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综述怎么写法学司法考试
一、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法律文书的写作除应遵循写作的一般规律外,根据其特定的功能,首要的一点是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进展情况,确定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和如何制作,即确定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的明确目的和中心意思。以涉及刑事案件的文书为例,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人员制作笔录,并且要经宣读无误,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或盖章。这份笔录才算是一份合法的笔录。当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只要符合管辖规定,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作有关立案报告的文书,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这就说明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它们都有法定的特定功能,不是根据想当然的念头随意制作的。
既然法律文书都有它的法定功能,自然每种文书就都有它特定的主旨,而要实现它的主旨要求和法定功能,就必须在文书中突出它的主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目的是通过指控某某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罪;人民法院应对其严加审判,并给予应有的制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对某一案件的裁决处理的文书,就必须写明查清的事实,判明的案件性质,并阐明裁处的理由和作出最后的裁处决定。律师代书的诉状指控某甲对某乙有侵权行为,就必须在诉状中写清某甲对某乙的侵权事实,阐明指控某甲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和法律依据,提请法院秉公处理。诸如此类,都必须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功能,阐明其主旨,并能使其在文书中表达得鲜明突出、一目了然,以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二、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目前不仅司法机关使用的大量司法文书都有法定的文书格式,就是各种民用的法律文书也开始制定较为统一的格式,即便部分民用法律文书格式尚不完善,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习用格式可供文书制作者遵循。制定统一格式的文书,一是为文书的制作者提供方便,使其制作文书时有所遵循,便于制作;二是有助于法律文书效用的发挥,使接受文书的一方易于掌握文书的要领;三是便于保存归档。总之,遵循文书格式制作文书,对于程式性十分明显的法律文书来说是顺理成章的。
制作法律文书除应遵循规定的格式外,还必须认真写清各种事项,特别是一些法定要求写明的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中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就必须写全写清。如年龄问题,对于某些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犯罪,年龄对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有直接的法律意义。职业一项对于某些案犯是否属于职务犯罪也是重要的法律条件。至于事实、理由、处理或请求意见中的有关法定的要素更必须写全、写实。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做到明晰清楚,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因为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材料是说明事实的具体内容。叙述事实的具体要求:
(一)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区别为两类,凡记叙有关刑事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关涉到的人物(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原因(目的和动机);作案的过程(情节和手段)和造成的后果;案犯的认罪态度以及证据。凡叙述有关民事、行政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关涉的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结局、各方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据。其中行政诉讼的案情事实,在叙述纠纷事实时,还应注意写清原告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子除外)叙述上述事实要素,力求写明其法律上特点和要求。当然叙述上述事实要素也不宜平均使用力量,有些要素是不言自明的,自然也可不写。如盗窃罪犯的盗窃目的是极其显然的,一般可以不写。在叙述事实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这对于避免出现差错,说明涉案的人员是一特定的人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因为只有关键性情节,才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涉案人员间的是非正误。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属于犯罪的情节,或决定其属于此罪或彼`罪的情节;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节,都属于彼类的事实情节,必须具体写清。如某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反抗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必须把侵害人所持的凶器、打击被害人的具体强度、被害人持有何种工具、如何具体反抗以及造成何种结果等等,写清、写实。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被害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则构成犯罪。二是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必须具体记叙。如合同纠纷的案情事实,必须具体写明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哪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抑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等。只有这样才能判定谁有责任,谁无责任;或哪个责任较大,哪个责任较小。如属裁判文书,才能为正确裁决处理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三是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必须具体写清。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何有时不仅涉及问题的轻重,有时甚至于可以影响案件的性质。如有的刑事犯罪手段恶劣,表面看来似乎仅属于罪行轻重的问题,但实际上它影响到罪行的性质,在处刑上可能从有期徒刑升级为无期徒刑甚至极刑。总之,这三类关键性事实情节,在叙述时必须力求具体详明。
(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文书中叙述案情事实,特别重视有关事实的因果联系,对于“行为目的—行为本身—造成后果”这三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求叙述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行为的性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如同样是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与未造成后果的,在最后的处刑上也会有重与轻的很大差别。因此,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交代清楚。
(四)争执焦点,抓准记请
有关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通常属于反映或处理民事、行政纠纷的法律文书,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特别注意把原被告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把握准确,并记叙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意见可能是十分纷纭复杂的,理由也会有千天万条。作为文书制作者,必须紧紧围绕当事人之间在民事权益之争的关键问题上,抓住焦点,准确记叙,而不能采取“有闻必录”的方法,不分主次轻重,一概予以记叙。对于刑事类文书,应如实反映公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在事实的提供和理由的辩解上的重要分歧,以使裁处机关作出有针对性的判断、认定和理由的阐明。
