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小知识
1.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知识
一、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二、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登记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登记申请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二)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5.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
4.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注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有2种形式 1.规模比较小的,只办理工商登记,交工商管理费,核定收入的0.4-1.2% 2.比较大的,办理工商登记后要办理税务登记,看工商户的经营性质交税,增值税项目为4%和6%税金,营业税项目税率较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征收。
2.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知识
一、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二、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登记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登记申请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二)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5.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三)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5)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
4.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注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有2种形式 1.规模比较小的,只办理工商登记,交工商管理费,核定收入的0.4-1.2% 2.比较大的,办理工商登记后要办理税务登记,看工商户的经营性质交税,增值税项目为4%和6%税金,营业税项目税率较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征收。
3.个体户需要交哪些税费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
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以上情况核定。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查账征收的,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扩展资料
个体户普查范围问题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户(个体劳动者)
4.个体户是什么
个体户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俗称,是在我囯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剥削他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特点是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主,用自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独立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户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户经营。实际生活中,个体户一般经营各种修理服务行业、服装加工业、家庭手工业、个体运输业、饮食业小商品及政策允许的其他生产性、服务性的行业。
中文名:个体户
外文名:Self-employed person
颁发单位:地方工商局
定 义:指除农户,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个体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国家工商总局的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内资企业实有350万户,比上年净减少30.1万户,下降7.9%。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即将于2008年开始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对个体工商户具体数量的普查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搞清楚现阶段中国到底有多少个体户,不仅对个体工商户本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就业政策的制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到底有多少个体户却是众说纷纭。比如按照2004年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的数据,全国共有3921.6万个个体工商户,而同期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是当年年底的数据为2351万户,两者相差竟有近1600万户之多。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大量消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因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1万户,6年间净缩水近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35万户。但如果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却依然保持在近4000万户的水平,个体户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所上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体户
5.个体工商户主要特点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其特点主要有: (1)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其既 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非法人团体,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 第二个民事主体; (2)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3)个体工商户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商业经营单位; (4)个体工商户在本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伙,《民法通则》 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民事主体,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进行了原则性的规 定,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夫妻中的 一方进行个体工商登记,以家庭财产进行个体经营,如果在个体经营 期间,其收益是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则其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来 承担,即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6.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1、个体户有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有可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主要取决于经营规模和帐务的完善程度。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实行抵扣制,按照4%(商业)或者6%(工业)的征收率纳税。
不能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抵扣制,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税率有17%(基本税率)和13%(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