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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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啊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

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

原先的特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率先应运而生。

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

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从物权、财产权的演变及西方国家立法的进展看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以及对财产权制度和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分析物权、财产、财产权概念的演变,联系西方国家关于财产立法的演进,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我们知道,每个社会都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形态。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产生则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创设。

在性质上,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对某种社会事实状态特别是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状态的确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对其进行支配的保护。在人类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条件下,人类只能在有限的权利客体面前以分裂的状态结成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一部分人占有物质资料并将这种占有赋予合法占有的权利形态,同时以社会其他人的义务履行来完善这种占有。

于是,权利形态集中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物权。物权概念源于奴隶社会的罗马法,其产生比知识产权要早得多。

在罗马法中可以看到财产的不同分类方式,如不动产与动产之分在《十二铜表法》中即有规定。然而,尽管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虽然是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完善法律,却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权利的关系”,但罗马法并未涉及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的规定。

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资源有限,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物的价值,及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要意义。那时的财产观念自然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谈不上对知识产品价值的认识。

由于物的占有对于实现物权具有关键意义,人们特别重视对物的占有。正如马克思在分析罗马社会和私有制时所指出的一样:“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

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之中”。

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英国工业革命后,不仅带来无形财富的思想,而且由于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观上为在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考虑智力因素参与分配提供了可能。

人们要求界定知识产品产权的愿望日益迫切。与此同时,作为现实经济生活反映的法律,总面临着大量的非物质的财产关系的挑战。

财产的非物化便逐渐成为一股法学思潮。此时法学对产权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种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价值的权利。

产权概念的这种演变,使有价值的权利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大量进入了财产权的范畴,如商誉、商标、著作权等。终于,在传统物权的参天大树旁,出现了一开始多被称为“无形产权”的知识产权的幼苗。

时至今日,这颗幼苗已长成参天大树,正如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所言,“从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肯定会在无形产权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 其实,西方学者对财产法的研究进展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状况。

根据财产的形态,西方国家学者很早就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产三类。以英国《财产法》教科书为例,财产被分为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基金。

而在无形动产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商誉、债权,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及股票和股份。知识产权被明确地列为财产的一种。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

2.中国应该怎样借鉴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我国最应该学习的地方是:

自己技术尚不发达的产业,推行知识产权弱保护;技术发达、处于领先的产业,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

中国为了加入WTO,当时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巨大压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做了很多让步,以致于我国三十多年完成了西方国家两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其中很多方面,对中国自身发展其实并没有保护作用,甚至会成为外国权利人钳制中国竞争者的工具。

中国现在当务之急是在既有的知识产权领域内多练“内功”,鼓励本国竞争者开发新技术,从而积极地享受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益处。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强配套立法,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限制措施,例如强制许可机制、反垄断机制等,从而限制外国竞争者滥用知识产权伤害我国尚显幼稚的民族产业。

知识产权分为三各部分

1.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如咬了一口的苹果,商号等

2.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3.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线路,软件认证也为版权内容

3.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国内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有什么区别和相同点

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模式:

每一种管理体制都有其特定的管理模式。在讨论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自主创新的循环周期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步骤。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创新不产生经济效益,这个创新的必要性便值得怀疑。如果只是为了申请专利而发明,为了荣誉而申请专利或商标,这便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吻合。一个发明创新的开始,一定要与生产制造、销售、发明保护、市场分析或者授权许可、技术转移相结合。因而创新的循环周期不是静止的、孤立的,而是流动的,是一个环节扣一个环节并相互影响的。而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不是等有了知识产权后才开始管理,而是从知识财产创新的最初阶段到价值获取、从战略策划到影响力的确认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

一般说来,在国外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有3种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和分类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在企业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方针下管理运行。研究和开拓发明基金由企业总部提供,所有知识产权事宜,从开始研究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评估、授权许可到技术转移,均由企业总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处理。集中管理的好处在于不会重复研发。总部熟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组合和分布状况,更利于全局性的战略管理。IBM、朗讯等都是集中管理模式的实践者。

分散管理模式是将知识产权管理完全授权给企业的各个分公司。各个分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预算和申请量的决策权。但企业总部的知识产权部门仍然负责处理呈交上来的知识产权申请、法律事项和授权许可事宜。代表性的企业为日本东芝公司。在东芝,其专利审核架构将技术前景调查、策划、研发、试验、评估、生产销售、自主使用和技术转移等结为了一体。

与分散管理模式不同,分类管理模式主要是根据技术类型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如佳能公司,不仅全球有诸多分公司,其产品也是从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到工业用的各种设备,五花八门。用技术分类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研发,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各产品生产公司的研发热情。

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无论以何种模式来对知识产权进行战略管理,但有几点是共同的:

首先,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布局时,一个企业或决策部门必须弄清楚自己的公司拥有哪些知识产权资产,知识产权组合状况如何,知识产权资产对于企业商业成功的重要性,是否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组合,是否不得不依赖其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来开拓市场,企业内部是否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方针和知识产权战略。

其次,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重要步骤:对竞争对手进行专利组合检索分析;只有当一个技术能带来市场价值时,才考虑为该技术申请专利;进行战略考量,围绕核心技术申请专利;除非有能力保护或商业化一项技术,否则不要申请专利;什么应该申请专利和什么只应该当作商业秘密来保护,两者之间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对于以出口为主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尽可能利用专利数据库里的信息来制定商业策略;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组合来进行商业融资。

再次,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战略管理时,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在登记注册知识产权资产时,准确地记录所有有关该项资产的详细资料并且定期检查;巧妙地利用所能用到的法律机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不是非要花费昂贵的代价;评估每一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并且把其反映到资产平衡表上;确定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不会将公司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在进行商业营销前要牢牢把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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