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术不端的处罚?
学术不端的各种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教职工处分规定和学生处分规定,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相应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校外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受理单位应当同时向该部门、机构通报学校处理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你怎么看待“刘梦洁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而被取消资格这件事? ?
看到这个事件,我联想到了N年前发生在一位朋友身上的事。也许这件事可以跟朋友身上那些事联系起来解读。
N年前,一位朋友在某校读博。读博期间,同时兼任导师的助理,包括代课,帮导师写项目书,评审分配到导师头上的各类国家、省级社科规划项目申报书和结项申请书,其中最不可思议的竟然还有帮助导师出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要知道,这些都是涉密度极高的工作,一旦处理不慎,很容易衍生出很多事件和祸端。
经常浏览各个学术网站,从一些在读硕士,博士的帖子中发现,很多研究生其实就是“影子导师”,勉为其难代理了很多本来应该由导师“亲力亲为”的高难度工作:包括前边的评审项目书和出考题等。
我也曾经参加过国家层面,省部级层面的项目评审官,本着对申报人负责,对委托者负责,这些工作都必须是我亲力亲为,否则会觉得不安。因为毕竟,从学术视野,学术训练,学术规范,程序的严谨性等层面,研究生是无法与导师比肩的。还有,涉密度极高的工作,范围越小越安全。
一些大牛博导的学术社会活动很多,挣外快的机会多,出场费课题费动辄几千,上百万。国家级,省部级层面区区几百块的项目评审劳务费是不入其法眼的,干脆放弃也不划算,因为评审权是一种宝贵的学术资源。这种情形下,由研究生代劳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
回到这件事,现在湖南大学给出的官方的结论是:导师未及时销毁评审材料,才导致研究生有了可乘之机。参照我自己的经验,我对这个结论是有一些怀疑的。
不过,事件中的当事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从这个惩罚来看,当事人付出的代价是十分高昂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再在舆论上穷追猛打。
最后想说:社会的底线是在对错误的反思中一点点被抬高的,从这点来说,刘梦洁这件事不无裨益,它对所有有类似行为的导师和研究生都不啻为一个警示:别越红线别踩底线,不矜细行,终累大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