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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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中为什么需要进行“利益均衡”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彼此消涨。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关键的意义。

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智力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智力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无从实现。或者要么是损害知识产权权的利益,使智力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同样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

因为知识产权涉及多个主体的利益,如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是最主要的,保护期限的长短就会影响上述利益。又如专利中的权利人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平衡,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在申请日已经发明了某一技术但是没有申请专利,所以法律赋予在先使用人先用权,可以对专利权进行抗辩。

当然还有很多例子,再如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问题,也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个人为了欣赏或研究而复制少量作品则不构成侵权,等等。你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中找找。

一、知识产权平衡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

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

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长的关系。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

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容 1、对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 人类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产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财产和信息资源,这些财产和资源通过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这些智力财产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被确认的范围内,它们被称为知识产权。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说,这些智力财产的实现取决于智力产品的创造成本、潜在使用的需要、市场结构,以及允许其所有人控制其使用的法律权利。

其中后一点尤为重要,它既涉及到智力产品所有人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实现和对智力产品生产的激励,也涉及到对智力产品在市场中的流转的效用。用信息产权的语言来说即是信息扩散的效用和程度,也就是对智力创造物的传播。

因此,在完整的平衡意义上,仅仅对于信息、智力创造物的创造激励还是不够的,信息的传播.智力创造物的使用同样重要。一种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能使智力创造的激励达到最大化,但如果没有对传播的相应的激励机制,这种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社会效用就难以称得上是最佳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成本与利益共存表明它在观念上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创造的东西。但这种权利的背后支持的是对智力产品扩散和接近的需要。

在建立知识产权的规则时,社会必须建立这样一种平衡:知识产权人控制其智力产品的需要以及使用者使用的需要,如个人对智力产品的必要利用、进行后续发明、智力创作的需要等。 换言之,知识产权这种制度应当在创造和传播知识产权方面创造一种适当的平衡。

在这点上,该制度通过以下几方面为刺激创造与激励传播提供了重要保障:(1)准许以市场为基础的促进创造的刺激;(2)尽量使创造活动的成本最小化;(3)为实现经济与社会目标,及时规定发明与创造的公开与合理的公正使用制度;(4)通过与其他规则或经济制度相互衔接,像反垄断政策、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贸易与政策等。 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不同的制度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不相同,它们却都试图在为开发新技术、信息产品和艺术创造中提供充分的激励,并且确保在智力产品的有效分配进入经济中达成平衡。

从政策工具和市场运作机制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解决市场中开发和信息流转的失败,是一个极佳的手段,因为对智力创造的刺激是以市场为中心运作的。实际上,在当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它被建构为既保护作者和发明者的努力,同时尽可能广泛地传播信息。

2、创造者从事智力创造的激励与使用者对智力创造物需求、使用之间的平衡。 从“利益”的角度看,在智力产品中,智力创造者和其他对该智力创造物享有权利的知识产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有合法的利益。

创造者的合法利益的根基是其智力创造的事实行为,而社。

2.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

所谓平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

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长的关系。

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3.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

所谓平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长的关系。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4.以专利制度为例,论述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原理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原理,在《专利法详解》中有相关内容: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地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作的投资。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国家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总不是很多。

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为了更为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保证了专利权人享有优越的竞争地位,能够帮助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资,国家往往不需另外花钱奖励,就能促使发明人公开新的技术,为公众及时输送有用的技术信息,丰富人类知识宝库。美国前总统林肯有一句名言,即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这个比喻是很恰当的。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取得效果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如何正确、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能否产生效果以及能够产生何种程度的效果,却是我国过去一直在努力,但结果却始终不甚理想的一件事情。而这一点正好体现了专利制度和过去的奖励制度之间的高下。在专利制度下,专利权人获得经济利益是通过自己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来实现的。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由市场来决定,专利权是否值得保留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判断,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个机构以审核、鉴定的方式予以评判,因而其结果也就更为公正和客观。换句话说,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确保“利益之油”能够有选择性地增添在价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这是专利制度的突出优点之一。”

