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改进的建议
1.201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提出了哪些建议
4月20日,据媒体报道,以"创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201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在京拉开帷幕。
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申长雨在上午的论坛中提出了四点意见:
首先是坚定不移推进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科学立法,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通过严格执法,让侵权者感受到威慑常在;通过公正司法,让权利人始终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全民守法,让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
其次是构建多方联动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要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形成合力,多策并举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是多管齐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保护知识产权要坚持保护效果与保护效率并重,既体现公平公正,又跟上发展节奏,满足社会需求。
第四是持之以恒抓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通过持续不断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行之有效的舆论宣传,真实生动的实际案例,推动形成“人人尊重知识产权、人人保护知识产权、人人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王彬颖对此届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她表示,作为驱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一股新的力量,知识产权在全球各国政策制定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WIPO高度赞赏中国在发展知识产权事业以及构建创新生态系统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对中国在参与建立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以及促进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表示称赞。
周慧琳在致辞中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需要各国加强对话与合作,共同寻求解决办法。国家版权局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版权合作与经验分享,探索打击盗版跨境协作机制,促进优秀作品的有序传播机制,为版权创造与保护营造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以应对面临的共同挑战,迎接共同的发展机遇。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
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
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更多的是仓促地应付外部和内部对盗版、假冒等侵权指责的形式性宣传,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因此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
在相当多的地区,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还普遍缺乏一种较为清晰的认识,“窃书不算偷”这样的意识在民众心目中还占据着“主流”的位置。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所以许多人将日常生活中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皆视为“合法”,甚至对政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行为和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判决持怀疑态度。
这也是为何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仍然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积极“跑马圈地”,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中国许多企业因此频频陷入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陷阱”。
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而在国内,企业长期受“宁可仿制求生存,也不冒风险创新”观念的影响,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仅仅靠“出大力,流大汗”,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
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首先,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还不甚理想。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这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公开、披露也无法实现及时和到位。
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
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它们在制定目标、司法和行政保护范围和力度上存在着差异。
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
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尚显滞后。 再次,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位。
目前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识,存在着三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保护水平过高论、保护水平过低论和保护水平适中论。各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
这种对定位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须完善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提前意识到这一点的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护其利益。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热点所在。 美国在2005年4月底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将中国放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美之间贸易发展的瓶颈。
日本在华企业也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其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在其2004年建议书中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印度、越南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发展和完善它们。
3.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知识产权现状之我所见
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讲座,从中了解到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知识,知道了中国以及世界现今阶段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对中国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身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身为一名中国人,油然而生一种进取心和紧迫感,结合自己对生活中各种现象的感官认识,也有一点自己小小的感受和见解,似乎有点不吐不快之感。
