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是
1.以下哪些是属于知识产权的
知识产权可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即版权;而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商标,是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客体,属于知识产权
2、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属于知识产权
3、IDEA,《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从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区别来看,其实质就是保护思想内容,但是细究来看,“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IDEA类,但不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所以严谨角度,3这个答案是不对的,但是从出题人的出题意图来看,3是要选的。
4、软件,在我国用软件著作权保护,属于知识产权
5、品牌,指公司的名称、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和其它可以有别于竞争对手的标示、广告等构成公司独特市场形象的无形资产 (参见/wiki/%E5%93%81%E7%89%8C)。商标是毋庸置疑的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但是公司名称一般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其他无形资产一般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来保护,鉴于品牌其概念相较于商标更具有广泛含义,个人认为,不应入选,但关于此点不是特别确信。
希望能有所帮助。
2.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有
知识产权 intelligence property 知识财产的所有权。
亦称智力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产生的创新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智力成果与完成人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如发明人、发现人或作者的署名权。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的。 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依法获得产权后,权利人通过行使权利取得报酬或奖励的权利,如获得成果转让费和领取奖金等。
知识产权有如下特征:①无形性。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这种成果是在法律特殊保护下的无形财产。
它与有形财产相比,在权利的产生、侵权行为的表现和法律的保护等方面都不相同;②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由于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很容易传播及同时被多人实际占有与使用,所以只有通过法律赋予其专有性才能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只能依法确定一个所有权主体;③地域性。
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有效;④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就失效。
时间性是对财产权利而言,不涉及人身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作者对文学、科学或艺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转让和获得报酬等专有权。工业产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等依法享有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转让等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成果在法律上被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待时的统称,是一种关于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历史地产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工业产权与版权两大类构成。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禁止不公平竞争权; 版权中包括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已远远突破了原有的工业产权与版权,而是扩大到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诸如科学发现、民间文学、非专利技术等等。我国的民法通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也是扩大后的,而不再是传统的范围了。
一项科技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就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而言,申请了专利的,表现为专利权; 不申请专利的,表现为非专利技术成果权或技术密秘权。
就科技成果的表达形式而言,有科技著作或科技论文的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实施后,对科技产品则有商标权。
对于一项包含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发明成果,既可利用专利加以保护,又可以利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还可以利用著作权加以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一切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是一种易逝产权。知识虽然是无形的,但知识的应用结果却是有形的,有形物交易后,难以不被别人仿制和揭开其中的原理,并在已有的成果上进一步创造,致使原有的知识成果的经济价值降低或丧失。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具有易逝性的特点,故而知识产权也可叫 “易逝产权”。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因而是一种无形资产产权。
这种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言,不占有空间,价值也不固定,但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是人类财富增长的源泉。 (3)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而不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本身。
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本身无法被他人侵害。即使侵害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载体,如侮辱、诽谤有关工商业者的商标标识,也只是侵犯了物权、名誉权、荣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只能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 (4)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法往往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该国或地区境外就失去了约束力。即使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甚至参加了国际保护公约,也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因为任何国家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依据本国法律而非所有者人所属国家的法律。也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才有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和国际公约。
(5) 知识产权是受公益限制的权利。智力成果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但过分保护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使用和发展。
因此,知识产权既有时间的限制又有权利效力的限制。所谓时间限制,指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期限,除商标权外,凡期限届满,产权就不复存在。
所谓权利限制,是指为国家或公共利益,可以行使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或法定许可制;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等。 (共1282字) [引用信息]秦玉琴 主编.新世纪领导干部百科全书·第5卷.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第3295-32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