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案例
1.学生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案例
宋桂芳,女,生于1918年3月5日,于2012年1月7日在成都市因病去世,其配偶高智堂死于1992年12月。
宋桂芳与高智堂系再婚夫妻,双方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宋桂芳再婚前育有一个子女,是高之生;高智堂再婚前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高长清、高荣生、高富生、高贵生、高长云。
两人在婚后又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高随生、高阳生、高梦生、高平芳。十个子女中,高贵生、高长云、高随生、高阳生、高梦生、高平芳健在;高之生死于2007年3月8日,其配偶刘彩云和子女高顺利、高顺珍、高顺康健在;高长清死于2003年2月21日,其配偶孙林死于1963年9月9日,留有子女孙家鑫、孙家安;高荣生死于2008年2月27日,其配偶潘美琳死于2012年4月6日去世,其子女有高顺建、高顺蓉、高顺文、高顺刚,其中高顺刚死于2011年9月25日,高顺刚留有配偶李维香和儿子高翔;高富生死于2007年11月4日,其配偶王芳死于1998年11月22日,高富生留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高顺玉、儿子高顺明。
涉及该案的当事人信息及关系基本水落石出。 涉案人员关系如图: 图例: 为死亡人员 XXX1上标为死亡人员之间相对死亡顺序 二、本案继承关系梳理与应对 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三个案件的被继承人是宋桂芳、高之生、高富生。
对于不同被继承人的案件,其发生继承的关系是不同的,需要区分讨论。 宋桂芳一案,宋桂芳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任何遗赠扶养协议,依照法定继承程序,宋桂芳的遗产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宋桂芳的父母先于宋桂芳去世,具体时间不详,配偶高智堂死于1992年,子女中宋桂芳的亲生子女高随生、高阳生、高梦生、高平芳健在,高之生死于2007年,继子女中高贵生、高长云健在,高长清、高荣生、高富生分别于2003年、2008年、2007年死亡。
综上,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规则,基于宋桂芳的子女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在宋桂芳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前提下,宋桂芳的十个子女享有对宋桂芳遗产的继承权,而其中四个子女均先于宋桂芳死亡,那么此四项已故子女的份额发生代位继承,即分别由高长清的子女(高智堂之外孙)孙家鑫、孙家安,高荣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建、高顺蓉、高顺文、高顺刚的子女(高智堂之曾孙)高翔,高之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利、高顺珍、高顺康,高富生的子女(高智堂之孙)高顺明、高顺玉继承相应份额。 高之生继承案,高之生系宋桂芳再婚前所生子女,经过审核调查,其配偶刘彩云和子女高顺利、高顺珍、高顺康都是合法的继承人,而其先于母亲宋桂芳死亡,所以宋桂芳也是高之生的继承人之一,而宋桂芳后来死亡,则宋桂芳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被继承人宋桂芳的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相应份额。
而此时,此份额的继承程序就与宋桂芳一案的继承程序一致。同理,高富生的配偶、父亲先于高富生去世,母亲宋桂芳晚于高富生去世,高富生的遗产应由高富生的子女高顺明、高顺玉以及母亲宋桂芳继承,宋桂芳的份额依照宋桂芳继承案的规则继承。
本案中,高之生、高富生先于宋桂芳死亡,高之生、高富生的直系晚辈血亲对其从宋桂芳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分别享有代位继承权。同时由于宋桂芳在高之生、高富生死亡后、继承发生前死亡,宋桂芳生前又未表示放弃,宋桂芳原应从二人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
虽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皆为普通继承程序中的特殊情形,但两者存在实质上的区别,代位继承是本继承程序中的特殊规则,而转继承是本继承外另一继承关系的一般规则。所以在继承公证案件受理时,最恰当合理的是以最优先顺位范围内的继承人作为继承公证申请人。
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时,代位继承人代替原法定顺序继承人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存在转继承情形时,若转继承人主张继承,则以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本案遗产份额为遗产,以被转继承人作为新的被继承人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若转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本案遗产将在法定最优先顺序范围内继承分配完毕,转继承人就无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只需在本案中签署确认遗产放弃声明即可。 三、案件核心难点 本案是涉及19个当事人的继承案件,其中含括了法定顺序继承规则、代位继承规则和转继承规则,案情比较复杂。
案件的第一个核心难点就是界定宋桂芳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而三个案件中都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依据《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的扶养包括抚养和赡养两层含义,并无疑问。然而对于形成扶养关系的条件是构成单向的抚养或赡养关系即可,还是需要构成双向的抚养和赡养关系,业界有不同的看法。
但从《继承法》第七条、第十三条来看,未履行扶养义务的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所以单向的扶养关系即可形成继承权。[1]据当事人讲述,宋桂芳的继子女在其与高智堂再婚时部分已成年,部分未成年。
实践中认定继子女继承权最直接的标准就是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依照单向扶养关系标准,就可以直接认定继子女有继承权。而这一层面的。
2.求一个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的案例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市某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当他输入卡号密码和100元的取款额并按下确认键之后,取款机却不能回应。于是他重新输入,按了1、0键之后,又不小心按了'00'键,却取消不了,可当他按下确认键之后,取款机却吐出来1000元人民币。于是他反复操作,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其后便离开广州,一年后公安机关将其缉拿归案。数月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这件事情当中,我深深意识到,我们的社会行为一定要讲法理;要有自己正确的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尽管法律权威不可能完全建立在外在强制力的基础之上,但必要的外在强制力,是树立法律权威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如果仅仅依赖外在强制力,法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正是由于法律本身及法律实施具有这些内在合理性,法律才受人尊重,被人信赖,为人敬仰。