对于知识产权以及基本现现状的感受和认识是:对知识的认识足够,对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有限。就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简单的讲就是通过对知识的运用加以劳动付出,而产生的独特的产品,为之付出了的人就享有优于其它人的对该物的各种权利。这个权利理所应当应该被保护,如果得不到保护,也就是说你一个没有付出努力开发的人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与开发人完全一样的对该被开发物的权利,那么就不会有人去花费心思去开发创新了,直接等着别人开发好自己坐享其成就行了,正是因为这样就更需要保护,对开发人的付出予以肯定和奖励,这种肯定和鼓励就通过知识产权赋予开发者一些特有的权利而实现,有这样的利益和价值观上的肯定才能提高人们的积极性,鼓励开发,促进创新,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这个简单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必需予以足够的保护。这个道理我想一般人都能够明白,而现实中间接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说是不理解支持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那么多呢。在小商场里,我们对仿冒的阿迪耐克情有独钟;在计算机市场我们会更倾向与选择便宜的翻版的软件或者直接从网上下载等等,如此现象不胜枚举。
也对平常司空见惯的现象产生了一点思考。期间我一直在问自己,为什么大家会这样,不支持正版,那么青睐盗版,难道就是因为他们一点都不明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困境和在国际上遭到的令人愤怒的遭遇么,是因为他们一点都不爱国么?我想,就我自身而言,对这样的结论不敢苟同,我也用盗版,那绝不是因为我不知道不明白更不是因为不爱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消费者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关心知识产权的不管是学者也好专家也罢,都是一个值得研究也应该研究的东西。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领域的大学生我有我自己的思考和浅略微薄的见解;
首先,我想谈谈也更是想问问知识产权界的精英学者和专家们,知识产权的目的在哪里?毫无疑问,主流观点肯定的告诉我们,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发展。这个道理谁都明白也都知道,我想提出的问题或者观点是,我们是不是真正为了广大群体的利益而设立这样的制度呢?产生这样的疑问绝对不是无风起浪,在现实中,广大群众也包括我在内,最直接感受到的是,知识产权纯粹是为了少数人,换句话说消费者很难从这个制度中直接和明显的感受和实际收到益处。也许,大家会说知识产权的利益是长远的广大消费者以后明明白的会知晓的,所以请大家理解。这样的话我大可理解,这十分认同,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硕大人口的国家,仅仅凭借这样的理由会让这样一个制度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一直不懈的支持么?也许理论上可以,但我想我们不应该抱着理想的和理论上的可能而不做更多的思考和研究。在这里,不是质疑产权保护的初衷和用意,而是出于希望使这个制度能更好的被接受和发展而有所疑问的,我的建议是为了使这个制度更好的被接受和发展,能否在制度的立意和价值导向上有所完善和改进,以取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然后,就我对自身想法的分析,和对人民群众心里的分析,对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的原因,我有自己的几点看法:第一,中国的特殊的国情。人口庞大地域广阔,风俗习惯,价值观世界观差异很大,知识理论,道德文化层次的差异非常巨大,这样的话很难要求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不同消费层次和观念的消费者都对消费中支持正版的观点予以支持和理解;第二,经济利益的作用。绝大部分消费者选择盗版是因为加戈便宜,其实,这也无可厚非,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人们都会选择付出更小的代价,专利拥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我觉得过分去职责消费者不是最佳选择,毕竟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补课避免的,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不能奢望消费者完全放弃盗版,从而是专利得到维护,这是不现实的,虽然是在法在理的,从全局考虑做出理性思考我们只能也应该另寻它法。第三,专利维护的方法结构不够合理。通常情况下,开发者弄出了新的专利,就去国家政府申请,缴纳一定手续费等就能获得专利权,就可以对抗其它开发者,他在市场上就很自然的获得了一定的垄断能力,这种垄断力是维权的可贵成果,同时也是危险的利益毒药。俗话说的好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有权利必定倾向把他用到最大。
4.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行业一: 网吧、网站经营企业 主要风险: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非法下载、编辑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供网民观看,为网民提供在线下载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服务。
典型案例:原告广东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电影《杀破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网吧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电影《杀破狼》的在线播放。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网吧损害了文化公司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判令网吧赔偿9000元。 司法建议:1、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学习,知道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网站经营企业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清查,提供下载或在线播放服务时,如发现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应立即删除。 3、网吧经营者不得下载未经合法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提供播放服务,也不得设置未经合法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的检索、链接服务。
行业二: 印刷企业 主要风险: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未经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印刷的包装制品上使用他人文字、美术作品或商标。 典型案例: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种子”注册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该商标在白酒行业具有知名度。
被告黄某、夏某未经许可,在经营中印制标注有“种子”商标的“种子珍品”高粱酒盒包装,黄某、夏某因上述非法印制假冒商标行为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夏某表示歉意,承诺不再侵权,支付赔偿款1.2万元。
司法建议:1、要知道印制的包装图案、标识等涉及他人合法取得的著作权、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 2、注重合同审查,印刷企业多是接受其他生产商的委托,为其产品印制包装或商标标识,在接受委托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审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如是否其自有知识产权,还是获得授权),同时明确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3、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企业自主设计开发的包装图案等及时申请权利(可进行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获取法律保护。
行业三: 广告企业 主要风险:著作权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他人摄影图片。 典型案例:某大酒店未经北京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其酒店宣传资料中采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张摄影图片,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该酒店赔偿北京公司损失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司法建议:1、每一位广告从业者都要具有知识产权意识,不随意下载、使用未经他人许可的图片,对于他人免费赠阅的图片,也必须在联系赠阅者并明确授权后方可使用。 2、建立合法的图片使用渠道。
