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作用
1.专利尽职调查是什么,哪些情况需要引入专利尽职调查
专利尽职调查也称“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或“专利审慎调查”。
“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目标专利的信息,预测和评价相关的风险问题以及收益机会,作为调查方决策参考的依据。专利交易的风险调查有助于预防侵权争议、控制合同风险、防止专利欺诈、避免投资浪费、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质量等。”
一个完整的专利审慎调查包括:专利资产的确认,专利交易的相关风险与评估,风险规避,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利益协同,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归纳国内外先进经验,通常在如下项目中需要引入专利尽职调查工作。
一、专利经济价值和排他权利的尽职调查 1.包含专利资产的并购项目 在包含专利资产的并购项目中,专利资产只是目标企业资产中的一部分。因此专利资产的确认、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是尽调的主要内容,这样的专利尽职调查难度不大、门槛不高,并购律师团队可以提供一站式的综合服务。
但是,如果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专利技术构成目标企业被并购的主要原因,那么就应该选聘专业的专利律师团队组织专利尽职调查。 2.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 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主要是指涉及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项目。
如果需要将无形资产计入注册资本,专利申请权可否作为出资客体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因为专利申请权有可能无法转化为专利权,即: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被驳回,专利申请权无法形成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或有”的财产权利;如果是以发明专利出资,尽职调查的重点应是发明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理由;[8]如果是以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出资,尽职调查的重点应是考察该等实用新型是否做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该报告是否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除此之外,以专利权作为资产出资,还要考察专利资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质押的情况。 3.以专利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项目 涉及专利资产交易,交易完成时的状态通常是专利权转让或是增加专利权共有人。
专利资产交易通常包括三个方面或三个要素,即:出让方、受让方和标的物。所以,此类项目中的专利尽职调查不仅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同以专利资产出资的项目),还要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资格是否合法进行调查。
除此之外,如果交易双方或标的物存在跨境或涉外的因素,还要对目标专利是否符合我国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定进行调查。以专利权为交易对象的合同,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登记才能生效。
4.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融资项目 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尽职调查内容与专利交易尽职调查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质押与专利转让有一点不同:在以专利作为权利质押的融资项目中,通常要求对被质押的专利做资产评估,因此在办理专利质押合同批准登记过程中通常要提交涉及专利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以专利为纽带的企业的合作的项目 以专利为纽带的合作的项目通常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联营和专利权的授权许可。专利授权许可分又称为“专利特许”,特许形式包括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
专利权人将专利授权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通常要收取专利特许费。特许费可按年支付固定金额,也可以采取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模式。
如果需要采取入门费加销售提成的模式,专利尽职调查的内容中应当包括被许可人的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是否健全、销售数量和销售毛收入是否可以准确计量。 二、技术自由实施的尽职调查(FTO) 企业在自主研制和首次公开销售新产品前,应当做“技术自由实施的尽职调查(FTO)”。
有的专利权人因为不熟悉专利法,思想中会存在两个误区:其一,自主研发的产品不存在抄袭,因此不会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其二,本企业是光明正大的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自己的专利,不可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如果不改变这两个错误认识,非常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对一项技术的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 或FTO)指的是实施人可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对该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并将通过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投入市场。广义的自由实施(FTO)还包括实施该技术时不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所谓的自由实施(FTO)尽职调查则是指对实施该技术是否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调查和研究。”专利法保护申请在先的发明创造。
实施在后的发明创造即使是独立研发且不存在抄袭的情况也可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法不同于著作权法的特别之处。由此可见,任何研发、创新行为,都要事先查新,都应有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的意识,否则有可能白白浪费研发经费、耽误宝贵的时间。
“专利法律权利的自由运作调查就是确认自由使用目标专利的技术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阻止别人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自由任意使用的权利。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拥有某项技术的专利权,不代表其能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该技术,其技术仍有可能录入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
