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
1.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目的在于使证据经由公信力的调查记载而得以固定和保护,以免发生日后当事人因未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导致证据缺乏,使本可查明的事实无法查明。
2、需要保全证据的两种情况:(1)情况紧急,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如: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2)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如:易于灭失的痕迹。
3、措施的启动: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存证据的,除知识产
二、对证据保全的审查
1、递交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须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理由、范围及其证明内容,如: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种类、产品型号、品种等。
2、审查
(1)申请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依常识经验等可以认定的除外,并且请求保全的证据须与待证事实有关。
(2)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对请求具有证明作用,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如果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的证据,则没有采取证据保全的必要。
(3)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并且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4)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的线索。
(5)当事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 3、缴纳证据保全费。
三、当事人是否应到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知识产权类案件往往涉及专利、专有技术,这些是审判人员难以掌握的,因此更应该、也更倾向于适用此规定。
四、是否须提供担保
1、为防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证据保全担保的数额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担保数额大了,会给当事人造成负担,加大其诉讼成本;少了,则给法院增大了风险,特别是专利案件中,如某些价值巨大的机械设备等作为证据进行查封,实际上保全了证据,也保全了财产,如果没有担保,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置于不平等状态。因此,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固定资产担保(与财产保全共用),如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另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
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八条
二、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2.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证据保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目的在于使证据经由公信力的调查记载而得以固定和保护,以免发生日后当事人因未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导致证据缺乏,使本可查明的事实无法查明。
2、需要保全证据的两种情况:(1)情况紧急,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如: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2)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如:易于灭失的痕迹。 3、措施的启动: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存证据的,除知识产二、对证据保全的审查1、递交申请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须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有关情况,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理由、范围及其证明内容,如: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存放地点;保全证据的种类、产品型号、品种等。
2、审查 (1)申请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依常识经验等可以认定的除外,并且请求保全的证据须与待证事实有关。 (2)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对请求具有证明作用,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如果申请保全的证据不是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的证据,则没有采取证据保全的必要。 (3)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并且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4)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的线索。 (5)当事人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
3、缴纳证据保全费。三、当事人是否应到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知识产权类案件往往涉及专利、专有技术,这些是审判人员难以掌握的,因此更应该、也更倾向于适用此规定。 四、是否须提供担保 1、为防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证据保全担保的数额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担保数额大了,会给当事人造成负担,加大其诉讼成本;少了,则给法院增大了风险,特别是专利案件中,如某些价值巨大的机械设备等作为证据进行查封,实际上保全了证据,也保全了财产,如果没有担保,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置于不平等状态。因此,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固定资产担保(与财产保全共用),如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折等另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八条二、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
3.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4.如何向法院申请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
您好!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证明自己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即证明申请人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并且具有诉权,如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持有权利人明确放弃或者授予诉权的声明;另一方面是证明其主张法律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如被申请人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对保全证据本身而言,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具有证明作用,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保全不会被法院批准。要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年老病重或者旅居国外造成证人证言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由被申请人掌握的财务账册容易被删除、篡改而失去证明力;互联网内容等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等。要提供被保全证据的确切线索,包括证据的名称、地点等信息,便于法院选择和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5.如何向法院申请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
您好!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证明自己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即证明申请人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并且具有诉权,如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持有权利人明确放弃或者授予诉权的声明;另一方面是证明其主张法律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如被申请人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对保全证据本身而言,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具有证明作用,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保全不会被法院批准。要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
例如,证人年老病重或者旅居国外造成证人证言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由被申请人掌握的财务账册容易被删除、篡改而失去证明力;互联网内容等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等。要提供被保全证据的确切线索,包括证据的名称、地点等信息,便于法院选择和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6.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有哪些
如何收集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6-4-10 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取得充分、有效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作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居于核心地位,起到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权利人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整个侵权诉讼中处于核心的环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范围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利证据)以及表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1. 权利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据通常需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2)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
B、驰名商标认证书。 就专利权而言,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权利状态、专利的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则最好还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证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性的检索报告。B、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
C、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 侵权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等。 被告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被告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主要包括:A、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B、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C、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D、原告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在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在几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且在几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以侵权事实为依据,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
7.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
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
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
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
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
8.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有哪些
(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B、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
二,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主要包括。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驰名商标认证书,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在侵权之诉中,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即通常所说的 “谁主张,说明原告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或考虑的主要因素,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谁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企业性质、注册资金。
3、经营范围等情况。权利人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取得充分、有效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作为专利权人。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1、期间、后果,使法庭注意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
被告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准确、充分,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主要包括: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
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
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等,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据通常需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以侵权事实为依据,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侵权法律责任承担为原则,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A,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所以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
C。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
C,则最好还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证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性的检索报告、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 侵权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在整个侵权诉讼中处于核心的环节,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在几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范围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权利状态、专利的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在几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证据居于核心地位,起到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这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商标的声誉,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人员数。
B,包括证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利证据)以及表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
被告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
9.知识产权侵权取证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
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10.专利侵权证据保全要怎么操作
1、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了解侵权人的基本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当事人首先应了解的。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要求损害赔偿,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一方面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因此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才能使自己的诉求更完整。
当然,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而此时,要求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4、权利证据被侵权的对象应是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因此最主要的是要权利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这是一切侵权诉讼展开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