广告企业需要大量的图片资源进行创作,可以和正规的图片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图片库使用关系,杜绝不必要的侵权行为发生。 3、广告主与广告企业签订委托制作广告合同时,双方均应注意著作权问题,并将之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进行规范。
行业四: 出口加工企业 主要风险:商标权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出口加工企业在接受订单进行对外加工贸易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加工出口的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 典型案例: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为“鳄鱼”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江阴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侵犯“鳄鱼”商标专用权的针织T恤在出口时被海关查扣,并被海关及工商部门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衣公司在贴牌加工时未尽审查义务,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制衣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等。 司法建议:1、强化商标权利意识,知道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未经真正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2、建立合同签订前的严格审查机制。既要审查对委托加工方的资信情况,又要审查委托方商标的法律状态,如商标在注册地及加工地的合法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真实性等,以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加工资格。
3、为减少诉讼主要风险,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外方提供商标或进行最后贴牌,并且签订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条款或一旦发生商标侵权后由委托加工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4、逐渐摆脱纯贴牌加工的企业定位,发展自主品牌。
行业五: 连锁加盟企业 主要风险:商标侵权,主要侵权表现形式是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期限使用权利人商标。 典型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中国石油”、“PetroChina”商标权人,无锡某加油站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该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油站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加油站赔偿原告2.5万元。 司法建议:1、要知道加盟企业与特许经营方除涉及合同关系外,更存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隐患。
2、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限进行合法经营。不要以为一日授权即终身授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做好续约或终止合约的准备,若终止合约即停止使用权利人的商标、门店装潢等。
特许经营期内发生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尽速依法解决,未决纠纷并不影响商标权利人对其商。
5.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和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历史很短,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这些问题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将会给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带来非常负面的后果。
具体分为立法及司法、国际保护、企业亟须的支持三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一、立法及司法1、国家应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我国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发展历史过短,另一方面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过于分散(专利管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管理在国家工商总局、著作权管理在新闻出版署),使得我国缺乏一个较为整体的、可行的、宏观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而这一战略的缺失,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整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实质漠视,同时也缺乏一个上到中央政府、下到每个企业的一贯的、统一的、协调的知识产权发展机制。目前我国正在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应抓紧时间尽快出台讨论稿,向专家以及企业界人士征求意见。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虽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存在的问题较多:(1)法律制定的参与机制尚不健全,大部分法律在制定中仅仅是政府部门与法学专家参与,而法律的受众则很少有机会直接参加,由于政府部门的部门利益以及专家过于理论化的意见,使得法律制定缺乏更好的社会真实基础。
(2)法律执行系统不完善,很多知识产权法律看似全面,实则无可执行,仅仅是一些过于原则的内容,而在实际执行中,大量依靠法官、行政部门的自由理解,而执法者的水平高低、见地倾向则很大的影响了案件的后果。(3)知识产权法律过于强调填平原则,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还很大提升空间。
3、加强对大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较为完善,随着中国企业规模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对于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在我国较大规模的企业比较普遍。
建议政府对大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在经济侦察、预审、司法等各个环节给予特别支持,最好成立包括各个环节涉及单位的专案组,针对大型企业在法律保护方面的需求开展工作,在专案组中设立接口人,并加快反映速度、及时侦破,同时建议在警力方面进一步加强。二、国际保护1、政府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公关。
我国政府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事务日益关注,但是从目前看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外交政策缺乏足够的策略性和统一性,往往在外国政府的压力下做了让步;而且对于企业而言,其在海外市场的发展也缺乏政府的明确支持,导致企业在发达国家屡屡遭受知识产权打击而无力还击。在国际间知识产权谈判和合作中,也基本上没有听取企业的意见,而是单凭政府自身的理解去参与,其效果往往事倍功半,不能尽如人意。
2、保护中国企业国际化拓展。中国的企业有着强烈的国际化扩张的需求和努力。
“中国总部、全球扩张”的模式已经日益出现,如何保护中国企业国际化拓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作为目前最主要的国际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已经非常突出的摆在我们的面前,所以,我们需要非常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全球各个重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一方面,通过资源整合,降低企业重复研究;同时,通过政府的努力,能够为企业搭建一个非常有效的国际环境咨询和支持平台。分析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调查和了解,还包括了国际专利预警、专利分布分析以及国际拓展中的国内企业机会挖掘。
