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知识点
1.旅游纠纷包括哪些
1、游客与景点工作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这类纠纷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往往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2、游客在旅游景点受到意外伤害。
尽管旅游单位也许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由旅游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以前发生在济南野生动物园的猴子抓伤游客一案,就以公园作出赔偿而告终。
3、旅行社偷工减料,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 旅行社提供服务时减少项目,降低档次:出发前说好住三星级宾馆,但真正入住的却是又脏又破的招待所;饭菜质量较差,而且吃不饱;对于景点安排只是蜻蜓点水,半小时甚至十几分钟就草草了事,购物却安排半天时间。
4、在景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近几年,旅游购物投诉主要集中在高档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宝首饰、电脑、照相和摄像器材等产品上。
2.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哪些
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 1、旅行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
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情况。 3、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
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4、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5、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旅游者取得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
6、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在第十八条纠纷解决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代理销售、购买邮轮船票、因邮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产生的和旅游者之间的邮轮旅游纠纷,由邮轮公司负责纠纷解决;因旅行社在销售船票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纠纷,由旅行社负责解决纠纷。
另外还规定,旅行社把邮轮船票与岸上观光服务组合成报价旅游产品,违反邮轮旅游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的,由组团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 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变更发生纠纷的,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纠纷解决,旅行社应当协助纠纷解决。
多个旅游网站测算,2016年国内母港港口运力将实现80%以上上涨,加上香港出发的航次,出境邮轮总出游人次将达到200万以上。 天津港2016年将迎来两艘重量级的新船——“海洋量子”号的姐妹号“海洋礼赞”号,“蓝宝石公主”号的姐妹船“黄金公主”号,华北的客人要享受高端邮轮无需再来上海,天津港就可以直接出行。
上海港则依然集中了最强的运力,“海洋量子”号、“海洋水手”号、“幸运”号、“赛琳娜”号、“大西洋”号、“蓝宝石公主”号、“天海新世纪”号、“抒情”号等都在全年安排了密集的航次,其中“幸运”号和“抒情”号都是首次来到中国。 从目的地来看,母港出发航线以日韩为主,占到90%以上。
由于日本对于邮轮的免签政策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性,以及汇率等因素的影响,赴日航线对客人来说出行难度最小、提前预订期最短,依旧会是明年的热点。 从港口来看,2015年天津的母港邮轮航季比往年已大幅度延长,由之前的8个月延长到10个月,一直运营至年底。
其中,歌诗达“大西洋”号邮轮今年常驻天津港,在津“过冬”,完成跨年度连续运营。预计2016年,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将依托京津冀旅游资源和港口优势,继续增加邮轮航线。
南方的海口、厦门、广州也将进一步加大运力,成为新兴的增长点,预计2016年运力增长都在数倍以上。 邮轮原是指海洋上定线、定期航行的大型轮船,早期还负责运载两地间的越洋邮件,于是被称为“邮轮”。
现代邮轮一般指集休闲娱乐设施于一体、专供人们旅游度假的豪华船舶。近年来,世界邮轮经济发展迅猛,邮轮产业成为世界范围内休闲旅游产业中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
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经济快速发展带动的购买力提高、物质条件充裕后对娱乐休闲方式的新追求,这些因素与国际邮轮所提供的先进、国际化旅游体验一经结合即形成爆炸性发展态势。然而,与我国邮轮旅游高速发展的态势所不匹配的是,邮轮旅游在国内作为新兴产业,其在管理与运营上尚不规范,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尚不健全,邮轮游引起的纠纷甚至群体性“霸船”事件屡见不鲜,相关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我国现行制度下,邮轮需要接受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的双重管理。首先,作为国际班轮的承运人,根据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邮轮公司必须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报备邮轮客票。
其次,作为邮轮旅游的经营人,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故外资邮轮公司或其设立的旅行社均不得直接向内地游客销售邮轮旅游产品,只能通过国内旅行社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邮轮旅游在我国至少涉及三方面的主体,即邮轮公司、旅行社与游客。
由于邮轮的旅游属性以及我国相关的旅游政策规定,邮轮公司不得直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即不得直接向游客销售船票,而必须由具有经营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单独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在这一经营模式下,旅行社的地位就不仅仅是代理人这么简单。
3.旅游纠纷类型有哪些
旅游纠纷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争议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分为国内旅游纠纷和涉外旅游纠纷。
与国内旅游纠纷不同,涉外旅游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国旅游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按争议主体分类,分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旅游经营者之问的纠纷;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纠纷;国内旅游经营者与境外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三)按争议内容分类,可分为交通运输业务纠纷;旅行社业务纠纷;导游业务纠纷;旅馆业务纠纷;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纠纷;旅游保险纠纷以及旅游税收纠纷。 (四)按争议涉及的利益分类,旅游纠纷可分为涉及财产利益的纠纷;涉及人身权益的纠纷;涉及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纠纷。
(五)按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分类,可分为争议双方为一人争议的单一性纠纷;争议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争议的共同性纠纷。
4.旅游纠纷产生主要有哪些方面原因
旅游纠纷产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第一,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旅游业中,旅行社普遍使用格式合同与游客签订合同,旅游者往往很难就合同中的某一条款与旅行社进行磋商。而旅行社则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某些霸王条款,以尽量减轻其责任,限制游客的权利。
这些条款往往使用一些较为隐晦或模棱两可的词句,而旅行社又往往不对游客进行明确的告知,从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引发纠纷。 第二,旅行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一些旅行社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经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通过低价引诱游客,实际安排的游览项目却与其承诺的不一致;相应游览设施欠缺,导致游客在旅途中受伤;与某些餐饮住宿娱乐企业进行幕后交易,强迫游客消费。
旅行社的种种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游客利益,从而导致旅游纠纷产生。 第三,部分旅游者签订合同草率行事。
部分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通过电话咨询行程、报价即草率签订合同,甚至尚未签订旅游合同就交纳旅游费并外出旅游。当参团旅游后才发现与自己的意愿不符,结果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5.旅游纠纷处理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旅游法》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6.处理旅游纠纷有哪些注意点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地讲,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2、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7.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