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民主集中制的知识说明
1.举个例子来说明"民主集中制",形象点.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
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4、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就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绝对服从。
2.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介绍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研究生部 师霞)
3.民主集中制是在什么生活中中的应用
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它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指出,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解读,这就是列宁、《苏联大百科全书》和我国两位学者的不同解读。本文对四种解读作了扼要精当的介绍,并进行简要的评说分析,说明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在革命斗争时期,这其中的集中制起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能是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新的变化,进入新的形态,即在革命胜利后,它是一种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的形态,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必然归位于民主制。许耀桐: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 时间:2010/05/25 出处: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内容摘要〕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它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指出,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解读,这就是列宁、《苏联大百科全书》和我国两位学者的不同解读。本文对四种解读作了扼要精当的介绍,并进行简要的评说分析,说明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在革命斗争时期,这其中的集中制起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能是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新的变化,进入新的形态,即在革命胜利后,它是一种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的形态,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必然归位于民主制。〔关键词〕民主集中制;集中制;民主制;实质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从这个概念的字面上便很容易地让人知道,它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既包含着民主的过程,也包含着集中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它既包含着民主制,也包含着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民主集中制既讲了民主、民主制,又讲了集中、集中制,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其中的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更进一步地会问道,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二者孰轻孰重,究竟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一、四种不同的解读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
现分别列举并略加说明如下:第一种,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但其中的集中制是主要部分,民主制是次要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这个观点是在分析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首创者列宁的有关论述后得出来的,因而可以说是列宁的观点。
由于19世纪初俄国是专制制度国家,列宁建党时只能采取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但在1905年俄国发生了革命,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决定充分利用这样的政治局面,从原来主张的集中制原则转向“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①]。
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②]4月召开了党的四大,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第一次写入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③]俄国虽在政治民主方面有所松动,但其专制性质并没有根本变化。因此,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
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④]一节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当然,这些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说明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实质有清楚的论述。
但通过对这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乃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这就是说,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
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