三、企业亟须的支持:1、出台扶持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政策。国内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较多,如家电业、计算机业、通讯业等等,而这些行业企业所具备的技术实力也往往是十分强大的,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机遇也相对较多。
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对这些行业和重点企业,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适当支持,开辟一些绿色通道,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一方面可以起到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进展,另一方面也为国内探索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同时,对于那些对产业有着重大影响的技术领域和产品,政府方面应该和企业一道,认真分析、高瞻远瞩、周密部署,形成对于这些产业的卓有成效的国际化竞争方略,并在各类资源上给予全面而深入的支持,这样才能在多点突破的情况下进一步实现整体的突破。2、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一方面能够增强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研发起点,从而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为我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拓展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目前在我国没有一个有价值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供国内企业使用。
比如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也使用很不方便,而企业自己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库一方面资源耗费甚巨,导致重复投入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作为市场个体,很难获得全面的、完整的信息,无法为企业提供准确的决策支持。在这一点上,希望国家和政府给予足够的关注。
3、强化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政府和行业协会是。
6.试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大多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通过科技研发,生产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企业独享知识产权带来的市场利益,免于知识产权的流失,规避侵权风险,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2、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能够保证企业研发投入的安全。
企业在进行科研立项和自主研发时,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及时了解所属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无效”研发,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产品市场附加值。
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能够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甚至取得市场定价话语权。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升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
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可实现增资扩股、质押融资、许可使用、建立产业联盟等,提高企业在合资合作和商务谈判中的地位。
7.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 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修改后,在这方面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此条我们可以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帮助权利人实现著作权或权利人著作权受侵犯后代行救济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众多的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在西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有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经验。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就有专家提出将集体管理组织写进,鉴于当时许多人对这个组织不够了解,且我国又缺少相关实践经验,故未写入。
但在实践领域,相继出现一些对某一方面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均在各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体系完善的著作权,体现于著作权法第十条。
这些权利中,有些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如发行权、改编权、展览权等;但有些权利著作权人无法或很难控制,如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等形式的作品使用制度,一旦作品在大范围内被多次转载,其作者获得稿酬权利是很难得以有效保护的;再如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作者不可能知悉所有播放其作品的电台、电视台,其相应的财产权也难以实现,等等。
对此,在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国家,作者往往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去履行义务许可、收取费用,已成为行之有效的管理作者权利的手段。在这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
通过专业性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可节约权利实现或救济的成本,使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对国家而言,也便于实施著作权管理,同时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接轨;从整个社会来看,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激发创造性,促进科技文化进步。 二、扩大行政处罚范围和行政处罚种类,强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力度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2〕。
有人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强化司法保护,淡化行政保护,以防止行政力量对知识产权的过多干预〔3〕。但是,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多、影响大、专业性强,全通过司法解决是困难的,而行政保护具有速度快、程序简便的特点,能及时处理纠纷,节约成本;并且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对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再者,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也承认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故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规定了行政保护,并且予以强化,在著作权法修改中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1、扩大行政处罚范围 与原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比较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新增了以下行政处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可给予行政处罚,并且这种传播方式不限于复制、发行,还包括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或者未经录音录像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3)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或者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且不限于美术作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在著作权领域所涉程度和广度均得以加强,这一方面是基于著作权客体范围的发展变化,新的权利客体需要行政救济;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当前盗版活动猖獗,虽经多年整治,仍未遏制其泛滥势头,且这越来越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不利于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的交流,需要发挥行政机关主动、迅速的执法作用。 2、扩大行政处罚范围 原著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修改后,新增了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即除侵权所得外,侵权制品及实施侵权行为的。
