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收取评审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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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鲁财采[2010]25号

第七章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要根据工作时间、政府采购数额、专家级别等因素计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每位评审专家一天的基本报酬应在400元左右;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从外省聘请专家的报酬可以商定。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要制定相对统一的评审专家报酬制度,原则上一定两年。报酬方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报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要付给到场评审专家基本报酬的25%-50%。

差旅费要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