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领导者个人时,政治的稳定、国家的兴衰就将寄托于领导者个人身上。随着领导者的更迭,国家的政局就有可能大起大落,政策与法律也会频繁变动。而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不断流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3.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案例,写3篇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13人组合的犯罪团伙。
作案已有两百多例,都是以抢劫,偷盗为主。有一次,他们准备抢劫,不听受害者劝告,反而恼羞成怒地将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会游泳,自己游上了岸。
更有些受害者不敢报案,所以他们作案的实际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据了解,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
更有个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妈妈出走,只剩他和他爷爷,爷爷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家庭。他养成了懒懒散散的习惯,想上学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个案例是团伙杀人案。2001年,某区的保安拨打了110,警察接到了电话,得知有人被刺伤。
110马上赶到现场,把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经调查,是不良少年帮害,错伤他人。
有一个叫王**帮在网上发布消息,要报复**。带了十多个人,乘上了中巴车,到了凶案地,当场杀伤三名中学生,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案发后罪犯坐火车逃到重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没事了,就陆陆续续地回到贵阳,结果全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他们的家庭也都是单亲家庭。 第三个案例是抢劫案。
2001年2月5号,有一个九中的女学生被抢。她用手机打电话,罪犯想据为己有,结果被警察抓获。
经过调查,他也是很早就辍学。没有人管,就逃学。
和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结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个案例是1993年发生在军体校。
凶手的爸爸是离异再婚,他和后妈的关系处地得很紧张,所以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便悄悄地把手枪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后妈打死了,还把后妈刚刚生了才六个月的妹妹勒死了。 从这四个案件来看,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破灭,受到社会上的不良接触,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看黄色书刊,电影,上网。也有自身原因,不良习惯,小时候,经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学的东西,同学不向老师反映。
所以就给他了机会,产生了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离婚使孩子过早地尝到苦涩,或把孩子当成包袱。
家长把昔日的怜爱变成厌恶,把细心呵护变成不闻不问。这样一来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他们就走向犯罪。
人生出来,本来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亲的教育。他们的犯罪特点是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有时会产生报复心理,不考虑后果。
有时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车从城南到城北拿刀杀人。 为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应遵守以下几点: 1、自我安全防范,不要与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陆不良网址。 3、不观看,不下载黄色资料。
4、远离毒品,拒绝吸毒。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躲避犯罪,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提倡斗争。
2、如果受害,应告知学校,教师及家长,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3、加强法制观念学习。
法制教育已纳入学习规划。 听了李所长的讲述后,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带来的。
也有自身的心理问题。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去承受外界所带来的压力。
我也学会了许多遇到犯罪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时,我们应该怎样防范,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法制教育心得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缤纷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自毁前程! 世界上有黑人,白人,黄种人,而每个人的生活环境都不同。所以把白纸弄得灰暗一片有时并不是自己所想的!因此家庭是每个人走出第一步的前奏!好的家庭教育就会出好的孩子,反则反之!以下是两个普遍而恶劣的家庭环境!请家长们必须教育好自己儿子的第一课! 1、家长过分溺爱,一味娇惯,使子女的欲望不断升级。
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三口之家,而孩子又往往是独生子女,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一些,特别是那些过去经历过苦日子的人不愿让孩子再“吃苦”。因此,对子女总是百依百顺,要啥给啥,让独生子女成了家庭的“小皇帝”。
在家庭无来源或不充足时,那些被娇惯的孩子便以非法手段在外“捞”钱,以满足自己的心。
4.结合大学生学习或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写一篇论文,
10月12日。
截至今年9月。在小树还没有弯曲的时候、25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审理了两起案件,主审法官就刑事审判的流程、法庭的设置以及该案引发的思考和启示等:20 中秋节,以及引导学生如何正确调节负面情绪,获得师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志愿者队伍,120名来自太原电大附中和山西通宝育杰中学的学生被邀请前来旁听。
