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我国选举的有关知识
1.我国目前的选举方式是怎样产生的
选择选举方式的主要依据
选择选举方式的主要依据是社会经济制度、选民的文化素养和物质生活条件。因此选举方式的选择要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从国家性质角度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角度看,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这可是知识点不知道对不对
2.民主选举的相关常识
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指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实行民主选举,有利于把村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的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从而有利于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实行民主选举,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由村党支部主持推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依法搞好选民登记,不漏、不重复;三是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四是精心组织投票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秘密写票和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原则,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3.(16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1)事件: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国家推行的直接民主制度。(1分)差别:中国古代的“选举”是指选拔官员的制度,范围基本限于奴隶主或地主阶级内部。(1分)西方现代的“选举”是在人人平等、民主自由基础上的资本主义“选举”制度。(1分)
(2)制度:代议制。(1分)不同:起源阶段的“选举”是直接民主;现代西方的“选举”是间接民主。(2分)起源阶段的“选举”的实质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现代西方“选举”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2分)更新:维新变法期间主张兴民权,实行君主立宪制;辛亥革命后,颁布《临时约法》,赋予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分)
(3)异:西方民主制度中选举权的进步经历很长时间,但相对完善;中国民众的选举权规定起点较高,但基础较低。(2分)同:都是间接民主(代议制)。(1分)
(4)成就:完善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修订1982年宪法;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3分)
略
4.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5.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哪些政治常识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根据国情,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第一,平等性。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些规定,既保证了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又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同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原则进行分配,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和各地区之间的平等。
第二,广泛性。目前,我国有99.97%的18岁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参加选举的情况来看,全国的参选率一直都在90%以上;从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来看,全国各个民族、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代表当选。这种广泛性,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第三,真实性。我国的选举不受金钱操纵,选民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参选者是否当选,主要看其对国家和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看其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对于选举中出现的贿选和侵犯公民选举权等违法现象,将依照刑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在被选举者当选之后,如果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行为,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丨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具体条件,也保证了公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
6.材料一 在我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材料一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选举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3分)(2)有利于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体现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3分)有利于体现公
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保障农民更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政治素养,增强主人翁意识,培养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2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等,言之成理,酌情给分)
略
7.简述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简述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1)普遍选举权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等额、差额相结合原则;(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秘密投票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等额、差额相结合原则: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存在选举人选择余地小等弊端。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8.我国当前的选举制度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精神,我国现行选举制度贯彻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以及代表向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选举的物质保障等。选举制度贯彻这些基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选民确实行使选举权,有效地参加国家管理,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从而体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表现在我国选举法的条文中。
第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对于武装部队成员,各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的选举,还作了专章专条以至专门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第3条还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地主、富农、资本家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其成员都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所以,现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是极少数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选举法规定,所有各民族选民、男女选民、军队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一个投票权。
被选举权有的可能有两个。任何选民在选举中都没有特权,也不受任何歧视与限制。
同时,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某些问题不强调绝对平等。如代表名额以一定人口比例为基础,但城市应选代表比例高于农村应选代表比例。
中央、省、县均为四比一,以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领导作用。对于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给予特别照顾,如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代会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这些规定,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生活,完全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团结愿望,以下平等实现了工农之间、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
三、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它能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有利于选民监督代表,加强代表的责任感,从而巩固政权。
我国从1979年起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基层扩大到县级单位。把县级政权这个在整个政权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置于选民的直接选举和监督下,扩大了国家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利,使省级、全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坚实的保障。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当前,由于我国人民还缺少大规模直接选举的经验,交通不便,不熟悉较远地区的代表的情况,因此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
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的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了选举人对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罢免,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促使代表忠于自已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消除混入代表行列的不良分子。
资本主义国家的选民与议员是脱节的,选民无权监督议员也很难行使罢免权或撤换权,虽然少数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上也有规定,但出于国家政权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罢免权、撤换权也只能按照资产阶级的意志行使,不会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行使。 选举的物质保证和法律保障 国家从物质上、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所有的选举经费,统由国库开支,这是开展选举工作的物质保证c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选举期间国家的报刊、电台等设备均为选举活动服务。选举所必需的印刷纸张、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质条件,都保证人民享用。
资产阶级国家选举用的一切经费,大都由候选人或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组织负担,选举用的工具及设备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劳动人民无法享用。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对于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这对于保障民主选举顺利进行、杜绝贿赂舞弊、防上与取缔破坏选举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到处皆是,很少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