2.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是一项精确的商业活动,客观上要求对法律风险及财务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投资风险”的应有之义应指“商业风险”,而不应当包括本可以通过律师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和会计师进行的财务尽职调查就可以减小乃至避免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面对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项目收购等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法律及财务陷阱,为尽量减小和避免投资风险,在投资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了。
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在投资过程中是必需的,其一是法律方面尽职调查;其二是财务方面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人获取更多的包括法律、财务、人事等各方面的高质量信息,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尽可能地减少由于缺乏信息或信息错误等原因而引发的投资风险。
二、明确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判断其性质和对投资的影响,从而有利于合理评估并购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并购企业可能要面临来自目标企业各方面的风险。首先,可能面临目标企业的道德风险,即目标企业提供虚假的经营信息和夸大的经营业绩等,或者故意隐瞒可能导致收购失败的重大事实如诉讼事实、对外担保等;其次,可能面临目标企业的财务风险,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或大量的不良资产等;第三,可能面临目标企业的经营风险,如不健全的销售网络、过时的生产技术等,第四,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并购交易本身许多环节或行为要接受现行法律的监管,并购中往往会或多或少触及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问题。
还有其他很难预见的在并购整合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如企业文化的严重冲突、主要经营者或员工的强烈抵触情绪等。这些因素必将增加收购后整合的风险。
三、为确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条件提供依据 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焦点一般集中在收购价格的确定上,然而价格又是基于对目标企业本身价值的估算。 如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被并购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收购方在对各项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进行逐一评估后,即可作为向出售方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的依据,并确定在收购协议中是否应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等。
四、便于合理构建整合方案 对目标公司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为投资人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最终能否达成投资交易及投资品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3.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下面介绍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如何对被投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第一步,创业投资公司首先要收集潜在被投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商业计划书、公司过去几年的财务资料、产品销售与服务资料以及公司各种资质、商标和知识产权资料等。第二步是与企业的高管人员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通过接触,除了了解经营团队的思想状况和协调能力,以及他们的知识背景和处事方式,特别重要的是他们的思维模式和雄心壮志,还是就是了解企业目前的情况、发展方向,试图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分析企业潜在的问题。第三步则是独立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从该企业的客户和原材料供应商,所属的行业协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通过互联网的手段,进入当地工商局、税务局、银行、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等了解该企业的股权变更、历史沿革、纳税情况和信用状况等。
具体来说,对创投公司来说,尽职调查包括的内容有下面4个方面:
1、企业的过去和现在。这里的重点是核实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数据是否属实,企业过去和现在的商业模式、产品与服务、销售网络和内部管理。
2、企业的未来。包括所在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是不是朝阳行业、市场的竞争状况和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地位和市场占有率,这里涉及到企业未来商业模式的调整。研发能力的提升和品牌的推广。总的来说,就是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到底有多强。
3、企业的人怎么样。在中国。人的因素永远是第一位的。首先是这个企业老板,有没有胸怀,是否看得远,又有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形成领导核心,而更重要的,是这个老板品德怎么样,是否重合同、守信用,正确对待投资者和小股东的利益。深入的尽职调查是可以了解到这方面的情况。另外就是整个高层管理团队的情况,是否有互补性、是否同心协力。内部控制、流程管理、岗位责任、激励机制等方面是否落实到位。
4、企业的法律环境。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有实际出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纳税情况,是否有偷税漏税、环境保护情况和劳资关系情况,是否有过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是否有任何的法律纠纷,银行欠款等等。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是进入一个存在法律纠纷的企业。法律上的污点,将使这个企业以后申请上市受到限制。
如果创投公司主要投向是pre-IPO的项目,则尽职调查的重点肯定是按照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上市条件来进行的。那你就应该很清楚发审委对企业上市审查的重点在那些方面,那些瑕疵影响不大,那些问题是硬伤,非解决不可,或者甚至应该放弃。尽职调查就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尽职调查是投资决策的前提,是投资过程重要一环,做不好会使投资归于失败。
4.尽职调查的概念
矿业权转让的尽职调查 为了矿业权转让的合法、合规、安全进行,矿业权的受让方一般都会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对转让方和拟转让目标矿权的尽职调查,而律师的尽职调查是最为普遍的一种。
