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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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向法院申请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

您好!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证明自己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即证明申请人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并且具有诉权,如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持有权利人明确放弃或者授予诉权的声明;另一方面是证明其主张法律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如被申请人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对保全证据本身而言,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具有证明作用,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保全不会被法院批准。要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年老病重或者旅居国外造成证人证言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由被申请人掌握的财务账册容易被删除、篡改而失去证明力;互联网内容等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等。要提供被保全证据的确切线索,包括证据的名称、地点等信息,便于法院选择和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2.我一天内30个宝贝被投诉知识产权,要被扣多少分

1、卖家若存在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商标不正当竞争、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等情形下,且同时属于同一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用户就同一权利对同一卖家的投诉成立多次的,将按照“情节严重”每次扣一般违规6分,情节严重达三次及以上的每次扣一般违规48分;

2、针对经司法、行政等权力机关认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新增“情节特别严重”条款,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

3、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每次扣2分;

4、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情节严重的,每次扣6分,情节严重达三次及以上的每次扣48分;

5、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48分。

注意:同一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在3天内对同一卖家的投诉视为1次投诉。

另外,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查封账户、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全店或单个商品监管等处理措施。

3.可以举出一些例子是犯了侵犯知识产权条例吗

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作了详细规定: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金钱赔偿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包括侵犯健康权致公民身体伤害和侵犯生命权致公民死亡的赔偿。这两种赔偿均以金钱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标准如下: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

你好,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法下的侵权管辖包括:

1、专利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版权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5.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

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

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

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

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

6.为什么知识产权法院不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7条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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