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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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 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 其中包括: 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 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 两部分。其中, 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 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这却是各国(包括我国) 都予以承认的。

我们这里突出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并没有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 任何具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力劳动, 它们最初可能都仅仅是一项“创意”, 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一般来说, 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2.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方法有哪些

知识产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 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

知 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资产的财产权益^作为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同样 适用于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但基于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特征——成本与效用的非对应性和知识产权资产难以复制性, 以及知识产权资产的非实体性、共益性、价值形成的累积性、开发成本界定的复杂性等特点,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评估 知识产权资产的适用程度依次降低。

虽然在具备一定条件下的 情况下,可以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但评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 的首选方法应该是收益法。

3.单项知识产权的评估通常用什么方法

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 依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参考资料:/item/%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8%AF%84%E4%BC%B0#5。

4.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应当进行评估:

(一)确定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转让或许可贸易的价格;

(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价值,如以知识产权作为入股的股金额,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

(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产权之一,将知识产权资本化,如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并、破产清偿、涉及产权变更时;

(四)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

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时,也有必要进行评估。

5.请问知识产权怎么评估

1. 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1)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包括无形物) 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无形物) 的特殊性, 决定了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 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使用, 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 从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 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使用, 却不是能够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 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 往往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 往往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 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 使用价值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力创造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 也可以说是为某种用途而进行的。但是在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中, 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 其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由于技术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 因此, 在一定时限内,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 使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 对它的使用, 在同一时间内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独自使用。而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 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 一项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 也可以同时转让给他人使用, 由若干使用者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是, 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影响到专利技术的质量, 但却有可能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因为由一人独占(垄断) 市场给使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 而由多人共占市场, 则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 专利权人授予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 使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 如一根电焊条, 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 其使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知识产权, 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 当它应用于某部机器时, 不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 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艺的改进, 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 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 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 其使用价值可能不仅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 而且可能会产生出新机器, 或大大革新原有机器, 给使用人带来超额利润。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2) 知识产权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之一, 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 有不同于物权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同样, 由于智力创造的特殊性,其价值也存在着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6.知识产权应该怎样评估有人知道吗

1、成本法(1)专利权价值构成。

专利权在资产价值评估的实务中,需要了解的商品价格包括:开发研制成本、流通费用、各种税金、合理利润及机会成本。(2)应用前提。

投入提前。即资产完成了构建过程,处于运营之中或具有运营可能性时,才能对资产的成本进行衡量;续用前提。

即只有在资产已完成投入后,在未来肯定可以获得收益,对资产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才有意义。(3)适用范围:重置成本法较为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重置全价和应计损耗,对于一切与资产保全相关的业务都适用。

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多为以摊销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及技术商品交易中最低价格的评估。在更多的时候,它是与收益现值法结合使用。

2、收益预测法(1)适用范围。此方法评估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适于以转让和投资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2)应用前提:被评估资产必须具有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并且其收益可以以货币计量;在预计收益期内,被评估资产存在的风险可以明确,并可以以货币计量;统计资料提供的金额,比率一致。 3、“构成要素”评价法这一方法由日本萼优美知识产权研究所提出,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

其基本思想是,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所创造的利润是由资金、经营能力和发明专利三方面作用的结果。可以通过这三个指标进行专利权价值的评估。

4、“盈利情况”评价法这一方法与其它几种算法得出的结果稍有差别,大多在专利诉讼案件中使用,算法繁杂,但结果容易被双方接受。

7.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情形

依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8.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作为资产评估的范畴,它同样属于一种社会公正性服务业。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主体、评估的要求都有规定。如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资产评估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资产评估必须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序、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评定。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当然也应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但是,与其他资产评估相比,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在存在一些共性时又存在一些特殊之处。这里仅对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展开讨论。

资产评估是以合法的评估标准与被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比较的活动。资产评估涉及到评估的标准、被评估的量与评估的方法三个要素。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作为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遵循评估的这三要素要求,符合公平与合法性、科学与可行性、客观与真实性的原则。这也是知识产权评估的技术性原则。知识产权评估基本原则还包括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性原则、评估内容作用机制原则。

目的性原则是判断公平、合理的前提,评估内容作用机制原则是确保评估科学性、真实性、可行性的前提。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基本原则就是这三个原则的统一组合。此外,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如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资源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投入的状况,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包括以下内容:

1.替代性原则

一般他说,购买者购买企业一种知识产权的出价不愿高于他在市场上获得它同样能达到目的、满足要求的相类似的知识产权成本。如果有可供选择的能相互替代的资产,比如说专利产品替代品,该项知识产权价值就会受到影响。

2.预期收益原则

一般他说,一项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它的研制成本没有正比例关系,而与该项知识产权预期或未来收益有很大关系。因此,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预测,就成为评估一项知识产权的重要依据。另外,企业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最佳值是该项知识产权处于最佳使用时产生的。所以,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时,还应研究该项知识产权在最佳使用时能产生的效益,而不能局限于现时利用状况。

3.变化性原则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企业营运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趋势如何,对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影响系数有多大特别是对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获利能力有多大,是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4.一致性原则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存在许多要考虑的关联因素、变量,这些关联因素与变量之间要存在合理的一致性,否则就会影响评估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

9.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主要包括商标权评估、专利权评估、著作权评估、软件著作权评估等评估项目,知识产权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评估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依据是决定评估价值科学合理的重要保障。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行为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行为依据,它决定着知识产权评估行为的启动。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就是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开始的行为依据。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法规依据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评估特别是知识产权评估,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很多的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正因为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36号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中评协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评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评协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三)知识产权评估的产权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的评估对象要求产权清晰,关系到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的合法权威。知识产权评估的产权依据一般是资产占有方享有产权的商标权证书、专利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著作权证书。

(四)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的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一般是委托方关于委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委托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评估人员收集的市场资料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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