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律师签协议注意的问题

bdqnwqk2年前问题18

1、“打赢了律师费都给她,要是输了,就退给我们一半”这叫做“风险代理”。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先签订代理协议,约定代理事项和收取标准然后再交费,你这程序不对了。2、律师费应当交给律师事务所,并给你开出正规的收据,不能交给律师个人。这是又一个错误。3、律师是不可以做“一定赢”的承诺的,因为诉讼总是有风险的,没有肯定赢的官司,就是主审的法官也不敢事先估计谁输谁赢的,“一定赢”的说法属于欺诈;更加上这个律师很不负责,你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请求更换律师,也可以请求退还代理费。4、从以上情况看,该律师的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规定的,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现在和律诗可以签约,但是合同条款还是必须双方协商,不是你说怎么样订就怎么样订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当初律诗收钱的时候确实做出了一些承诺,那么就可以坚持要求写进合同里去。

律师是否会面临明知对方十恶不赦的情况下仍要为其辩护的道德困境?

这种泛道德化标准评判一个职业太可怕。道德与法律是不同的范畴,不能用统一标准评判。虽然面对罪犯,律师也有道德挣扎,但是,职业使命还是会让其接手案件的!就像医生会把受伤的犯罪嫌疑人救活,然后让他接受审判。也许最后是死刑,但是医生在那个时刻也要伸出援手。因为任何一个人未经审判,都是无罪的。所以,虽然律师也有自己的道德标准,但是职业要求他们必须履行职责。当然,如果某个律师特别过不去心里那道坎,也有权利不接手的,这是他的自由。下面是我的头条号文章,从法律原理来说明这个问题,希望对对大家有帮助。

我们的口号:不蹭热度,只重角度

“无罪推定”是法律史上的重大进步,任何人未经审判,都被默认为无罪。而律师为被告辩护,是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保证被告受到公正审判,尽力避免被错判。

经常被一些人问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律师会给法庭上的被告辩护?为什么抓到罪犯,不直接送进监狱?”如果要回答这些疑问,还需要细细地解释,因为这些规定不是拍脑袋来的,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法律思想。

先举几个例子:

举例一:苏某死了,于是,正在跟他闹离婚的前妻就成了网友眼中的“罪人”。也许这个女人就是如苏的网络公开信中描述的一样恶毒、可恶,可是,在没有权威机构进行认定之前,其实谁也无权给她扣上任何罪名。

举例二:有孕妇跳楼死了,医院和其丈夫都成了众矢之的。虽然他们对于可怜女人的死可能负有责任,但是在未经法定程序的审理、定罪之前,仍然是无人能够凭自己的好恶来给他们安上罪名。

举例三:破坏车锁、违规骑共享单车的少年死了,尽管家属悲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少年自己应付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他的死,就一笔勾销。所谓“冤有头,债有主”,该是谁的责任,谁来担,断断没有因为损失了一条人命,而让无辜者承担责任的道理。

中国人向来有看重人命的传统,所谓“人命关天”。可是,中国人更看重对于生者的尊重和安慰。现代中国吸收了大量西方法律思想,于是在传统生命观中,又增加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其他人权利的内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人类从长期的、血淋漓的事实中总结出来的,对于我们现在的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无罪推定”中的重要内容就是“疑罪从无”,其产生于古罗马,含义是在无法确定某人是否犯罪或者犯罪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推定此人无罪。后来,在十七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得以进一步确立。这是现代刑法司法文明的进步和成就,在关注社会保护的同时,注重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罪刑法定”则是指对于个人的定罪量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权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罪名去判决一个人。像南宋时岳飞被定为“莫须有”罪名,就是对“疑罪从无”和“罪刑法定”的最好的反面教材。

因此,虽然网络上吵吵闹闹,各种观点和看法都有,大家出于不同的角度和情感,表达自己的意见,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司法部门,必须按照已经掌握的证据资料和法律规定来审判,在“疑罪从无”和“罪刑法定”原则下,其结果也许会和普通老百姓的看法不同。即便如此,按规则办事、按法律审判的基本原则没有被打破,就是对所有人的保护。

也正因为在被判定有罪之前,所谓的“被告”其实和普通人一样,他们也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聘请律师为他们辩护,正是保证审判公平,防止错误的有效途径。

一个有规则、信守规则的社会,才是一个安全的社会,才会为所有成员的发展提供庇护。试想,在“莫须有”的环境下,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无法预期结果,那么,还谈什么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