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复工安全防控知识
1.疫情期间复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公司复工防疫措施有以下几个: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一)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
(二)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 (三)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五)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
(六)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 (七)做好医务服务。
(八)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
(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一)明确单位防控责任。
(二)设立隔离观察区域。 (三)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
(四)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2.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有哪些
公司复工防疫措施有以下几个: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一)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
(二)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 (三)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五)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
(六)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 (七)做好医务服务。
(八)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
(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一)明确单位防控责任。
(二)设立隔离观察区域。 (三)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
(四)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3.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个人应当如何做好疫情防控
复工后个人的疫情防控措施如下:
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4.2020年公司企业复工期间疫情防护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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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遇与余
2020年公司企业复工期间疫情防护工作措施1、上班途中如何做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2、入楼工作如何做进入办公楼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楼工作,并到卫生间洗手。若体温超过37.2℃,请勿入楼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3、入室办公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4、参加会议建议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建议开水浸泡消毒。5、食堂进餐采用分餐进食较好,避免人员密集。餐厅每日消毒1次,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建议营养配餐,少油少盐清淡适口。6、下班路上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出,回到家中摘掉口罩后首先洗手消毒。手机和钥匙使用消毒湿巾或75%酒精擦拭。居室保持通风和卫生清洁,避免多人聚会。7、外出佩戴口罩出行,避开密集人群。与人接触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8、工作休息时建议适当、适度活动,保证身体状况良好。9、公共区
5.疫情期间企业提前复工如何处理
1、疫情期间企业擅自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明知有员工来自疫区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擅自提前复工,导致新冠肺炎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疫情期间提前复工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让员工提前复工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生产怎么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生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遂宁高新区为例,遂宁高新区企业复工需要履行以下申报流程: (一)拟复工复产企业(项目)向遂宁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 (二)高新区疫情应急指挥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性质,分别组织企业所在网格责任片区小组、对应企业现场查验组以及疫情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及审阅相关资料,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三)经核查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项目),由高新区疫情应急指挥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复工复产批复。经核查未达到防控条件的企业(项目)一律不予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