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最近的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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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傅勇律师(头条号:律意人生)回答如下:

(网络图片,章莹颖案嫌疑人(左)和他的辩护律师)

01事情起因2017年4月,章莹颖前往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交流学习。6月9日,从学校实验大楼前往租房机构续约途中失去联系。

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7月12日发布信息,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当天决定,正式起诉绑架章莹颖的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指控的罪名是绑架。

章莹颖失联后不久,美国FBI介入调查。该案发生在美国,自然是按照美国法律逮捕嫌疑人,联邦法院聆讯,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嫌疑人,以及后续的“小陪审团”审判……

(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克里斯滕森,美国司法部网站消息截图)

02 大陪审团已经决定起诉嫌疑人,这相当于我国什么刑事司法程序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

因克里斯滕森涉嫌绑架犯罪,应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对其起诉,除非嫌疑人放弃这个权利。

(网络图片,大陪审团)

美国的大陪审团,可以说是公民权力的化身。其成员由多位普通公民组成(多的有23人,少的6人)。其职责是,对可能构成重罪的刑事案件,判定是否可以起诉。

大陪审团如何工作呢?

一般而言,陪审团在法官告知相应的工作规则后,通过听取检察官意见,以及对检察官的指控和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以该指控的罪名起诉嫌疑人。联邦检察官的工作是,说服大陪审团同意起诉。整个过程在封闭的场所不公开进行,律师并不在场。因此,该司法活动仅为庭前程序,而非正式庭审。

美国的这一司法程序,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制度。我国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一般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网络图片,陪审团)

03 为何美国执法部门一再使用“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的表述美国司法部在7月12日发布的消息中称,“正如起诉书所述,调查章(莹颖)失踪的执法部门认为章某已经死亡。这种确信是基于法院和法院文件中提出的事实,以及正在进行的调查期间发现的其他事实。”

中国有句老话,“生要见人,死要见尸”,不然岂不死无对证!

那么,美国FBI还有司法部,为什么用推论性语言表述受害人章某死亡的案件事实呢?

原因在于:首先,嫌疑人可能根本没有交代关键的案件事实。其次,FBI没有找到受害人的具体下落。所以呢,目前就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指控克里斯滕森实施了绑架行为。

基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嫌疑人布伦特·克里斯滕森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很早就创设了“米兰达规则”,并被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效仿。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所以我们在影视中看到,警察抓捕嫌疑人时,总是吧啦吧啦地说上一通,诸如“你有权保持沉默啦”……

那么,克里斯滕森不交代犯罪事实就没有办法了吗?

也不是,这要看美国执法部门怎么去运用各种手段去获取证据,尤其是运用技术手段去得到更多的线索。

(章某被绑架案嫌疑人)

04 大陪审团起诉后,将由小陪审团对克里斯滕森是否绑架了章莹颖以及是否构罪,作出裁定“小陪审团”是相对于“大陪审团”而言的。大陪审团解决是否起诉嫌疑人的问题,小陪审团则解决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陪审团成员,均来源于随机抽取的具有资格条件的普通公民。

根据美国以往的司法实践,某些案件十二人陪审团的候选人,有时竟然多达数百人。由于陪审员的种族、性别、行为习惯对于案件定性具有重大潜在影响,因此,控辩双方在遴选陪审员方面花费的时间,往往需要用“旷日持久”来形容。双方都有权否决候选人,能够留下来的属于双方都能接受的人选。

对于热点案件,会将陪审员即候补陪审员封闭起来,以与外界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绝缘,保证他们接触的只有控辩双方的呈堂证供。

美国的司法体制,决定了章莹颖被绑架案审理周期较长。

但是,对于一个未决案件,控、辩双方都无法揣测陪审员的心理,谁都无法准确预测陪审团的裁判结果。章莹颖被绑架案也是,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而设立陪审制度,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既然选择了这种制度,就只有去接受和遵守。

(网络图片,陪审团场景)

05结语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对事实作出裁决,结果要么是“有罪(guilty!)”,要么就是“无罪(not guilty!)”。

章莹颖被绑架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但仅仅是开始。

美国司法部在发布大陪审团起诉克里斯滕森消息时称,“起诉书只是一项指控;被告被推定无罪,除非被证明有罪”。

也就是说,在陪审团裁定克里斯滕森有罪之前(时间可能比较漫长),他仍然被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