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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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告北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诈骗怎么办

财物被骗,受害人最好亲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由公安机关审查确定案件性质 。

对于 确有犯罪事实 ,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协助警方破案。

破案后追回赃物 退还受害人。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为什么你说那个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骗子公司呢

骗子公司常见的四种商标注册代理骗局有:

商标注册代理骗局一:谎称能“保证成功注册”,“加急”,“优先”办理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要经过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商标代理组织的上述承诺系无效承诺。“熟人好办事”是人们的习惯思维,某些商标代理机构就利用这一点,会经常告知或暗示申请人, 代理机构与“商标局有关系”。

商标局有5个审查处,每个审查处有对应的审查类别,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都是按照审查进程随机 分配的,商标注册申请自受理后,起码需要一年的时间才会被送到审查员手中,每个商标的审查都要经过各审 查处的多个工作环节的审查和复核。

尽管商标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待审商标积压的问题,商标注册周期有望缩短,但这“周期缩短”并不是 商标代理机构所能够承诺的,即使作出承诺,要么是骗人,要么是属于无效承诺。对于这点,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切勿上当受骗。

商标注册代理骗局二:谎称“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等于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受理,商标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公告》为准。成功注册一件商标一般至少需要一年时间。

商标注册代理骗局三:谎称是“商标局或地方工商局的注册中心、直属机构、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是企业的自主选择,工商部门不会要求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更不会招揽商标注册代理业务。

商标注册代理骗局四:谎称“有人欲将你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注册,我们可为你公司保留优先申请权,如你公司不需将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我们将提交对方的申请”,“抢注商标”情节实属捏造,保留“优先权”子虚乌有,广大企业谨防上当。

基本上常见的代理骗局就是这些,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找知名代理公司,谨防上当受骗。

3.最高院最高检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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