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基础知识
1.版权开发的基本知识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在我国版权应用有很多,比如说前一段时间出现的《芈月传》的版权问题,就是很好的例子,提前做好版权登记,后期就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作品利益。
2.知识产权需要掌握那些基础知识
近几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为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需求,作者组织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使用。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比较强,为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作者在编写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的介绍,力求将抽象枯燥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知识,用生动具本、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介绍给读者,使广大领导干部及读者在较短的时间里通过这本书,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知识和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章 专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申请专利的决策及专利事务管理
第三节 专利行政执法
第四节 专利战略及其作用
第五节 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三章 商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四节 企业商标战略及策略
第四章 着作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着作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关于着作权法的修改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成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商业秘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与维护
第三节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责任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案件种类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第九章 中外知识产权谈判及WTO知识产权协议
后记
3.请教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概念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由来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类型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编辑本段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2011-01-12,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
《意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中国肯定不会再是盗版大国了。
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有以下几条。一、关于案件的管辖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 以上地区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因此如果你的网站有侵犯内容,全国各省的公安局,都可以追查你。
二、关于举证责任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意见》明确规定,原告可以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起诉,这时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侵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就可以推断认定有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三、"以营利为目的" 的认定《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属于刑事案件,否则就属于民事案件。《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
4.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定义、对象与性质 知识产权也叫"无形产权" 从广义上讲 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这是一种原则划法,争议颇多,可参照92年东京大会的划法) 从狭义上讲 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 1无形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4可复制性 我给出三个知识产权定义的版本, 知识产权定义1.0、2.0、3.0。
1.0的版本就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它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版权,另外一个部分是工业产权。
所谓版权就是著作权,现在在我们中国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两个词同时使用,叫版权也叫著作权。我参与过多项知识产权的立法,或者叫著作权或者版权,国内主张这个权利叫版权和著作权的人数差不多,每次讨论的时候,协调一致,所以我们现在民法通则讲著作权(版权)。
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一个东西,所以中国的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管理著作权的机关叫国家版权局,但是有一点要清楚,版权不是出版权,而是指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定义是传统的定义,同时是基础的定义,它是其他公约采纳并且作为基本原则的定义。 知识产权定义的2.0版本是指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就是WIPO所做的定义。
这个定义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这只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者音像制品的制作者、艺术表演者的权力。第三,在人类一切活动中的发明是指专利。
第四,科学发现。 第五,外形设计,工艺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牌号,这是讲商标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八,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这个定义的版本是我在科技部工作期间,参与知识产权活动比较喜欢的一个定义,为什么呢?它是涵盖面最广,对知识产权未来的发展留下足够空间的包容性最大的定义。
因为它里面有两项是“巴黎公约我”定义里没有的,一是科学发现,尽管到目前为止,在我们国家和世界主要国家立法当中还没有“科学发现法”,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给它留好了位置。第二,还有一个大口袋,就是最后一项,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其它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每过一段时间要进行一段讨论,要修订,其中修订进去的就是把目前法律当中还没有保护的来自知识的权利补充进去,所以中国同其它国家关于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的协议当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一般都注并使用世界知识产权所给的定义。 知识产权定义的3.0版本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所做的定义。
这个协定的全称叫做关于与贸易油橄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在承认“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定义的基础上和以前的协议相衔接的从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义,在这个定义当中包含这些内容:版权和有关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第二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特别强调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的保护,三是工艺品的外观设计,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生活质量的上升,大家对产品的外形设计,得富有敏感和适合工业应用的产品非常欢迎,所以外观设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产权。海尔曾经跟我们说过,他每天申请几个专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地理标志。第五是发明专利。
第六,植物新品种,是指发现野生或者是经过培育开发的植物品种,只要它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移植性,并且有适当的命名,像专利一样可以富于它品种权,如果我们在座有从事耨也的同志,希望你们关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个条例从99年到现在已经实施六年了。如果你的发明、你的发现是草本的品种,归农业部如果说母本的归国家林业局管。
第七,集成电路不图设计。第八,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
