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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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等方面。

由于各企业情况不同,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上各有侧重,值得借鉴。 1、知识产权的归属 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各国公司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

如ibm公司、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富士通公司等均采取签约或制定公司规定的办法,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建立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1999年全球100家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排名中,有半数是美国企业。

这与政府实施科技政策鼓励发明创造,以及各公司实行的奖励制度密切相关。 各公司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积累积分制、等级奖励制和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励政策各具特色,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3、知识产权的教育及培训 在日本,知识产权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课程教育。 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本部门人员的培训。

总之,国外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共同特点是: a。知识产权管理属于组织战略核心部分; b。

具备相当人数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c。奖励机制的完善; d。

情报工作的沟通顺畅。 e。

掌握有效专利是最主要的方面。 。

2.美国的知识产权和中国有什么 不同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知识产权涉及的面比较广,在这先说说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不同:

1.中国和美国均将外观设计放在专利法中来进行保护,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2.美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均保护部分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只要求保护一个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例如只保护一个杯子的杯把等。通常要求用实线来描绘要求保护的部分,用虚线来描绘其他部分。而中国目前则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只能保护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一个完整的带把的杯子。目前产业界和学术界也在呼吁中国建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因为这样更贴近设计的本质。

3.对于新兴的保护客体,如GUI的设计等,中美的保护制度存在差异。美国可以保护以产品(或屏幕)为载体的GUI,其保护客体包括了几乎所有在屏幕上显示的GUI都可以,除了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连游戏界面和壁纸都可以受到保护。在考虑保护范围时,基本可以跨类保护。例如手机上的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可以延及到电视。

而中国涉及到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除了游戏界面以外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相关的GUI和产品结合的整体外观设计”。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带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网页应用、图标等的产品,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而带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带电子屏幕壁纸、带开关机画面等的产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至于为什么要有上述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因为GUI必须在目前专利法框架下获得保护,所以需要作为整体产品。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则是考虑到了GUI的本质。GUI本质上是产品实体操作面板的虚拟化,也正因为此,才适宜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而对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之类的设计,本质上更接近“报纸”之类信息媒介的虚拟化,因此更适合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

3.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1、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2、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

3、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

二、专利申请之流程图 (1) 提交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及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三个途径提交美国专利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及具体要求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2) 专利申请流程简介 由发明人、企业或其授权的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同时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和检索 →实质审查 → 申请人答复 → 再次审查 → 做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权利冲突委员会提出上诉。

各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三、部分申请流程简介(各申请流程具体情况请参见美国申请实务指引) 1、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称之为国内优先权,临时申请不可直接获得授权,但可自申请日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变更为正式申请或者在12个月之内申请正式申请时主张该临时申请的优先权。 2、信息披露义务(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据相关法律与实践,美国专利商标局处理专利申请时,要求专利申请人承担对该专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术的告知义务。

3、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为继续申请。 4、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请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称为部分继续申请。

5、美国专利再颁申请 再颁申请的核心是允许专利权人在从专利正式授权日开始的两年之内重新启动该申请的审查来获得保护范围相对于原授权保护范围加以调整的权利要求。 6、美国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 在美国申请专利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近些年来,为了加快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审查程序,以缓解案件积压压力,包括加速审查、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等途径。 四、授权条件 按照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 重复授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以及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804节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在我国一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物以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在美国都是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 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相关规定 (1)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并且在说明书中需要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最佳实施例; (2)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一个或多个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及其范围; (3)对于用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应详细披露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与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无法获得专利权: (1)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创造权利已经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该发明创造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5. 不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 一项发明,虽然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微小,以至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取得专利。 6.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 1.56款,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只要还有权利要求在审查中,该义务就存在,如果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或不怀好意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

五、美国专利审查概况 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事务性工作。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接收到来自各国的专利申请并且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1. 申请量及待审周期数据 2、复审和无效程序 在美国,第三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国国会贸易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二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上诉。

