些学科的学者认可,在网络上提供学术文献的也只有极少数学者或者机构。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优势逐渐体现出来,大家逐渐认识到网络技术对于学术发展的重要作用。于是,大家逐渐形成了共识,互联网络文献很重要。然后,在此基础上,大家再进行各自的集体选择规则,每一个学者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操作性的选择,确定选择什么文献作为自己的参考文献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