什么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密集和经营秘密,只要这个秘密没有公开过,用法律的话说,法律内容和精确的轮廓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得,第二是有价值的有用的,获得了这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能够取得经济利益或者是形成竞争优势。
5.求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牲畜……。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桥梁、土地、房屋……,也称不可移动财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
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五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延展三年。
1993年1月1日后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做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
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 知识真的可以被据为私有吗?杰斐逊就不同意。
他声称思想其本身不能受限制或据为己有,因而发明就起本身而言不能成为财产实体。新经济增长理论指出,人们之所以可以保持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人们的收入水平之所以长江后浪推前浪,不断地提高,主要就是因为知识无法完全私有化,知识是一种“准公共产品”。
知识如同黑夜里的灯光,不仅照亮了房间里的人,也能够让那些过路人看清道路。那些想永远占据思想垄断权的葛郎台们,就像是把房间的门和窗户紧紧关起来,贪婪却徒劳地希望,这样一来就不会让外边的行人“享受”到他们的灯光。
除非新的产品和新的服务一直被锁在保险柜里,否则只要这些新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人们就可能会学习和模仿体现在这些产品和服务中的部分新知识。由于人们总是能够“免费地”学习到新的知识,后一代的人总是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开发出来更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这才使得人类的生活水平得以提升。
更何况许多被应用于商业的发明创新本来就所源自公共资金支持的研究活动。根据美国制药业协会提供的信息,只有43%的药业研发机构由本工业自身提供资金。
而29%的研发机构由美国政府的国家健康研究院资助。 我们承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
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
知识产权并不是惟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更好的燃料。知识产权甚至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说,我们可以用悬赏制度奖励创新者,而市场本身就已经发明了相当精妙的激励机制。
即使没有专利,创新者仍然可以利用许多“天然”的保护机制,获得大量的收益。这些“天然”保护机制包括“模仿时滞”(由吸收新知识的成本造成)、“名声利益”(作为首创者)。
一位叫Levin的美国经济学家对650名高级研发经理的调查发现,专利反而没有“模仿时滞”和“向下移动的学习曲线”等“天然利益”重要。在另一项有趣的调查中,Mansfield询问100名美国公司的研发执行主任: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将会有多少发明和创新不会出现。
这100名代表来自12个工业集团,其中只有三种工业的代表认为这一比例会较高(制药业60%,其他化学工业38%,石油工业25%)。有6种工业的代表答案是基本为零(其中办公设备、汽车业、橡胶产品和纺织是0%,初级金属和仪器制造行业是1%)。
认为比率很低的行业还包括:机械工业17%,钢铁制造业12%,电器11%),平均的比率大约为14%。Mansfield后来在英国和德国也做了类似的调查,结果与此类似。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但是,创新者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吗?换言之,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很多学者担心:专利体系的“赢者通吃”的本质会阻碍创新者之间的竞争,或是导致创新努力与投资的重复。还有的学者指出这一体系会导致发明者努力改进已有专利,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资源被浪费。
考虑到科技进程的积累性和互动性,对关键创新的强有力的保护可能会延误竞争者创造出对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许多人还问为什么。
6.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7.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著作权的主体指的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1、自然人作者
这里说的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版权基本知识》一书中,将作者描述为'在版权法中,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被称为'作者''。严格地讲,能够创作作品的只有自然人,因此,构成作者的条件应当是: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亦即具有了创作行为;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称其为作者。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创作能力是指民法通则中所指的行为能力的一种,创作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如儿童画家,一旦创作出了作品即可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当然有关作品的经济权利仍由其监护人行使。在成为作者的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对于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那种只对作品提出某些修改意见,或加进某些自己的观点的人,不能视为作者。
自然人作者从创作形式上可分为单独作者和合作作者,合作作者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完成一部作品,二者对该作品都享有著作权。
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由此可见,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基于上述条件而依法律规定推定为作者的,也可以称为'准作者',而没有将其规定为是'作者'。
对于法人能否成为作者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不能成为作者。因为成为作者的首要条件是具有创作能力,创作能力则是人类以生理为基础运用思维的能力,法人是不具有思维的,法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由自然人来完成的,因此说法人永远不会成为作品的创作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可以成为作者,法人是拟人化的人,单位具有了人格,可视为一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人作为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在刑事法律中,法人又可成为某类犯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法人有自己的意志,有自己的思想又能进行法律行为, 因此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去进行创作并享受作者的称号。关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强调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而英美法系则注重于作品的传播者的利益,注重法律关系的确认, 因此,一旦受法人雇用从事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应首先归雇主。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看,一是要确认作品的著作权人,亦即著作权归属问题,二是保护著作权的行使权益。因此,确认谁是著作权人至关重要。
所谓非法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单位的形式,但又不具备法人存在条件,是一种多个人的集合。
非法人单位一般没有固定的资产和办公场所。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中,没有将非法人单位列入其中。但在现实中,以非法人单位形式创作的作品的确存在。如课题组或教研室, 创作出来的作品归该课题组或教研室全体成员享有,而课题组或教研室则是一种没有法人资格的临时性组织。由于著作权比普通的民事权利有着特殊性,由此可根据自己的特点而设立权利主体。
3、非经创作而取得权利的主体
这类主体指的是获得著作权主体的地位不是因为创作了作品,而是通过其他的渠道而获得著作权,如继承、遗赠、合同约定等。继承是指作者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财产权。遗赠是指作者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著作权的某一部分权利赠与某个主体。合同约定是指通过合同形式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著作权。这一类主体所取得的权利由于与创作无关, 不是原始主体,而属于派生主体。通过创作以外的渠道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国家。因为国家可通过接受著作权人的赠与而取得著作权,还可以因著作权人死亡无人继承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 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8.怎样才能成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主要特点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