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立法模式
宪政视野下的中国立法模式变迁—从“变个性立法”走向“自治性立法”
主要提要:
立法作为一种发现和创制规则的活动,按照其价值衡量的不同,可分为以适合性价值为核心的“copy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性立法”模式。考察建国后50多年(尤其是80年代后)的立法实践,我国基本遵循着“变革性立法”的模式,此乃特有国情下的合理选择。但步入21世纪后,随着各方面情势的变化百,“变革性立法”的适应性功效呈现递衰的趋势,且其带来的混乱、风险等负效应日趋明显,因此我国当下应在立法模式上进行果断的调整,及逐步缩小和限制“变革性立法”的范围,并向“自治性立法”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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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制度立法与美国参众两院立法有何区别?
人大立法,那是政治局已定下的。
中国是一切归党委。
美国则不同,3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