4.美国为什么要确立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发明人、作者的创作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时间早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这表明,美国建国之初就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基本国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其科技和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例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本国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不参加当时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直至1988年才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美国一方面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促进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等,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利用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能够享有并自主处置专利权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体系并将其用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国家,它还通过其最高法院近10年来的一系列重要判决,制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过宽的解释,以免其他人使用先进技术有随时“触雷”的危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其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方面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进攻性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美国在双边交往中也不断强制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使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要求更高。例如,2005年开始的澳大利亚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贸易协议》的要求进行的。美国频频运用其《综合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对其认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和企业进行威胁和制裁。美国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国家。

5.国外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规定

本篇文章来源于 “论文地带”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新闻来源: | 发布时间:2006-1-14 | 作者: | 编辑: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 (二)管理方式 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及著作权的登记、技术的转移(或称之为专利的许可与实施的办理)、授权合同的拟定、收取权利金的计算、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信息的追踪及资讯等,因性质及层次的不同,由不同的机构负责。

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同时也负责为社会提供文件资料的服务,主要分为专利和商标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是美国联邦政府中知识层次较高的一个部门。美国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

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于1991年通过法案,并在1992年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资讯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并建立了资讯档案,把全美700多个实验室以及数千个研究开发成果资料纳入了“应用技术资讯系统(FLC)”合作,通过全国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RTTE)”进行技术评估、市场调查及技术中介等工作,是美国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 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广的职责,但专利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专利权人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

目前,在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他们活跃在美国各地,确认新技术并把潜在的买卖双方召集在一起,促进了技术转移。 (三)执法体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

在执法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

联邦巡回法院的建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

各州法院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 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三三七节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 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救济,还可获得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及其他最终救济。

对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

6.美国的知识产权和中国有什么 不同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知识产权涉及的面比较广,在这先说说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不同:1.中国和美国均将外观设计放在专利法中来进行保护,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2.美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均保护部分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换句话说,就是可以只要求保护一个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例如只保护一个杯子的杯把等。

通常要求用实线来描绘要求保护的部分,用虚线来描绘其他部分。而中国目前则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只能保护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一个完整的带把的杯子。

目前产业界和学术界也在呼吁中国建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因为这样更贴近设计的本质。3.对于新兴的保护客体,如GUI的设计等,中美的保护制度存在差异。

美国可以保护以产品(或屏幕)为载体的GUI,其保护客体包括了几乎所有在屏幕上显示的GUI都可以,除了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连游戏界面和壁纸都可以受到保护。在考虑保护范围时,基本可以跨类保护。

例如手机上的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可以延及到电视。而中国涉及到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除了游戏界面以外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相关的GUI和产品结合的整体外观设计”。

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带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网页应用、图标等的产品,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而带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带电子屏幕壁纸、带开关机画面等的产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至于为什么要有上述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因为GUI必须在目前专利法框架下获得保护,所以需要作为整体产品。

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则是考虑到了GUI的本质。GUI本质上是产品实体操作面板的虚拟化,也正因为此,才适宜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

而对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之类的设计,本质上更接近“报纸”之类信息媒介的虚拟化,因此更适合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

7.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

2012年11月26日,应商务部条法司领导的邀请,笔者在商务部的法律年会上作了题为“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和提示”的演讲。

虽然演讲本身仅有短短的15分钟,但演讲后与会听众给予的肯定以及在会上与其他演讲嘉宾的交流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对于已经在美国市场,或即将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讲,这是一个很有意思,并有实际价值的课题。要谈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首先要谈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特点。

这个话题可以写成一本书,因这里篇幅有限,笔者这里仅想谈一点: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相比,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美国法律会对毫无根据的起诉进行惩罚。

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很难证明原告的起诉是毫无根据的,因为美国法律仅要求原告提交的诉讼状达到通知被告的目的(Notice Pleading)。在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专利权人通常仅需要列出专利所有权、每个被告的名称、被侵权专利的信息、被告是以何种手段侵权的,以及专利法适用的条款五方面的信息。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专利侵权诉讼状必须包括的内容。美国司法体系在起诉之后提供了全面,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发现涉案事实真相的多种途径和方式。