(五)财务数量,记叙确切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常常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特别是财物数量更是比比皆是。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金钱借贷、贪污和受贿也都离不开财物数量;刑事案件中有关盗窃、抢劫、诈骗也都离不开财物数量。因而在记叙财物数量时就必须掌握如下的要求:一是要求记明确切数量,一般排斥模糊数量;二是在不可能查明确切数量时容许写明近似数量,但必须写明基本数量。如盗窃犯多次盗窃,随盗窃随挥霍,难于查明绝对的确切数量,这时容许记近似的基本数量,如“盗窃300余元”,基本数量3000是确切的,余数则是模糊的。但不容许全部数量都是模糊的,如“盗窃若干元”,否则就难于确定案件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也难于判断。还要附带说明的是,财物不仅要求写明数量,而且还应注意说明财物的特征,如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这对于确定其价值高低也是极为重要的。
(六)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在法律文书中叙述事实,语贵平实,不追求辞藻华丽,不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一般排斥夸张、比喻等积极的修辞辞格的使用。但是语言平实也并不意外着语言干瘪、枯燥无味。因为生活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的,因而反映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必然是丰富的。在记叙事件的顺序和方法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自然顺序法,即通常所说的“顺叙”的方法,也就是按照事件的发展过程记叙事实的方法。在发文书中,通常是以时间为线索,以行为人的行为过程为内容记叙发生的事件。这也是表现法律文书中叙事平实的一个方面。不去追求文艺效果,不采取文艺上常用的“倒叙”、“插叙”、“补叙”等手法,而是让人从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去了解事情的性质、行为的对错及法律上的有无责任。这种烦恼国法是法律文书所采用的最基本的方法。
2.、突出主题法‘这种方法是对记叙刑事类案情事实而言的。其要领是主罪提前记叙、此罪移后记叙,主罪祥写、此罪略写的一种记叙方法。适于一人多次一罪和一人多次多罪的案情记叙。
3、突出主犯法,这也是记叙刑事类案情事实而言的,而且是专制指记叙共同犯罪的事实。其要领是,围绕主犯的犯罪事实记叙,有哪个从犯参与哪次犯罪活动结合记叙。除共同犯罪,还有单独犯罪的,先写共同犯罪,后写单独犯罪。这适用于多人一次一罪、多人多次一罪、多人一次多罪和多人多次多罪等各种共同犯罪的案情记叙。
4、综合归纳法,这种方法是记叙同类性质犯罪事实的方法,通常也称为概括记叙案情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即不能将全部案情只用这种方法记叙,否则就不能准确深刻地反映案件的本质特征。一般情况,对主罪采用具体记叙的方法,而对其同类的次要罪行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予以记叙。通过具体记叙案犯的主罪了解其犯罪的深度,通过综合归纳记叙其犯罪的广度,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5、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主要适于记叙民事或经济纠纷的案情。所谓“纵”,是指记叙事件的发展过程;所谓“横”,是记叙有关情况的说明介绍,类似一个事件的横断面。
(七)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中记叙事实所选择的事实材料,必须绝对真实,不容半点虚假。但是文书制作者所掌握的材料往往是大量的,其中有真有假,有反映表象的也有反映本质的。这就需要在记叙的基础上加以认真地选择,进行又表及里、由此及彼、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选择工作,其各本的标准是选用足以说明问题本质的材料,也就是要选择足以说明案件根本性质的典型材料。刑事类案件的文书,要选择能够说明案犯是否构成犯罪的材料。民事类案件,如经分析认定,一方确已构成对另一方的侵犯,就应对文书中选用足以说明构成侵权的材料,不构成侵权的材料就应舍弃。再者,对于多起罪行或多种罪行的刑事案犯,在叙述起罪行事实时,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求必须逐起罪行或逐种罪行逐一写清,不能随意取舍,但反映每起罪行或每种罪行的具体材料中也有最能说明罪行性质与并不能充分说明罪行性质的区别,这样就必须选用前者而非后者,也就是说选用最典型的足以说明罪行性质的材料予以具体叙写,其他的予以概写。至于有的文书可以采用突出主罪法的写法时,更应在叙写主罪时,注意选择典型的材料。
(八)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在法律文书中,写清案情事实之后,列举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证明案情事实的确凿性和可信性,既是对事实部分的内容要求,又应该成为理由部分认定事实理由的坚实基础。多年来,在法律文书的协作中存在着不重视列举证据的倾向,往往用“上述事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几句空话予以搪塞,已成为法律文书的一大积弊。近年来,虽经有关司法机关多次在制定文书格式时予以大力纠正,并明确在格式中作为误区予以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收到明显的效果。但是因为积重难返,这种弊病还不可能杂一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要的法律文书中得到根本的改观。
四、据法说理,分析有力
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彻,说理有力。以期更好收到法律文书的实效。所以有人认为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应该是一篇论证精辟的说理文,看来是不无道理。论据理由的具体要求:
(一)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严格的说,一篇重要的法律文书其理由应该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二是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或请求意见的理由。目前,各司法机关的重要法律文书,习惯地把认定事实的理由和事实部分的列举证据合二为一,即在列举完证据之后,做一个认定事实理由的结论。当然,目前有的判决书把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过程翔实地予以反映,这自然是法律文书的进一步的改进写法,但最后也必然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二)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法律文书使用于法律和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更要注意事理分析。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这是我国当前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对于有关刑事类法律文书来说,在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方面的理由,应着重杂一定罪和量刑等方面的理由。对于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则应依据有关的法律,阐明案件当事人各方杂一其权益纠纷中的是非曲直、正确错误,明辩违法合法、侵权受害及其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当前的某些法律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说理不清不透,难以服人。
(三)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法律文书要以法伦理,在引证法律条款方面,就必须注意引证法律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要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最小的法律条款,以保证法律依据的针对性。因此,凡法律有条、款、项之分的,应引证到与案情相适应的条、款、项,说明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和哪一项适用于本案。再者,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条件下,尽可能引出法律条款的原文,以保证说理的明确性,这样让不熟悉法律的人听过或看过之后,都能理解法律的依据。另外,引证法律时注意保证所引用法律含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断章取义、有悖法律本义的做法。
(四)前后照应,通领全文
法律文书的理由为整个文书的灵魂,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通领全文的作用。在逻辑结构上可概括为:起、承、转、合。“起”就是开头,“承”就是承接展开,“转”就是转折提炼,“合”就是归结或作出结论。目前我国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基本结构正是上述逻辑结构的固定化和程式化。
五、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必须通过语言文字予以表达。因此,它的语言文字方面也必然有其相应的要求。基于法律文书的时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点,对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要求很高,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严肃庄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表义精确,解释单一。二是文风朴实,格调庄重。三是文字精练,言简意赅。四是语言规范,语句规整。五是褒贬恰切,爱憎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