在矿业权转让中,律师的尽职调查一般是指律师受受让方委托,对转让方和拟转让矿业权的法律情况进行调查,由律师向委托人就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在矿业权转让项目中发挥着重要基础性作用。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确定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合法法律地位和拟转让的目标矿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第二、尽职调查可以发现拟转让的目标矿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潜在隐患,该种障碍和隐患直接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方案和交易成本的确定。
第三,通过转让方的配合,敦促转让方就被转让矿权做出尽可能全面和真实的陈述和保证。 第四,律师出具的最终调查报告是受让方确定是否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矿业权的转让的重要基础。
因此,矿业权转让的律师尽职调查是极为重要的,可以避免很多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那么,矿业权转让的律师尽职调查主要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工作?对转让方和拟转让目标矿权进行哪些方面的调查呢?笔者通过多次的矿业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实务,就律师需要进行的尽职调查项目进行以下总结: 一、转让方(一般为企业)的情况的调查项目和内容 对转让方的情况进行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情况,企业资产情况等,对矿业权的转让有重要的意义。
1.企业的设立与存续 1.1 企业的名称、住所、投资人出资额度(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和出资方式、出资权属性质(是否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1.2股东或投资人情况:个人身份情况;主要家庭成员情况;个人及家庭成员主要的债权债务情况 1.3 企业存续期间有无发生过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并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有,需提供变更申请和审批文件 1.4 企业的有无发生过股权变动(转让、继承等)情况 1.5 企业成立后有无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情况,有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况 1.6 企业使用的名称是否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相符 1.7企业的管理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2.企业的业务 2.1 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有关生产经营的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文、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 2.2企业及分支机构有关特许经营的许可证 2.3投入采矿生产年限 3.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情况 3.1 企业有无分支机构;如果有,分支机构全称是什么;住所在什么地方;有无营业执照; 3.2关联企业情况(名称、住所、关联原因) 4.企业的资产情况: 4.1 企业不动产 4.1.1企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同 4.1.2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物权 4.1.3企业的房产权及房屋所有权证 4.1.4企业的在建工程及建设许可 4.1.5企业的房屋承租、出租、抵押情况 4.2企业知识产权 4.2.1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情况 4.2.2企业的专利权情况 4.2.3企业的其他知识产权情况 4.3企业的其他财产情况 4.3.1机械、设备、车辆及各类生产资料情况 4.3.2企业债权情况 4.3.3企业负债情况 5.企业的章程 5.1企业章程的历次变更(章程及变更的政府批准、备案) 5.2企业现行有效章程 6.企业的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 6.1 企业有无贷款;贷款额度是多少,利息是多少;还款情况如何 6.2 企业有无债务和债务纠纷 6.3 企业过去曾签署和正在履行中的重大经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土地使用合同、委托/合作开采合同、煤矿销售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分包管理合同、聘用合同、建设/建筑合同、劳动合同等) 7.企业会计和税务问题 7.1 企业是否设置了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7.2 企业主要执行的税种和基本税率 7.3 有无税收优惠及减免(提供政府批文) 7.4 税收缴纳情况及获得的政府补贴 8.企业的管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8.1 投资人是自己管理企业事务还是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有无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8.2 企业的从业人员有多少;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购买社会保险 8.3 企业招录职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 9.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9.1 企业是否存在被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况 9.2如有,处罚的理由为何;并提供处罚通知书 10.企业的环境保护 10.1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 10.2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的审查批复及“三同时”验收情况 10.3 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环境认证书 11.企业的质量技术 11.1 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11.2 企业获得的质量认证证书 二、对拟转让矿业权的情况的调查项目和内容 12.采矿许可证 12.1采矿许可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2.2采矿权转让人是否属于采矿许可证登记载明的权利人 12.3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方式、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12.4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采矿区的地理位置、面积、平面及空间范围、开采深度和生产规模 12.5采矿许可证项下的采矿权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如果是,转让人在获取采矿权时,是否按照评估备案的结果缴纳了采矿权价款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