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学历的:"女性"在婚姻上会遇到什么问题?
高学历女性找对象门槛会高,希望跟自己学历相当或者高的,这样范围就很小了。至于幸福在于自身,跟学历没关系,一个没上过学的人都可能比博士硕士幸福。幸福这个东西在于自身的体悟,只能说高学历有更多的机会给自己创造幸福。
国际私法中关于婚姻的问题
关于适用冲突规范中婚姻问题的相关事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国际私法(学理上)---冲突规范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涉及 a.本国境内外国人之间; b.本国境内本国人与外国人; c.外国境内本国人之间; d.外国境内外国人与本国人。
2、目前各国法律认可涉外婚姻的方式主要有: a.民事登记;有我国、日本、法国等 b.宗教婚姻方式;有西班牙、马耳他、塞浦路斯等适用天主教的教规,在伊朗则适用《古兰经》的规定。 c.普通法婚姻方式;即当事人无须履行法律手续或宗教仪式,只要双方同意结婚并以夫妻身份同居,婚姻关系即可成立。有冰岛、苏格兰地区、美国的一些州等。 d.领事婚姻方式;即一国公民在其本国的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按本国法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即成立婚姻关系。如英国、瑞典、挪威、丹麦、巴西等。
3、目前各国处理结婚实质要件的冲突规范的准据法有: a.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因为婚姻关系本质上属契约关系的范畴,财产性质的契约可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法则,那么婚姻这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亦受行为地法的支配来处理。目前主要是美国大部分州、拉美一些国家采取此准据法。 b.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凡依属人法有效成立的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均应有效。因为结婚涉及当事人的特别行为能力并导致其身份的变更,本质上而言,婚姻关系系身份关系。目前主要是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瑞典、瑞士等国采取该准据法。 c.采取混合制度。即兼顾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4、处理婚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a.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b.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c.采取混合制度。
5、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处理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为: a.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b.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c.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前提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