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 50 余幅,后张因病 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 30 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 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 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 在侵犯著作权。
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 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知识产权法的效力
【摘要】长久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出现这种不正常状况的原因可能源于理论上的误区,因没有真正区分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所导致. 近几年来,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报道往往是各家媒体炒作的对象、关注的焦点,作为学人如果我们抛开舆论本身的喧嚣,沉淀下来,从已公开的案例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中,几乎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是当应如此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先从一经典的案例谈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从“北影录音录像诉北京电影学院”案说起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创作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被告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挑选在校学生吴琼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根据汪曾祺的同名小学《受戒》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成果.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北京电影学院内进行了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法律论文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关注的是“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这一行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按照我国国际私法学定义,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无疑问当属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违反了著作权法(着重符为笔者注)的规定,构成了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侵犯.尽管北京电影学院不服一审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根据当时理论和法律规定来看,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下简称《通知》).该司法解释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无独有偶,随后发生的“栾述兵诉北京鸿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依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认为,被告在我国境外联合发行CD唱片,没有给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报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权. 中国入世,知识产权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条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动,甚至有加强趋势.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尽管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但明显体现了一种倾向和引导. 是什么让我们如此坚持?我的答案是理论误区和司法实务考察的缺失.众所周知,我们是大陆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学理论的影响,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们的理论却没有搞清什么是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更没有区分知识产权的域内效力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较大,司法实务也只得雾里看花,亦步亦趋. 二、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涵义.韩德培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还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1)肖永平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属人效力在国外的体现”.(2)赵相林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该适用”.(3)尽管这些论述略有差异,但实质一致——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但这种效力是虚拟的,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说,国际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两种,一种是本国法律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即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的,另一种是现实的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依外国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关系等.(4)也就是说,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了外国法就是该外国法现实的域外效力的体现.如果说上述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知识产权法在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域外效力也应分两种,虚拟的法律效力和现实的法律效力.纵观世界各国私法领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明确宣称不适用于国外本国人的,即各国都积极主张本国法律虚拟的域外。
3.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1991年春节期间,曲作家兼剧作家赵某听老友钱某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即商标禁用条款)。 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
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请注销,前提是已经注册。
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什么是企业字号
企业字号是构成企业的核心要素,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企业名称的这一标志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体现。 无论在何种情况,任何一个企业名称都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某一要素、甚至行政区划名称完全一致,但只要字号不同,祖传公众就不会将两者误认。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主要指字号不得相同或者近似。一个知名企业名称,往往有一个好的字号,这一字号不仅具有一般企业名称字号的标志价值,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 品牌或服务和其他 经营者的商品或 服务的标记。我国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
企业名称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
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
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可转让性。
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则不行。
商商标与企业字号统一主要的好处在于:
其一是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一旦记住了商标,也就认识了企业。商标注册名称与企业字号相统一还能帮助企业加大宣传力度。企业商标一出现,就等于在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这种宣传的外延更加宽泛了。其二是商标注册采用与企业字号相同的名称不仅仅在宣传效果上事半功倍,而且还可以减少因企业字号与其他企业商标注册冲突导致的纠纷。
企业字号与文字商标发生冲突,不管是企业的无意使用行为还是不良商家的恶意侵权行为都会对在先使用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与此同时,也会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造成误导和混淆,使消费者不能清楚的分辨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能作出正确的消费决定。
企业使用统一的字号和商标的好处是不但有利于集中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成本,让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有效地相互照应和强化,能尽量尽速地提高企业形象塑造和品牌培育的收益;更能有效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冲突,防范潜在的侵权和被“搭便车”风险,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