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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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律常识

首先,金融法律常识比较多,以下几项:

1.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

2.怎样理解基金?

3.什么是股票期权?

4.单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5.集合资金信托设计原则

6.什么叫集合资金信托?

7.什么是期权?

8.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将涉及哪些主体?

9.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0.期货交易的风险

11.期货交易的欺诈问题

12.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3.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14.期货交易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5.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的证据

16.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证据

17.典当融资也可以

18.次级抵押债券

19.应付债券

20.次级按揭债券

其次,如果想学习相关金融法律常识可以购买相关书籍作为参考,推荐

1、金融法律知识指南

2、中国金融法律知识手册

2.金融方面的法律应该自学哪些

主要包含 涉及金2113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5261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4102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

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1653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

版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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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法律法规知识

 授信原则的四个基本原则 。

合法 , 诚实 , 统一授信 , 统一授权 。  免于报告的三类 : 交易一方是国家机关 , 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贷款转贷 , 同一银行下 。

 债权人 ( 借款人 ) 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 , 保证人的保证内容不变 。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银行 , 银行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 。

 未约定期限的债权 , 默认 6 个月 。  关于反洗黑钱 o 央行负责  组织协调全国 , 实行资金监测 。

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情况  根据国务院授权 , 参与国际的反洗钱活动 o 银监会负责  对于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要求 。  民事法律行为 - 公民 / 法人  物的保证有 抵押 , 质押 , 留置 三种权利 。

 票据 o 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  持票人对出票人给予的权利 , 期限 6 个月 。  拒绝承兑后 , 追索权是被拒绝承兑后的 6 个月 。

 再追索权是清偿或者起诉后 3 个月 。  见票即付的功能是 2 年 。

o 票据的功能是流通 , 转让的方式是背书 。 o 票据的 4 个行为 , 背书 , 出票 , 承兑 , 保证 。

容易混淆的是 , 撤销权对债权人是一年内有效 , 对债务人是 , 五年之内没有行使的 , 可以撤销 。  代理 : 三种 , 法定 , 指定 , 委托 。

o 指定代理 : 人民法院或者机关 。 o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而规定 。

o 无权代理 : 善意 , 行为人无代理权 ,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和他人 , 不违法 , 与第三人 有民事行为能力 。  经理由董事会指派 。

 合同 : o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因素 :  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  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 判刑 o 职位挪占罪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o 非国家人员受贿 , 最高 5 年以上 。 o 挪用资金 ,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 3 年以下 o 有价证券诈骗 , 不会是单位构成 。

 犯罪主体 o 一般主体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o 特殊主体 : 违法房贷 , 到帐不入账 , 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背信运用财产 ,。 o 特殊主体包括 , 商业银行 , 证券公司 , 保险公司 , 期货公司 , 经纪公司或其他金 融机构 。

 金融犯罪实施的主体 o 针对银行的犯罪  外部犯罪  内部犯罪 o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 抵押 o 实现抵押权的三个方式 :  折价  变卖抵押物  拍卖抵押物  本罪主体 o 单位不可以构成主体的是  信用卡诈骗  贷款诈骗 o 只能是自然人  信用卡诈骗  有价证券诈骗  票据诈骗 o 金融凭证诈骗  委托收款凭证  汇款凭证  银行存单  ( 本票 , 汇票 , 支票等结算凭证都不是算入金融凭证诈骗。

4.金融法学是干什么的

这个专业是我们学校新开的哦``我去年考进去的还没有```我们现在所有的法学之前的基础学科都貌似差不多``就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你们应该也差不多吧`` 法学(金融法方向)(本科)Financial Law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要,基本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初步掌握金融、投资、贸易、管理等基本知识,富有创新性和创新能力,具备国际视野,能有效服务于法律、金融和管理领域的高素质法律专业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本方向的学生由上海政法学院与上海金融学院联合培养。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学、国际金融、会计学、国际贸易实务、投资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技能、公益劳动、社会调查、法律服务、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修业年限:四年授予学位:法学学士就业前景:律师公证机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

5.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权利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享有权利主要表现为:(1)主体地位独立、平等。

(2)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偿性和对等性。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承担义务的一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一方的权利,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3)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产生,当事人在成立法律行为时就能预见到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所以,—般能自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不愿意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情况发生。

故一般是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如责令支付票据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以促使当事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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