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知识结构图
1.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有哪些
撤销权的理论基础 (一)价值基础。
价值既被用来指有价值的事物,如幸福、财富、荣誉、安全等,同时也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在一定意义上,撤销权制度的产生与完善,是立法者审视实在法,进行价值选择,进而推进法律演进的过程。
以本人所见,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价值论理论基础在于立法者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从而把现代社会所肯定的公平正义,完整的实现于人民的经济生活,同时兼顾了交易安全。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
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物权的绝对性来讲,债务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权利,在私法领域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和其他人不能对其行为进行干涉,否则有违社会的一般正义;相反,若债务人逃避债务或故意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法律对债务人的行为不加干涉,势必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清偿的情形,必然丧失个别正义。 正义作为法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法律必须保证两者的同时实现,不能有所偏废。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主旨,而且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其实质是在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对人之间分配正义。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制度在在债的法律关系具体运行过程中得到彻底的与动态的贯彻。
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合同法》从撤销事由的法定、限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等角度对债权人撤销权与交易安全作出衡量,较好地处理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问题。 (二)法理基础。
债务人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而为财产处分,按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行为效力不得不受到影响。 1、诚实信用原则与债权人撤销权。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这实际是民法对道德观念的吸收的结果。 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都规定了这一原则,现在诚信原则已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债务人在与第三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要尊重债权人的利益,不损人利己,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而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便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于此时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来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实际就是依诚信原则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后法律赋予债权人的维护其利益的权利。 2、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权利禁止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 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受限制的权利只能产生不平等与不自由乃至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这就会背离民法的价值追求。
据此,债务人在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过程中,不得害及债权人的利益;其任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发生不当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利状态,此时债务人已滥用其所有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权利的滥用的法律效果之一是使权利滥用人达不到所希望的法律效果。
于是法律便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权利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从而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至以前的状态,确保债权的实现。 3 、撤销权与利益衡量。
关于利益衡量的含义,许多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价值判断为利益衡量之一。
“只要它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且将欠缺减至最低限度便属于可行的和正义制度,因为社会共同利益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利益之总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例如在撤销权人的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之间,应当重视那一方的利益的判断中,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衡量,假使把价值判断直到那些具体的细分的利益衡量全体,称作总的利益衡量。
撤销权制度的产生,实乃对债权人利益与相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从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出发,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本;同时从社会利益的交易安全价值判断出发,保护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之间。
2.民法分论,刑法分论和商法的知识结构图
民事法律行为比较记忆图
民事行为种类 条件 / 类型 备 注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标的合法。
4. 标的可能。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 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 标的违法。
a.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 标的不可能。 1. 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a.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b.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c. 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
2.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1. 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约定、合法。
2. 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 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 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死亡应该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 欺诈。
2. 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 乘人之危。
4. 重大误解。
5. 显失公平。 1. 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当酌情撤销。
2. 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 撤销权行使期限: 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 行为能力欠缺。
2. 处分权欠缺。
3. 代理权欠缺。
4.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1. 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
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
3. 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
3.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主体。其主体是因债务人积极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应受其害的债权人。
其主体资格基于下述性质的债权产生:应是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应是以作为一般担保的财产的减少而受损害的债权;应是债务人积极处分财产前发生的债权。 2。
客体。其客体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害于债权的积极的财产处分行为。
当债务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与他人的共有之物时,撤销权的客体只能是处分共有财产中债务人应有的部分。 3。
客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应实施了减少其现有财产的积极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且继续存在,尚未失去效力的期间;(3)“债务人的行为应有害于债权,其特点是债务人一般财产的减少,以至不能满足债权的要求,其标准是债务支付不能”。
4。主观要件。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无偿行为,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及财产处分受益人具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知道该财产处分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无资力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后果。
”“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准,而不须具有与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4.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方面
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
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 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
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不是相应的对价,既可能是一粒芝麻和一个西瓜的关系,也可能是一个大西瓜和一个小西瓜的关系。
无偿行为包括放弃财产权利、增与等。
5.什么是撤销权呢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 在债务人 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中国民法框架下撤销对象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与撤销权的比较 在考察两种撤销权的区别时,最自然的方法是考察其法律基础。
两种撤销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不同。
6.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第一、二两种情况,系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行使撤销权。
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行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生分歧,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4种情况。(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
(3)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