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的讨论
不少人把科学技术比喻为双刃剑和“潘多拉魔盒”,这是很形象的。的确,科技这个“魔盒”里装了很多好东西,但有时候拿出来进行了不正确的使用,未必产生好效果,相反还有可能出现负面影响。在科技史上,这样的例子太多了,炸药、原子能、化工技术、造纸技术、纺织技术、生物技术……在给人类创造财富和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战争工具、环境污染和生存条件的恶化。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在科技发展和科技活动中,必须重视伦理规范,以弘扬科技 的正面效益,扼制其负面影响,更好地为人类造福。
科技伦理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指导原则】
使用转基因技术的指导原则。有学者认为应把预防原则作为指导转基因技术使用的基本伦理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如果某项行动(特别是对技术的使用)会给我们的健康和环境带来某种严重的或不可逆的潜在伤害,那么,我们最好不实施该项行动,尽管对于这种潜在伤害的可能性、严重程度或因果联系尚存在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同时,那些主张实施该项行动的人应承担举证的责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围绕那些有可能带来巨大利益、同时又具有不可预料的巨大风险的尖端技术而展开的争论,将主要的不是一个技术上的争论,而更多的是一个伦理、政治和决策方面的争论。
【道德约束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科技给人类带来的一切危害都不是它本身的过错,但科技方法、科技活动、科技成果以及成果的运用,明显渗透着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的因素。科学上“能够的”并不是伦理上“应该的”。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伦理道德的发展方向对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的建立和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过去,人们普遍认为,科学在本质上是进步的、是有益于全人类的,科学技术没有价值偏好,是中性的,因此科技本身与伦理无关。科学家的职责就是做好本职工作,科学家的科研精神是“为科学而科学”,科学家研究的成果越多,对社会的贡献越大。然而,随着科学技术负面影响的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科学技术绝非是中性和客观的事物,科技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科学家是科技活动的主体,科学家的伦理观念影响科学技术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同时影响科学技术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就要为它的后果承担责任,要敢于把科学研究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 科技伦理是对科技活动的道德引导,是调节科技工作者相互之间、科技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科技伦理不仅蕴含一般的伦理价值,而且包容科学技术真价值。如果一个科学家明明知道某项科学发现将会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那么他就不应该把这一发现公布于众。另一方面,不论科学研究还是它的社会运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而这一舞台的导演是各国政府,因此政府必须规范科技运用,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发展中的道德伦理约束极为必要。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和道德规范,全社会必须关注科技伦理和科学家群体的社会责任问题,在面对种种新的技术成果的同时,不能忽略其自身涉及的种种现实及潜在的危险,必须正确地利用科技成果为人类造福,维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科技成果的使用不当而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譬如面对生命伦理问题,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科学家应对其科学研究本身的行为负责,即在研究中一旦意识到其结果会对人类构成威胁或伤害,应当自觉约束乃至终止研究;二是科学家应对其社会行为负责,即把已经认识或预见到的、由研究带来的各种可能后果,负责任地告知公众。 科技伦理道德建设要重视科技工作者的教育问题,在德国,各大学普遍设有科技伦理道德课。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认为:科学家不能成为科技动物,必须要具有社会责任感,这也是教育的责任,伦理学起码要成为学习自然科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必修课之一。另外,对于科技不端行为的防范,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也要逐渐完善;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建立伦理委员会,对研究计划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督;政府部门和科研管理机构可参照已有的法律或条例,制定针对科学研究的伦理监督和管理办法。三是在日常的科研工作中,可以采用个别谈话、写保证书、亮黄牌等做法,对科学家进行适时提醒,并使其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以促进、引导和保障科学研究沿着健康规范的道路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