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审批单位
1.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2.国家专利局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属国务院,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大多数人不是公务员,但是享受公务员待遇.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为公务员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扩展资料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
②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专利局”
3.申请知识产权需要去什么部门申请
知识产权分为三类: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著作权不需要申请,只存在登记的问题且登记也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无论是否登记,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引发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证据。
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商标权的取得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商标权。
4.知识产权公司许可怎么办理
双方自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许可方、被许可方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专利申请应该交给什么部门受理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现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同)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专利主管部门,也是唯一依法有权接收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知识产权局(以简称专利局)。申请人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它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局设立专利受理处和专利申请受理窗口,并在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以及武汉设立专利局代办处接收和受理专利申请和其它文件。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和上述代办处的地址和业务工作范围,由中国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向公众发布。
6.中国专利法对专利采用怎样的审批程序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审批,规定在《专利法》的第二章中。相关审批程序规定在《专利法》第四章中。
我国负责专利审批的单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该单位在各省开设代办处,负责办理专利相关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审批程序》(可在国知局网站查询到),并有专利复审委员会等机构对专利进行审查。
附《专利法》(新修订)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