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简单的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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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一般需要做哪些有关消防的资料啊

施工现场一般需要做哪些有关消防的资料: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合适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小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满足不小于25m的要求。

2.施工现场一般需要做哪些有关消防的资料啊

施工现场一般需要做哪些有关消防的资料:(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配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且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配备一只灭火器。

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数量与种类合适的灭火器、高压水泵。 (4)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小于两处。

(5)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满足不小于25m的要求。

3.施工现场消防要求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的基本要求:

1 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

2 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应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灭火救援的要求。

5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6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7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8 工程开工前,应配置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并确保消防水源。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办公与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区布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

9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层。

10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12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火作业。

4.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开发区各类企业单位新建、二期等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在这些建筑工地中临时搭建的简易工棚和建设施工人员构成复杂,知识层次参差不齐,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近年以来,全国各地已相继已发生多起建筑工地火灾事故,建筑工地一旦发生火灾,势必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建设、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城市整体投资环境将造成负面的影响。一、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状况不容乐观,火灾隐患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民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有的工地只注重工程质量进度的管理,忽视消防安全管理,忽视对民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各种消防安全隐患不能发现,或者发现后仍然视而不见。

绝大多数民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用火用电现象严重,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能力。二是工地临时搭建的工棚抵御火灾的能力差。

由于工地条件限制,大多数工棚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不畅、电气线路乱接乱拉、超负荷用电现象十分普遍。多数工棚连成一片,防火间距不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蔓延成势。

三是工地可燃物大量存在,人员聚集,发生火灾后果严重。工地多数工棚为简易构筑物,采用泡沫夹心板等可燃材料装修,加之工地本身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载荷进一步加大。

由于条件限制,大量工人集中居住在狭小的工棚内,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二、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一是要把住责任关。

作为建筑工地的管理责任主体,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工作职责。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明确一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工地、工棚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类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违章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是要把好程序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要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等各类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抓好落实。

要建立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属当场改正的,责令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主动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三是要把好监管关。

安监、建设和消防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辖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情况的掌握、定期分析,针对发现的问题或苗头,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要针对工地及民工住宿在简陋的工棚里,卧床抽烟、私拉乱接、生活用火随意的现象日益突出的现状,开展专项检查和多种形式的宣传。

劳动、建设等部门可以将各个建筑施工企业中一线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作为衡量施工企业安全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对那些出现消防安全隐患拖而不改,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单位实施“黄牌警告”、降低安全评估等级的办法促使每个施工企业加大消防安全工作的“硬件”投入和“软件”成本,确保火灾形势的安四是要把好宣传关。建筑工地的民工大多数来自农村,流动性大,接受能力较弱,在他们中间开展消防知识教育有一定的难度,安监、建设和消防等监管部门要能够端正认识,迎难而上,牢固树立起执法为民的思想,要有耐心,还要细心,要深入到工地、深入到民工住所、深入到民工中间去进行宣传,手把手地教、面对面地交流。

宣传时,可以采用流动消防宣传车,配置了电视、DVD等放映设备和油盆、灭火器、水带等演练器材,携带消防宣传牌,常年不间断地在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地巡回宣传;可以利用一些宣传单和工地内的喇叭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向民工开展消防常识宣传,也可以印制一些图文并茂、言简意赅,让民工兄弟看得懂的宣传手册下发到民工手中,教会大家如何预防火灾,如何消除火灾隐患,如何逃生自救。五是要把好应急救援关。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在建筑工地内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发现险情后要充分发挥义务消防队员在单位消防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平时要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工地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要详实,可操作性要强,要把提高民工灭火和疏散能力作为演练的目的,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经济,有利于维护建设、施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安监、建设和消防等部门要与各企业、监理、施工单位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规范消防安全行为,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共同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5.安全施工中,施工现场防火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基本要求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3.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人内业档案中。

5.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6.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7.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9.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

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更新,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10.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12.开工前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13.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14.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

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1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配备灭火器材,指定防火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7.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18.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1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20.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21.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22.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时,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3.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2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动火期限为3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6.施工现场如何注意消防安全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任务,是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1)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领导工作。 (2)成立消防安全保卫组(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维护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4)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干部、消防主管),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

施工现场简单的消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