5.知识产权试题求助: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及其机制设置

摘要!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不仅涉及多元的主体利益!而且涉及到复杂的国内和

国际经济秩序!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所存在的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社会

性"知识产权取得的国家授权性等迥异于有形财产权的特点!以及知识产品对人类文

明的进步所起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有着特殊的存在价值和意

义# 本文着重探讨了利益平衡的内涵"依据和实现方式$

大哥 没有免费的午餐啊 别人的心血啊!

6.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论述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分配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各方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立足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之精髓.在当代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始终是永恒的主题.作为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看,在著作权法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渐进过程,著作权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是适度的保护水平、追求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确保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等。

著作权这一权利的授予具有独特性,这在于权利的赋予具有特定的政策目标,像美国《宪法》的著作权政策目标通常被描述为在授予著作权人和公众权利之间的一个精妙的平衡。著作权法则是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被认为是一种平衡的设计,在限制获得保护作品的成本和对作品提供激励所产生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著作权法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精妙平衡的法律机制,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

7.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论述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分配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各方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立足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之精髓.在当代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始终是永恒的主题.作为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

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看,在著作权法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渐进过程,著作权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是适度的保护水平、追求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确保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等。

著作权这一权利的授予具有独特性,这在于权利的赋予具有特定的政策目标,像美国《宪法》的著作权政策目标通常被描述为在授予著作权人和公众权利之间的一个精妙的平衡。著作权法则是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被认为是一种平衡的设计,在限制获得保护作品的成本和对作品提供激励所产生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著作权法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精妙平衡的法律机制,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

8.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

1.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无形资产的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少不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3.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9.试论我国建立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实行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保障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和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

其次,实行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我国专制法在鼓励发明创造的应用,防止利用专利来封锁和出现西方专利制度中的实施率低的弊病方面,采取的一些积极的法律措施。

再次,实行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利于我国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可以促进国际技术经济交流。

现在,世界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建立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是顺应时代潮流,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对外开放后,我国积极推进国内各项工作以达到与世界接轨的目标,在与各国交往过程中又不难看出,我国的专利与知识产权意识明显薄弱于外国。因为意识薄弱,更因为没有完善的机制来激励发明创造,以致我国的科技立项,发明创造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集合,而财产权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上。每年的专利申请、作品创作以及商标申请等数目是较为可观的,但真正把它推向市场,转化为生产力,则为数不多。由于权利人本身的能力与条件制约,加上知识产权市场规则并不完善,因此,大量的知识产权并没有实际发挥它的实用价值,并没有给社会带来真正的利益,大量的知识产权沉淀在权利人手中成为废品。 当然许多权利人也想让权利具有商业价值,但却苦于市场不活跃,市场不规范,也只能作罢。而合同恰恰能够约束双方、保护双方,是最好的一种法律形式,这样合同就体现出了它的重要性和广泛的应用性。 建立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是刺激知识产权转化的一注兴奋剂。

科学技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也极大的推动了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认为:“付给科学家报酬和奖金是刺激出成果的人为办法,然而一项专为发明创造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是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提供更有效更直接刺激发明创造。没有这种知识的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一定的人的某种权利或法律地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鼓励生产知识资产,促进科技、文化和艺术等事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两法均以促进文化、科学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在微观上,法律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了一种制度基础,使权利人的智力劳动能得到经济利益的回报,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新活动,生产更多的知识资产并将它们提供给社会的积极性,使社会也同时受益,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机制。在宏观上,也就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经济增长取决于知识的增长,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将会提高一个国家的生产率,促进一个国家生产的总量和人均值的增长,从而也就促进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

建立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我国而言,不仅保障合法权益,又间接的使发明创造进入企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经济以及文化不断向前发展,总之,我国建立专利与知识产权制度十分之必要。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