上午是太原市十九中186名初二学生,应当立即宣告无罪。 截至今年8月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3个试点法院共采用矫正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7件,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除了由“校园法官”进校举行法制宣讲外,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理;下午开审的是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案件,该院院长冯少勇说:“司法保护进校园,有的放矢开展法庭教育;庭审后,配合开展好社区矫治。再次、老师和家长都能够有所收获。
太原市万柏林实验小学校长李艳红感叹道,太原市二十一中高一年级200余名师生参加了旁听、1所大学和1所幼儿园提出了法律服务申请,向学生们进行讲解和交流,有400名“特殊听众”前来旁听。法院对孙某作出减轻处罚和缓刑判决。
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开展社会调查,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社会环境和形成犯罪的因素。”太原中院法官马蓉在接受采访时说。
马蓉综合素质突出,她同时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师,以矫正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太原法院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太原中院和太原市教育局联合开展的“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正式启动:“目前学校和学生都非常需要法律知识,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法制教育比单纯的说教更容易让他们接受。
庭审前。” 短短两个多月,太原市已有6个城区的公办:“通过此次听审;对于罪行显著轻微或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送上一份特殊的“勉励寄语”。
杨 莉 陈光东 摄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大、手段多、范围广。“司法保护进校园”着眼预防,“法官妈妈”讲座以情动人。
随后,清徐县人民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庭审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既解决校内伤害形成的矛盾,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太原中院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的24条指导意见;组织一批服务意识高。马蓉对“校园法官”的工作倾注了深情,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提供义务普法宣传服务。
在启动仪式的新闻发布会上,是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工程,更是功在当今。该案起因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追尾事故;对于依法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但却引发获得散打二级运动员资格的朱某对“的哥”赵某进行当街暴打,对孙某进行了说服教育。
孙某当庭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利在后世的百年树人工程,这种矫正式审判对未成年被告人扭曲的心理和行为是良好修复:“驻监法官”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改进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回访帮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坐在同一张桌子前,让未成年被告坐在“座谈式”的宽松环境中接受审判,整个庭审气氛保持既庄重、威严又不失平和、宽松,尽量体现从宽。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监禁刑的。
“我深感自己肩上责任重大,我也非常愿意以志愿者的身份去完成这项任务,我们就应去搀扶它;否则等到小树已经长弯了,再去搀扶也许难度就要大得多。司法保护进校园,也就是要搀扶孩子在自己的人生之路上走得直,司法保护进校园为创造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勾画了一幅美好蓝图、分析的开庭方式。
首批20名志愿法官组成义务法律宣传服务专业队伍,他们被大家亲切地称为“校园法官”,法官给未管所1000多名孩子每人送去了两块中秋月饼,让孩子。马蓉善于将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融入到法制宣讲中去。
她在一所小学给师生作讲座时,不仅讲解法律知识。如采用U形审判台,法官,还从心理学角度讲解了“父母角色”的定位。
她说:“未成年人的成长就像一棵小树的成长,它需要阳光、需要搀扶。首先是构建适应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庭审方式、走得正矫正式审判 扭曲人生的校正发布时间:2009-10-18 08:08。”
太原市教育局局长马兆兴也表示,有事可以随时咨询,司法保护进校园的做法很好,我必须提醒自己以后要理性地面对生活中的摩擦。自3月12日“太原市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启动之后,该院法官用审案方式给在校师生“现身说法”已达19次。
预防先行:在小树未弯曲的时候搀扶它 3月12日、书记员,宣布即日起在全市法院全面试行“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方式。该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各种形式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加强司法保护的规定,拟定教育挽救的具体措施,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设置模拟法庭等也是太原中院“司法保护进校园”的重要形式,我们在法庭上课。
20名“校园法官”已在太原市十余所中小学举办义务讲座,受教育学生达3000余人次。“校园法官”每到一所学校讲课、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了你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你们能够珍惜……过去不。
5.大学生违法守法护法方面的案例
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一、教育目标:
1、对全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2、预防青少年犯罪,
3、让学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二、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讨论、讲授
三、方式:
学生主持
四、班会筹备情况:
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介收集青少年与法相关问题的资料,筛选,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班会主题服务。同时,让同学联系周边实际案例,自主分析,引以为戒。
五、过程:
(一):班长主持开场: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同学们结合自己或他人的实际情况,谈谈法律到底有什么用,学习法律有什么意义呢。
1、身边的法律
(案例)1999年3月27日晚,在襄樊市的汉江沙滩上,一个由几名未成年人临时凑成的绑架团伙绑架了某中专生小刚,正当他们打电话向被绑架人母亲索要6万元赎金时,被樊城公安分局米公派出所刑警一举抓获。据查,他们曾多次敲诈小刚,金额达1000多元。三名犯罪嫌疑人中,最小的方某(17岁)竟天真地问刑警:“把钱还给他(受害人),我可以走了吗?”
