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规定
1.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哪些限制
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
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2.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3.民法总则关于知识产权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123条第2款第(5)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肯定。
民法总则规定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商业秘密起源于罗马法,而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令》。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商业秘密一词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出现,是在《民事诉讼法》(1991)第66条及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提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因而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所要依据的实体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昭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权利,才使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认定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并且以商业秘密权对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此外,《民法总则》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予以保护,还特别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权的定义和特点商业秘密权是指市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
但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因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但是商业秘密权具有以下独有特征:第一,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排他性。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第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征,其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第三,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不由权利人公开或不被侵权行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时,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主体。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客体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没有确切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技术、设计或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测试技术、电路设计、技术指针、专利动向或新技术影响的预测、图纸、模具、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件、数据库等。
二是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营销情报、产品短中长期的发展方向与趋势、不公开的财务资源、需保护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管理诀窍、采购渠道等。我国实务上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存在争议。
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没有被公开过、不为公众所普遍周知的,这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最大不同点,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价值性,是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而保持竞争优势。
三是具有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和限制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是关于行使“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权利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是占有权,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
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
4.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都有那些呢
实务上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等。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个也很重要。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理解与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巴黎公约》、《伯乐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
5.知识产权有什么限制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
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6.知识产权法规是什么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7.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
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
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
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