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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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哪些条款是关于知识产权的

《民法总则》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123条第2款第(5)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肯定。

民法总则规定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起源于罗马法,而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令》。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商业秘密一词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出现,是在《民事诉讼法》(1991)第66条及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提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因而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所要依据的实体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昭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权利,才使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认定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并且以商业秘密权对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外,《民法总则》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予以保护,还特别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权的定义和特点 商业秘密权是指市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

但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因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但是商业秘密权具有以下独有特征:第一,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排他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第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征,其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第三,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不由权利人公开或不被侵权行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时,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客体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没有确切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技术、设计或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测试技术、电路设计、技术指针、专利动向或新技术影响的预测、图纸、模具、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件、数据库等。

二是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营销情报、产品短中长期的发展方向与趋势、不公开的财务资源、需保护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管理诀窍、采购渠道等。我国实务上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存在争议。

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没有被公开过、不为公众所普遍周知的,这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最大不同点,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价值性,是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而保持竞争优势。

三是具有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和限制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是关于行使“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权利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是占有权,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

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民法通则保护知识产权吗

民法通则是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如下:

1.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2.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在当今中国社会,由于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战略发展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大型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维权部门,来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分散大型企业的有限的工作精力;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人力等方面的困难,维权能力差、难度大,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时候经常会遇到维权困局。不可否认,现在社会上存在一些产权代理公司,但是其公司大多是一些地方性律师事务所,所承接的业务无非就是专利申请代理,侵权诉讼代理等等,这些公司由于没有接触市场,监督市场,在主动保护客户知识产权权益方面的工作是几乎是空白。

3.民法总则哪些条款是关于知识产权的

《民法总则》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123条第2款第(5)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肯定。

民法总则规定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商业秘密起源于罗马法,而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令》。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商业秘密一词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出现,是在《民事诉讼法》(1991)第66条及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提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因而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所要依据的实体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昭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权利,才使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认定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并且以商业秘密权对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外,《民法总则》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予以保护,还特别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权的定义和特点商业秘密权是指市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

但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因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但是商业秘密权具有以下独有特征:第一,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排他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第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征,其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第三,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不由权利人公开或不被侵权行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时,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客体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没有确切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技术、设计或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测试技术、电路设计、技术指针、专利动向或新技术影响的预测、图纸、模具、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件、数据库等。

二是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营销情报、产品短中长期的发展方向与趋势、不公开的财务资源、需保护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管理诀窍、采购渠道等。我国实务上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存在争议。

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没有被公开过、不为公众所普遍周知的,这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最大不同点,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价值性,是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而保持竞争优势。

三是具有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和限制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是关于行使“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权利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是占有权,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

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1、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相同点:

作为法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1)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为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展开的。

2)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交叉。

2、两种法律的区别:

对于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来说,差异大于共性,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1)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2)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3)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4)两种法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别

民商法主要是实体法,而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关于权利的实体性规定以外,还同时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当然,这里的程序法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依法获得和保护的程序。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任何人,包括权利人在内,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和执行。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条件等方面不提倡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个人的选择,更不可能遵从某个人的个人意愿。即使在权利的使用和转让中,虽然允许权利人可以通过与他人签定协议来行使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是,同样对可以转让的权利类型和转让方式作了限制,权利人必须遵守。如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甚至不能继承。这与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个人意愿的作法相差很大,完全不是一种价值趋向。

第三,责任的产生方式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产生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违约和侵权,其中又以违约为主,因为违约责任产生于交易过程中,属于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当事人之间只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来说,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民商法中也只是规定了承担责任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如果侵权人在侵权中造成了他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伤害和损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则有刑法单独处理,不再属于民商法的处理范围,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行政和刑事责任。与此不同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虽然也同样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但是,知识产权法只规定了侵权责任。在权利使用和转让一节中,由于是和民商法的交叉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违约责任处理,就没有另做规定。在侵权责任中,同时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这三种形式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又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⑴只承担民事责任;

⑵只承担行政责任;

⑶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责任;

⑷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刑事责任。

这几种情况在实践中都是具体应用的,相比之下,第一种情况使用的程度高一些。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中对责任的不同规定,实质上是两种法律中的权利不同属性的反映。作为私权和私法,民商法把承担责任的方式紧紧地限定在民事责任的范围中是合适的。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由于知识产权并不是简单的私权,知识产权法也不是简单的私法,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半公半私的法,这样,反映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肯定应该存在差别,这样是合理的,也反映着两种法律的差别。

5)两种法律中的权利存在重大区别

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

两种权利的形态不同

5.知识产权和法学区别

1、商法比较偏经济方面,有很强的技术性(会涉及较多经济学内容),所以学起来也比较有挑战性。

2、知识产权法专业毕业的学生能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专门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也能在公、检、法等部门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或者在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科技局等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3、知识产权法专业毕业生最为适合的 TOP5 岗位分别是“法律”、“金融/保险/投资”、“财务/审计”、“咨询/顾问”、“教育/培训”

4、知识产权法专业毕业生去向分布最为集中的 TOP5 去向分别是“个人企业/个体户”、“民营小型企业”、“民营大中型企业”、“政府机关”、“外资小型企业”。

5、现在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还是挺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但是等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另外经济法也是和经济密切相关的,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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