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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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是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培养人们维护和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目的的宣传教育活动。这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法制教育的基础工作是普及法律常识,也包括遵守法律的习惯养成和评价。普及法律常识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法律常识教育,不搞一刀切。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在内容上应以他们生活、学习有直接关联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以及交通法规等法律法规为重点,使他们通过耳熟能详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初步树立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开展法制教育要规范和科学。要通过准确、通俗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行为评价,指导未成年人的行为。要坚持实践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走出课堂、书本,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这当中,正面教育十分重要。法制教育固然要运作案例进行教育,但必须是用分析、批判的立场、观点,情节介绍要适度,避免案情的消极影响,避免未成年人的模仿和尝试。

有关法律知识的

第一,将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变化之一,就是确立了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财产交换。财产交换的前提是该财产在法律上必须有明确的归属。完善的所有权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之一。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体现在法律上,物权法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固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农地使用关系,从而巩固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即“土地承包经营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依赖企业的稳定发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企业获利资金最主要的方式是向金融机构融资,融资的关键问题是风险。《物权法》在总结《担保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采用行政法规形式(即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内容,不甚明朗。有鉴于此,《物权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内容是用于经济建设,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正是通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将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通过第45-69条规定,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物的归属。财产归属只有泾渭分明,所有权人才能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利用;或者通过设立担保物权,予以融通资金,进一步促进“物尽其用”。 物权法实施,将进一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尽管我国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公民的财产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宪法上的权利,不是可诉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即使受到不法侵害,也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援引宪法进行判案。《物权法》就是将宪法上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使宪法上的权利,成为在物权法中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可诉性的权利。 第三,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我国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同时划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行政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而且行政程序必须依法。“依法行政”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更是法治理念体现。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除宪法外,主要还包括保护动态财产权的合同法,保护静态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法,以及保护财产权的民法通则。保护静态有形财产权的法律显然缺失。物权法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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