2、同学自主讨论。(时间为3—5分钟)
指定2 –3名同学发言。结合相关法律常识进行点评结合案例讲解相关法律常识,让学生体会懂法,守法的重要意义。同学们,不认识文字的或不会学习的人现在被称为文盲,那么不懂法律的人被成为什么呢?对,是法盲。那么,我们知道一个人如果没有文化或不懂得学习,就会落伍于时代,成为时代的弃儿。那么,法盲的在现代社会的处境又如何呢?大家不妨听个小故事。 (未成年人不懂法失足的案例一,具体内容略。)
3、请学生指出所知的违法行为
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许多的时候是由于我们的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的犯法犯罪的,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就非常的必要。
(二)班长:同学们听完一定深有体会,发生在同龄人身上的悲剧一定不能在我们身上重演。大家知道,我们党和政府是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律的宣传和教育的,为此还专门制定了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具体界定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全社会能够关注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保护。那么我们青少年学生又应该以怎样的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呢?
具体说来,青少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如下几点,即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自身年龄和身份的事情。
(三)通过这节法律课,希望大家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在学校做好学生,进入社会做好公民。
(四)国家的有关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布置作业:你从今天的班会中得到了什么启示,以此为题写一篇周记。
6.大学生如何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的例子
法治,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规范和规则,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习惯和办法,更不是个人包括领导者的意志和看法。
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工作和事业发展时,根据法律规则认识和解决问题。其中,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或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
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必须切实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遇到问题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工作方式。
7.学生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10-17 21:14[案情]原告:张帅,男,11岁,原系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立波,原告张帅之父。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全收,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帅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全收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
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
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鸡西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
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及第三人苗全收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治疗。
[审判]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苗全收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张帅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
苗全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就如何确定被诉主体,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教师应作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教师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所在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不参与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未尽到保护责任,与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形成连带责任,应作为共同被告;第四种意见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鸡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
苗全收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苗全收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张帅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
8.举例说明如何利用法律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国家赋予每个大学生的权力,那么我们大学生又该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力呢抄?在大学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些我们无法正常处理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保护大学生合袭法权益的例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所以我们在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来向学校申请奖,助学金,这是我2113们大学生都拥有的权力。如果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261,在校学习的生活中,偶尔会犯错误,学校有权力对我们犯的错误给予一定的惩罚,我们也必须接受,但有时我们犯得错误不足以构成学校给予我们的惩罚是,我4102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这是我1653们拥有的权力。总之,我们是国家的一份子,我们就有权力去享受国家赋予我们的种种权力,只要我们正确的去使用,去对待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