8.知识产权问题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常常针锋
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简要过程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上的三次谈判,均发生于90年代.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两国在双边贸易协议中涉及过.1979年7月,中美两国签署《中美贸易协定》,在该协定的第6条中涉及双方对对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此后中国开始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并在短短几年中完成了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工作,初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1991年,美国根据《综合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发起对中国的调查,具体指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专利法有缺陷,尤其是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不提供产品专利保护;对首次发表于中国之外的美国作品,不提供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过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另外中国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的有效实施.(1)中方在会谈中提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美国不能要求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遵循与美国一样的标准.药品和化学产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发达国家有义务与发展中国家分享有关的科技成果.(2)因此双方在第一次谈判中争议的焦点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按照美国一国的标准,还是按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是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过渡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还是不顾中国国情要求中国马上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实际上也是当时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在这里需要指出,中国当时虽然没有为药品和化学产品提供专利权保护,但这符合巴黎公约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但是在美国政府的强大压力下,中美双方还是达成了第一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当时关贸总协定的TRIPS协议的草案已经浮出水面,因此双方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内容主要以TRIPS协议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该备忘录主要是中国政府就改进知识产权法律作出一系列承诺,当时美国政府主要的承诺是将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的保护期从原来的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3) 自1992年签署备忘录以后,美国对于中国政府依据备忘录做出的进展并不满意,1994年6月30日,美国重新提起了对中国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在谈判中具体要求涉及三个方面:第一,美国要求中国建立执法队伍,以打击主要的侵权者,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并起诉侵权者.第二,美国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建立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统.第三,美国要求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4)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的实施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某些产品的市场开放问题.经过艰苦努力,1995年2月26日晚,双方草签两国政府换函及附件协议,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结束.在这次谈判中,美国政府在谈判中的三个目的也基本达到,1996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公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再一次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其理由是中国没有认真执行1995年双方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执法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同时根据《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规定,直接启动了制裁程序,为此双方开始了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并最终达成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由双方的部长换函和两个附件组成,两个附件分别是《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和《其他措施》.第三个协议的内容主要围绕侵权工厂的治理、加强执法、采取边境措施和市场准入这几个方面进行.双方的争议点已经不是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双方在1995年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问题.二、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分析根据工业产品发展的生命周期理论(5)可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成为一种决定新工业的创新程度、贸易方向、资本流向以及不同工业化国家相对增长速度的有利因素.(6)发达国家拥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因而能够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新型工业化国家却能够通过模仿战略吸收和模仿发达国家的创新技术从而生产富有竞争力的产品,大大威胁发达国家的垄断地位.(7)而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于一个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国际保护的世界来说,恰恰就是一种公共物品,由于各国在提供这种公共物品上的意愿和能力是大不相同的,因此作为世界强国的美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技术出口国,必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经济利益.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该发达国家刚起步时,(支配地位刚刚建立,竞争地位还未受到挑战时),其注意力最可能放在为其出口产品开辟市场,而当它相对衰老时,(相对的经济实力下降,而其竞争者则越来越强大时),它的注意力将转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