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自决权的发展历史?
1793 年法国革命国民大会第一次提出了患者的权利,它明确规定:一张病床上只能睡一个患者,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也至少应有 90 厘米。1947年的纽伦堡审判通过了名为《纽伦堡法典》的文件,明确提出“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
1948年世界医学会制订了《日内瓦宣言》,要求医生“从人体妊娠的时候开始,保持对人类生命最大的尊重”,1949年世界医学会第三届全体大会制订的《医学伦理国际守则》,则在《日内瓦宣言》的基础上对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有更明确的界定,而要求“医生须尊重病人,同业及其他专业医务人员的权益,并须将病人资料保密”,“医生在提供可能对病人身心状况有不良影响的治疗时,必须以病人利益为依归”,病人权利的观念从此逐渐发展成为人权谱系中的一个重要项目。
964年世界医学会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则强调医生所进行的临床试验,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给予的知情同意书,这里肯定了知情同意权概念的成立,随后由人体试验的领域进一步扩展到一般医疗的领域,而使病人参与医疗决策过程的权利逐渐获得承认,从而形成了病人权利的现代概念。
1972年11月17日,美国医院协会发表了《病人权利宣言》,其明确列举的病人权利共12条。法国在1974年公布《病人权利宪章》,欧共体医院委员会于1979年通过《患者宪章》,世界医学会第三十四届全体大会于1981年提出《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了《患者自我决定法》。
我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公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