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知识
1.政府征地赔偿常识有哪些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市、县(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
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其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文; (五)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
2.征地补偿费的内容有哪些
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以及公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征地问题”。
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更合理地进行的分配和管理,不仅是被征地农民迫在眉睫的需要,而且可以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那么征地补偿费的内容都有哪些呢?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
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3.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的法律知识如下: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论农民是否同意),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4.征地补偿包括哪些
征地补偿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②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③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④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⑤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5.征地补偿必须明确哪些内容
征地补偿必须明确哪些内容?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市、县人民政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 并明确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处理,采纳合理合法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农民集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备案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征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落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同时,应当督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对没有正当理由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拒不交出征收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6.征地补偿有哪些特点
土地征收剥夺了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料,如何对其补偿是事关农民权益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
在国家对征收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都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有部分地方政府公然违法、违规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分期补偿主要是征地的地方政府根据有关年产值标准、人均耕地面积和征收土地的面积,或是按土地平均收益,或按以小麦作价,或按应付补偿款银行利息,计算出每年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对被征地单位进行逐年、分期或长期补偿。
各地具体操作方法和模式各有不同,但均与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方式有明显差异。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隐患大 部分省市实行分期补偿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补偿方式不仅能够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对企业也具有降低投入成本的作用。
从短期看,一些农民通过分期补偿所获得的暂时性收益要高于其种地收益。 然而如果严格按照应补偿金额存款利息计算,农民所获得的补偿金额并不高,有时甚至会低于同期存款利息,更何况最后还不兑付征地补偿的本金,使得分期补偿远远低于规定的标准。
另外,分期补偿一般不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些农民也认为,土地是租赁的,到期后会归还给自己,对征地后应当享有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安置途径并不在意,最终导致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
从以上分期支付的特点可以看出,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接受分期补偿的原因在于其能将一次性补偿变为长期补偿,可以避免坐吃山空的问题。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各地政府的做法上看,现阶段我国并不具备实施分期补偿的环境。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尽量避免这种方式。 一旦政府采用这这种方式补偿,也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问题,切不可“听之任之”。
二、期限长、标准单一 1、期限长 分期补偿的期限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期限的长期补偿,即由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协议,按照30年、40年、50年等不同年期支付征地补偿款。 另一种是无限期补偿,即只约定补偿方式和标准,不约定补偿年期或约定年期为“长期”、“永久”。
2、标准单一 目前,各地一般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或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但实行分期补偿的地区,均按照一定标准分期支付补偿。
有些地区以某个时间点的货币数量确定基期补偿标准,每个时间段按照国家公布利息率调整补偿标准。 有些地区以某个时间点的粮食市场价格折算基期补偿标准,每个时间段按照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调整补偿标准。
分期补偿的标准很难像区片综合地价、统一年产值等方式那样,体现被征地区位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