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哪些
(一)管理形势日益严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两次重大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脱离原单位或土地的束 缚,自由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人”。同时,介于个人、群体与单位、国家之间的各种正式和 非正式的社会中介组织快速发展。由于“社会人”的独立性、自主性、流动性和“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自愿性、有组织性,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给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突出地表现在流动人口及流窜犯罪突出,人口管理失控,治安防控隐患较大,社会冲突不断增多,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暴力恐怖活动等新型犯罪形态层出不穷。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公安机关在如何有效加强对‘‘社会人’’和“社会组织”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社会人”及“社会组 织”对社会治安的负面影响上,存在法律法规、机制建设、责任落实、执法保障等方面的漏洞和制约,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对策。
(二)管理主体定位模糊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受“大公安’’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充当了解决社会问题绝对主力军的 角色,管理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特别是“四有四必”的提出,更是不切实际地异化了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基层所队对社会公共事务“大包大揽”,非警务活动占据了基层民警日 常近一半以上的工作量,民警疲于应付,颇有怨言。少数职能部门从部门保护、趋权就利等因素考虑,对一些能够收费、获利的行业和社会公共事务,更是不愿放弃管理权力,自断财路。在传 统统治型、控制型管理理念的支配下,公安机关包揽许多社会管理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不仅难以实现管理社会的良好愿望,而且削弱了社会自治能力,压抑了社会自身的创造活力。同时,不少地方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准确,往往采取行政干预、强制命令的方式,使公安机关承担了较多应由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如“禁犬”、“禁放”、计 划生育、征地拆迁等工作,不仅造成公安机关越位、错位管理,陷入“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 地”的尴尬局面,而且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管理方式相对滞后
在管理中,有的管理方法简单陈旧,只知道收费、审批、处罚;有的管理过程不够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有的管理程序繁琐,环节多、限制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有的对社 会管理面临的新宿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应对措施不多;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大呼隆”、突击性、运动战式的管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热衷于搞大范 围、大兵团作战的专项斗争或专项行动,“头痛治头,脚痛医脚”,鲜有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措 施。此外,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基础依然十分薄弱,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落后,对一些 础性的工作台账,仍然沿用传统的手工记载方式,基础信息采集不及时,信息整理、研判水平低,信息利用率不高,社会管理“高本低效”的现象较为突出。
(四)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从外部看,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承担了绝大部分管理职能,由于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之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没有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 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结果往往导致公安机关一家东奔西走、孤军奋战、管不胜管。从内 部看,公安机关自身的组织结构、警力配置、管理方式不够科学合理,警种之间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基层机关化倾向严重,集中导致了公安机关办事效率和质量不高、公信力下降、警民关系 张等被动局面。此外,公安机关经费不足、警力有限、装备落后、素质不高、人才匮乏等问题 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效果。面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所产生的社会利益主体、利益诉求多元化、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发展趋势,这一现状迫使公安机关必须进行由内及外的警务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产品,以满足社会 各利益群体的不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