从某种角度上看,这一司法体系确实为专利权利人进行维权提供了较为容易的起点。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这一特点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3年1月25日决定的豪罗杰(Roger Hall)诉Bed Bath & Beyond(BB&B)公司等一案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不需要指出其专利保护产品的新颖性及装饰性所在的技术要点并进行与侵权产品的技术要点的对比,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是基于设计本身整体的效果,而不是基于新颖性的技术要点。上述案涉及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596,439,保护一种在四周有封边,在两端有拉链,并在中间有一个有角度的布挂钩的手提包式毛巾 (Tote Towel)。

发明人豪罗杰于2008年11月17日提交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在审的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与BB&B 公司会见,讨论BB&B公司是否会对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提供零售服务。

在会谈中,Hall将他的注有“专利在审”的手提包式毛巾样品留给了BB&B公司。BB&B公司之后通过其供货商在巴基斯坦制造了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的复制品作为BB&B公司零售之用。

专利批准后,豪罗杰因专利侵权和其它不公平竞争事由起诉BB&B公司和其供货商。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判定:原告的诉讼状没有指出专利权人手提式包毛巾在那些方面值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或者被告产品是如何侵犯专利的权利要求的。

原告不服,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指出:原告的诉讼状中列出了涉案专利,展现了专利保护的设计,描述了侵权产品的特征,并使用了对比图证明侵权产品和专利保护的相似。

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状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本案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讲有重大的教育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卖到美国,有的在美国已有很可观的市场。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被告。

这一方面证明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在增强,同时也更好地提醒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预警防范工作要加强。因为对美国司法体系了解的不多,很多中国公司会抱怨在美国怎么这么容易就被告。

这正是上述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这一特点的体现。在美国诉讼成本高,企业很少为了诉讼而诉讼。

相反,每一个诉讼的背后,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商业目的做支撑,让企业愿意以诉讼的较小成本换取商业上更大的利益。例如,许多公司依靠自身拥有的专利权,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将不愿接受许可或不愿进行商务上合作的“侵权方”拉回谈判桌上。

还有一些专利许可方,在许可合同到期或续签时,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力图使被许可方继续签约,或接受进一步修改的许可合同。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的很多策略也能帮助企业达到其商业目的。

因此,充分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将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和诉讼策略紧密地与商业目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防御和策略性进攻,将知识产权工作做活,才能切实为企业出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参考:。

8.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国外科技创新机制有什么样的核心

大约美国80%的航空航天工业广泛地运用于民品生产,以军带民,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带头作用。

军品科研生产的创新能力很强,许多新发明源于美国,而且科研成果转化率很高。不仅军转民机制畅通,民转军的机制也很畅通,军民之间没有明显界限。

进行军品科研生产的单位,几乎没有是完全从军的,近年来又呈现出明显的以民带军趋势。 为什么美国航天工业有如此发展态势,因为美国非常重视政治法律制度建设与改革,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明确允许政府投资所获得的专利归完成单位,并要求必须申请专利,加速专利的实施;《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等更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发明创新者,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和国防建设;美国在国防采办条例中以及政府投资的国防项目中,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几乎所有美国国防部的武器开发研究的合同中都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一方面,更多的知识产权归承包商所有,以鼓励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另一方面,详细规定了政府行使介入权的情况。在对外武器装备技术贸易中,美国政府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并将这种态势强加于广大发展中国家。

事实表明,这些措施提高了政府投入的效率,加速了航天高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

9.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的权利要求,一定要写成前面是现有技术分段式,现有技术是什么,跟现有技术不同的统统写到后面,其特征在于什么什么。美国极少数的专利会以这种方式来进行撰写,大多数的美国专利律师肯定不会使用这种方式来写,那美国专利如果跑到中国来申请的话,作为专利代理人,他也不愿意去冒这种风险,把它进行分界,把它跟现有技术进行一个分割。所以他还是仅仅直接进行一个翻译,翻译完之后就在中国,也以美式权利要求来进行提交,而且一般审查员不会要求对这种方式有一个很大的修改,所以我们也能在中国专利里面,看到一些美国申请人的一些专利权利要求的写法,稍微跟中国专利权人的这种写法稍有不同,原因在于中美在权利要求上稍有差异,但其他我觉得还算是比较互通一点。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